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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以及抗拒铲除的行为。(1)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该等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种植成活,即视为种植。(2)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包括行为人未经批准种植,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超出授权范围进行种植。(3)种植数量较大,即种植罂粟500百株以上的,或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的,或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或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4)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即在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强制铲除后,行为人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此时不论再次种植的数量多少,均可构成犯罪。(5)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妨碍主管机关铲除毒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制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种植。

2、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51条规定,犯本罪的,根据种植的数量和规模处刑,(1)一般情形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非法种植罂粟3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案例】

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2004年3月,被告人代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在北京市平谷区桃缘山庄内非法种植罂粟655株。2004年6月2日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认罪。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代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代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却仍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且其所种植的罂粟达600余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量较大,故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代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故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宜宣告缓刑。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0日)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5千株以上不满3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3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5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一百零九、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未经灭活,即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尚可以存活的幼苗。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1)非法买卖就是以金钱或者实物为对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2)非法运输就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3)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4)数量较大,就是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千株以上,或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5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徐某某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2010年农历8、9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从曾某某(在逃)处获得一颗罂粟果实,从中取得种子若干种植于自留地中,后长出罂粟植株50余棵。2011年6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将收获的罂粟果实晒干后放在家中储存。2011年7月份的一条,被告人徐某某将收获的未经灭活的罂粟果实共900克以每斤7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已判刑),非法获利133元。经侦查实验,950克罂粟果实中含罂粟种子456克。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依法提起公诉。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首先看徐某某的主观方面,徐某某从曾某某处获得罂粟果实后取出种子予以培育,在收获罂粟果实后故意存放家中,待价而沽,最后卖给陈某,其销售毒品原植物种子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其次,从客观方分析,徐某某收获的罂粟果实900余克,并将所有果实以每斤7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虽然陈某从中获利仅100余元,但其所销售的罂粟种子达400余克,属于数量较大的,故依法构成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2012年5月16日)

第八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二)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大的。

一百一十、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就是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为双重客体,首先是侵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其次还侵犯了国家社会管理秩序。引诱、教唆、欺骗从未吸毒或已经戒毒的人吸食毒品,不仅会导致他人染上毒瘾,还容易导致吸毒现象泛滥。

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并按行为人实施的具体行为定罪:(1)引诱他人吸毒,就是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2)教唆他人吸毒,就是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3)欺骗他人吸毒就是暗地里在药品或其他食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未曾吸食毒品或已戒毒,而希望他人能吸食或注射毒品。

2、对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53条规定,犯本罪的视情节轻重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3、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二者的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一般教唆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法律性质不同。本罪为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一般教唆犯罪并不是独立罪名,应要按照行为人所教唆罪行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典型案例】

徐某某欺骗他人吸毒罪

2013年2月23日晚,被告人徐某某与朱某某、"鸭子"、揭某在一起吃晚饭,期间揭某提出吃完饭去唱歌,并叫其朋友曾某一起去唱歌。被告人徐某某听说曾某会来唱歌即跟揭某说曾某太嚣张,唱歌时要"号"(将K粉放在啤酒)她。吃饭后,被告人徐某某同朱某某、"鸭子"先到南丰县城宝鼎KTV的南昌包厢唱歌,被告人徐某某将带来的K粉偷偷放入倒好的啤酒中。揭某将被害人曾某及其2个姐姐接到包厢后,曾某就拿起一杯被徐某某放了毒品的啤酒敬徐某某,徐某某拿起一杯未放毒品的酒同曾某喝了,接着曾某又拿起一杯放了毒品的啤酒敬揭某,揭某也拿起一杯放了毒的啤酒同曾某喝了。曾某和揭某都说喝的酒很苦。揭某就问徐某某是否下了"药",被告人徐某某回答揭某说是下了"药"。随后被告人徐某某拿啤酒敬曾某及其姐姐,曾某喝完半瓶啤酒后,不久曾某说难受并呕吐。曾某问徐某某是否下了药,被告人徐某某否认后便和朱某某、"鸭子"离开。后,曾某姐姐报警。徐某某在接到电话后归案。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诉。南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为发泄个人的对曾某某的不满,遂产生了欺骗他人吸毒的犯意。并从客观上,采取事先将毒品放入啤酒中的方法,利用曾某好喝酒的习惯,使曾某误认为所喝的仅为啤酒,并最终喝了被放了毒品的啤酒。被告人徐某某欺骗他人吸毒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并最终导致徐某某喝了掺有毒品的啤酒,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显然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一百一十一、强迫他人吸毒罪

【宣讲要点】

1、 什么是强迫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强迫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后是否成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属于复杂客体。强迫他人吸毒,不仅会使人染上毒瘾,且吸毒还会诱发盗窃、抢劫、赌博、卖淫等其他犯罪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违背他人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1)暴力就是采取武力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排除被害人的抵抗;(2)胁迫就是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3)"其他强制方法"就是除了暴力或胁迫方法以外,以暴力、胁迫方法相当的,如酒醉、麻醉药麻醉等方法,使被害人不知抗拒。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强迫他人吸毒。如果行为人系欲用强迫他人吸毒的方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伤害他人身体,则构成牵连犯,须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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