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违法收购废旧金属会受到什么处罚?
【宣讲要点】
废旧金属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废旧成品、半成品、残品、部件及其原材料等。按照其使用范围可以分为生产性和生活性两大类。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即包括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都是违法收购废旧金属的行为。《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④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由此可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规定,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或者违法收购废旧金属数量较大的等情形。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驾驶一辆“奔马”牌三轮车到某村李某华处收购了一车铁路专用器材,现正在返回途中。根据举报线索,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进行布控。当日15时40分,民警在该村市场将可疑车辆查获,并依法传唤了收购废旧铁路物资的违法嫌疑人王某明。经调查查明,李某华利用其在某厂拖废渣之机,多次盗窃厂内的钢轨头、“工字钢”钢轨、机械废件等物品,王某明先后3次收购了李某华盗窃的物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决定对王某明处10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明作为废旧物资回收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其行为违反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对王某明多次收购铁路废旧专用器材的违法行为应适用治安处罚。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脏物或者有脏物嫌疑的物品。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第9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④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由此可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17.收购赃物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有些人卖东西的价格明显远低于市场价格,很多市民一想就知道是赃物,而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买下这些物品再销售,不仅给了赃物销售渠道,也构成了违法。
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是指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收购”即购买,既包括为了销售、出租营利、赠予他人而购买,也包括购买少量赃物自用。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违法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也包括其他个人和单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的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
一家废品收购站的女老板柳某因贪小便宜,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了10块全新汽车电瓶,结果换来了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2月21日19点,两名男子拿着10块全新的电瓶来到柳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出售。柳某发现两名男子鬼鬼祟祟的,心想肯定是不正当渠道得来的,价钱方面肯定能便宜不少。最终柳某用700元钱收购了10块全新汽车电瓶。
22日,柳某又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收购家电的男子,非法获利850元。当天下午5点,两名销脏男子在诸城某企业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审讯,两名男子交代曾盗窃10块全新汽车电瓶并低价卖给柳某。警方找到了柳某,柳某如实交代了贪便宜用收购电瓶赃物的违法事实。经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这10块电瓶价值48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罚。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主要是指明知或应当知道某物品是公安机关已经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而进行收购的行为。本案中,李某低价从王某手中收购自行车,而王某没有任何合法证明,该自行车显然有赃嫌疑,这种收购行为符合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要件,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8.在名胜古迹上刻画是违法行为吗?
【宣讲要点】
“××到此一游”的字样在诸多名胜古迹随处可见,甚至在长城这样的著名古迹上,都已形成了难以掩饰的累累伤痕。为迎合部分旅游者的需要,还有单位圈起一段所谓“爱情长城”,专供游人刻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行为包括:刻画、涂污文物时被管理人员发现,不听制止,继续实施;损毁国家保护的文物,造成一定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不听制止,继续实施的,以及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典型案例】
某景点是国家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了保护国家重点文物,景点内专门设有标语牌,警示游人“请勿在古迹上刻划”。但王某不听劝告,在游览时,竟用小刀在门柱上刻上“王某到此一游”等字样,污损了国家重点保护的古迹。当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制止时,王某不听劝阻。工作人员便把它扭送到当地派出所。当地派出所对其予以2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
【专家评析】
到旅游景点参观文物与名胜古迹,信手涂鸦是某些游客的坏毛病,极个别人甚至是故意损坏文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规定,“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不仅仅可能遭受治安处罚,严重的甚至还可以受到刑事制裁。刑法上有三个罪名与此有关,第一个是故意损毁文物罪,第二个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第三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换句话说,对达到一定级别的文物与名胜古迹,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达到一定程度的,则可能以前两个罪名判处刑罚。如果损毁的文物与名胜古迹没有达到一定级别,但损毁达到五千元以上,则可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刑罚。所以,喜欢信手涂鸦的游客当心了,还是尽快收起自己发痒的手吧。
【法条指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9.偷开他人机动车会受到处罚吗?
【宣讲要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偷开他人机动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的机动车。这种行为不仅妨碍了他人对机动车辆的正常使用,而且还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害。行为人可能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也可能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的动机一般是出于取乐、好奇、摆阔气等,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条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偷开他人机动车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或者给机动车造成损坏等情形。
【典型案例】
只是为了好玩,擅自偷开他人停放在厂里的摩托车,当民警宣布自己将受到拘留处罚时,冯某追悔莫及。
昨晚,蒋某焦急的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摩托车被偷了。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刻赶到现场展开调查。
据了解,蒋某的摩托车当时就停放在厂区的停车棚内,而保安也未发现有陌生人进入,警察断定,这应该是本厂职工所为。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正当民警在厂区内排查时,该厂职工冯某却驾驶那辆摩托车大摇大摆的开了进来。
原来,冯某早听说蒋某的摩托车锁不太灵,随便一撬就能够打开,之前他就也偷开过几次,经过挺好玩的。昨天傍晚,他出去办事,自然又想到了这辆车,就用自己的钥匙把锁撬开,然后开去兜了一圈,可他万万没想到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专家评析】
由于偷开他人车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与偷盗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行为也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偷开者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此案中,何某偷开次数多,应属于情节严重,故公安机关对他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适当的。
应当特别提醒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偷开机动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