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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工伤认定(6)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36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37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62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4.公司司机载领导出游时意外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宣讲要点】

作为公司聘任的司机,与公司领导双方是上下级关系。司机对于领导的安排,只能以工作任务来完成,而不能提出异议。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司机因工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

张某丈夫小孙给一家房地产公司开车。2010年劳动节前的一个晚上,小孙对张某说他这个五一假期要开车送公司领导去旅游,并且能得到很高的加班费。他们5月1日下午到达目的地,5月2日经理和其他几个领导去划船时,游船意外颠覆,所有人都落入了水中,在岸上观看的小孙立即跳下水救人。小孙先后把几个人救了上来,但终因自己力量用尽而溺水死亡。

事后,公司的经理代表公司给了张某五万元作为补偿。张某认为丈夫的死应该属于工伤,但经理认为他已经代表公司给了张某五万元的补偿,况且小孙不是因工死亡,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作出了小孙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亡的认定决定。这让张某一家人很不服气,一个年轻小伙子为了救他们而丢了自己的性命,他们却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

因此,张某以对不属于工亡认定决定不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小孙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亡的认定决定,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作出相关决定。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张某丈夫的死应当属于工伤致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小孙是房地产公司的司机,他与领导们是上下级关系,由领导们要求他在五一假期载领导出游,并支付加班费来看,这次“任务”应该属于因工外出。小孙将他们送到目的地之后,并不意味着履行职责的完毕,应该说在他们整个旅途中,小孙都负有驾驶车辆的义务,所以,小孙这次工作的期间延续至他们的整个旅途。并且小孙对他们的救助完全是出于与领导们的上下级关系而非其他私人关系,应该视为履行职责的行为。从另一方面说,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也应该视为工伤。因此,小孙在工作期间,为营救领导们牺牲应该认定为工伤。

再次,张某丈夫死后,家属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于经理曾经以公司名义支付给张某五万元的补助金,应当从上述费用中扣除,不足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

基于上述分析,张某丈夫的意外死亡属于工亡,张某可以领取相应的补助金。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39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5.因劳动者自己的过错导致残疾的是否属于工伤?

【典型案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1)故意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二是刑事违法性。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三是应受惩罚性。犯罪的应受惩罚性是由犯罪的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新修订的条例将原条例中的“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去除,因为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因此,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2)醉酒或者吸毒。

“醉酒”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自杀。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例如,某职工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在工作过程中,趁其他工友不注意,故意用刀将其手指切断,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属于自残。“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除上述三种原因外,凡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案例】

尚某是某加工厂的一名合同制工人。在一次机械操作中,因不小心致使右手一手指被绞断,被送入医院做了拇指的消除死骨手术,花费医疗费5000多元。事故发生后,企业负责人认为尚某是违章操作,不属于工伤,不仅不为他报销有关费用,也没有为他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的这一做法是违法的,尚某尽管因操作违章而受伤,但是符合工伤的条件,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往往很复杂,一些情况下,伤害可能是劳动者自身的过错导致,这时容易引发争议。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特别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如果劳动者因自己过错在工作中受伤,只要不是出于故意,都应当属于工伤。本案中,尚某在工作中不小心发生了伤害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主观上并没有造成自己伤害的故意,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6.职工在无安全措施的工作环境下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宣讲要点】

在我国,各行各业都需要遵守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对于工厂来说,最重要的就是为职工提供一个切实有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

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单位没有建立合格的安全卫生环境,造成了安全隐患,以致给职工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而且,我国劳动法对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职工因工负伤,无论其本人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应当全额报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应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应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的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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