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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农民工的劳动保护与福利(5)

14、在与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搏斗过程中受伤,能否视同工伤?

【宣讲要点】

工伤主要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除此之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虽然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应当得到社会的肯定和鼓励,所以也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典型案情】

农民工华某,2002年到某市一服装厂工作。服装厂安排何某住在工厂的单身宿舍内。2004年2月3日晚,华某在休息时听到宿舍内有异常的响动。华某起身查看,发现有人入室盗窃。在与犯罪分子的搏斗中,华某被刺伤,犯罪分子逃逸。华某住院治疗半个月时间,先后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华某向某工厂提出自己是在与犯罪分子的搏斗中受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某工厂认为,华某受伤与工作无关,也不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华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华某了何某所受的伤害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华某又提起行政复议。

【专家评析】

本案中,华某是在与进入所在单位的单身宿舍盗窃的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华某的行为除了维护自身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外,也保护了所在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其行为应当得到鼓励。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同时,犯罪分子能够进入某工厂的单身宿舍盗窃,说明该工厂的治安防范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纰漏。华某所受的伤害与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密也有一定的关系。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在华某所在单位不同意何某享受工伤待遇,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华某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华某采取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步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作为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华某的医疗费用如果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华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果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视同工伤”的认定是正确的,也应当对华某所受不法伤害给予适当金钱抚慰和经济补偿。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5、为完成单位指定任务以外的其他工作而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宣讲要点】

工伤认定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考虑,《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况。除此之外,职工所受的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人身伤害都不能作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典型案例】

陈某为某工厂技工。2004年1月5日,陈某完成自己的工作之后,正准备下班。同事刘某被安排加班,要求陈某留下帮自己完成加班任务。陈某碍于情面,遂留下和刘某一起干活。在操作机器的过程中,由于刘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陈某左手被轧伤致残。事后,陈某向单位提出按工伤对待,遭到单位的拒绝。某工厂认为,陈某在刘某的要求下,碍于同事情面,从事与单位安排的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而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不同意陈某享受工伤待遇。陈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专家评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是职工所受的人身伤害必须和工作有关。基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考虑,《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况。除此之外,职工所受的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人身伤害都不能作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确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将这一法律的基本原则绝对化,否则就对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公正。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产生工伤的各方面因素,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在本案中,陈某是某工厂职工,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之内,而是在下班之后。陈某提供帮助的事项虽然也是工厂安排的工作,但不是陈某本人的工作,而是工厂安排给刘某的加班任务。从这个意义上,不能认为陈某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所以,陈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陈某所受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刘某承担。一方面,陈某是在为刘某提供帮助的情况下受伤的,另一方面,造成陈某受伤的原因是刘某的违章操作,刘某具有过错。刘某作为因自身过错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6、司机在执行公务期间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宣讲要点】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的情况下,除了按交通事故的规定,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赔偿外,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而工伤保险赔偿,是职工依照国家法律享有的劳动保险待权利。

【典型案例】

某村农民孙某掌握了驾驶技术,被某工厂聘为司机。2002年8月,孙某驾驶单位的运货卡车前往外地送货。在行经某县时,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卡车翻入路边的深沟,造成车毁人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孙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孙某的家人找到某工厂,要求给予工亡待遇。某工厂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孙某的过错造成的,孙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孙某不符合工亡的条件,不能享受工亡的待遇。孙某的家人相信了某工厂的解释,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某工厂一次性地付给孙某家人补偿金30000元,作为孙某的丧葬费和亲属抚恤金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协议注明:孙某死亡一事就此了结。之后,孙某家人经咨询得知:孙某的死亡应当属于工亡,可以享受工亡待遇。遂向工厂再次提出对孙某认定为工亡和享受工亡待遇的要求,工厂以双方已经就孙某死亡一事自愿达成补偿协议,此事已经了结为由,予以拒绝。孙某家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某工厂对孙某死亡不属于工亡的意见是正确的,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孙某家人不服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的情况包括: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过失违章的行为是否应当排除在工伤的范围之外,孙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本案中,孙某的家属相信了某工厂对孙某在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的性质的错误解释,认为孙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亡,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孙某家属 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对裁决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行使了撤销权,法院应当判决孙某的家属与某工厂签订的协议无效,对因孙某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意外死亡的事实和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认定和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又是工伤事故的,受害人除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向侵权责任人要求赔偿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孙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无法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只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补偿。因此,孙某在执行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非蓄意违章而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工厂事先与孙某的家属达成了协议并给予孙某的家属一定的赔偿,这笔赔偿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由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返还给某工厂。其余部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孙某的家属。

【法条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7、劳动者在工间休息时受到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宣讲要点】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工间休息时间,仍属于上班工作时间。应该被视同在工作期间或由于工作而导致的伤害。

【典型案例】

农民工王某为某粮站招聘的装卸工。2002年8月20日,王某在工间休息时,爬到高达5米的粮垛顶端休息,由于刚刚装完一车粮食,身体十分疲劳,王某在粮垛上打起了盹儿。由于王某所在的位置处于粮垛的边缘,一不留神,从粮垛上摔了下来。粮站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在住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000元。治疗结束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6级伤残。王某向所在单位提出自己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但粮站认为王某受伤不是在工作时间,而是在工间休息时。同时,粮站有明文规定:为避免发生危险,禁止职工非因工作关系攀登粮垛。王某选择在粮垛顶端休息,导致自己摔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单位已经为王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王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同意给予王某工伤待遇。王某不服单位的结论,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了粮站的意见,作出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王某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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