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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精神刑具(3)

有些穷秀才觉得自己怀才不遇,企图向皇帝献计献策,以博求一官半职。这些穷极无聊、类似疯癫的举动有时给自己带来杀身之祸。广西六十岁的生员吴英抱着对朝廷的一片忠诚拦住了布政使的轿子献上自己的策书。吴英所写的不过是减免钱粮、设仓备荒、制止盗匪之类的普通意见,但是,统治者既不赞赏他的计策,也不体谅他的忠心,而是指责这个乡愚迂儒“狂悖”、“叠犯皇上御名”,被按“大逆”罪,奏请处以凌迟之刑。乾隆十六年(1751)山西有个叫王肇基的读书人,向地方官呈送了一个歌颂皇太后生日的诗联,希图皇帝赏识而求得一官半职。被地方官指责为“借名献颂,妄肆狂言,大于法纪”,后来山西巡抚查证王肇基是个疯子,上报皇帝。乾隆御笔硃批后又下谕旨说:“病发时尚复如此行为,其平昔之不安本分作奸犯科已可概见,岂可复容于化日光天之下。”令将王肇基“立毙杖下”。像这样的精神病患者也遭到迫害,文字狱的残酷程度于此可见一斑。

清代的文字狱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越演越烈,前后历时一百多年,大小案件不下百起,被判死刑的共二百余人,受到株连被流、徒、没为奴婢的更是不计其数。被害者上至朝廷大员,下至秀才士子,以及乡愚迂儒、江湖术士、轿夫船工等都有。文字狱是清代极端专制主义统治的突出表现,它充分暴露了封建法制野蛮、专横、残酷的实质。清代文字狱对后世的影响非常深远,文字狱的阴魂在中华这块古老的大地上时不时地冒出来游荡。

拘禁戒具

古代监狱在拘系犯人时,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暴动和自杀,设有不少戒具。这类戒具主要有:

拘系手足的桎梏锁镣。早在商代甲骨文及出土陶俑中就可见到,当时已用一种长形、两端呈锐形的刑具来拘械犯人的手,称为“梏”(也称“杻”)。甲骨文中的圈字,就形象地表现了被囚者梏手跽坐于狱中的情况。后来,又衍出械足的“桎”,两者常合称为“桎梏”。桎梏一般用木头制作,大约从南北朝开始,刑律中对它的规格已有规定。铁制的锁链原是用于系颈的刑具,《新唐书·刑法志》说:“死罪校而加木丑,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止。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讼系以待断。”可是当时锁链还是一种较轻的拘禁刑具。宋代开始,锁链渐用于足,宋人官箴《作邑自箴》云:“重囚以铁锁,长八尺。于一头安粗铁汦,如大拇指大,用砧槌款曲,铌其一足,以软帛厚裹,勿令磨擦。候出禁,以二小铧车拽开其汦。须精熟好铁,庶屈伸不折。”此例一开,拘足之铁制刑具渐重,至元朝,元律专称系颈之锁链为“锁”,拘脚之链为“镣”,并规定“镣连镶重三斤”。可见,在中国古代实际狱禁中已有重镣,以致必须在律法中加以限制。古代的镣铐多以生铁制作,“两边起了棱角,其锋利像刀一样,人的皮肤磨在上头,不消两三磨,俱已磨破”。

宋代监狱里有用铁做的枷,明代的监狱里则有一百斤、一百五十斤乃至三百斤的创纪录重枷。当时还有一种连枷,即在一个长枷上开两个或三个人头孔,把两个或三个犯人夹在一起,两人或三人的行止便溺必须同时进行,极为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在《大诰》中首创“枷号”惩处贪官污吏,甚至还有将赃官“枷项,诸衙门封记,差人互递有司,遍历九州之邑”的“枷项游历”酷刑。明代中期的《问刑条例》更于法外拟定关于“枷号”的五十三条规定,从此,酷吏们又多了一种虐待犯人的手段,而锦衣卫、东西厂更缘此衍生出以重枷来“立枷”犯人的酷刑。据史料记载:“近来厂卫多用重枷,以施御囚,其头号者至重三百斤,为期至二月,已百无一全。而最重者则为立枷,荷此者不旬日必绝。偶有稍延者,命矬低三数寸,则顷刻殒矣”;“凡枷未满期而死,守者掊土掩之,俟期满以请,始奏闻以埋。若值炎暑,则所存仅空骸耳。故谈者谓酷于大辟云。”到了清代,还制有专门的“站笼”。这刑具实际是将枷固定在一木笼的顶部,从枷到笼底的距离较常人颈部以下的高度为高,犯人站进笼中必须在脚下垫以砖块。若砖块垫的高,犯人尚可在笼中苟延时日,否则,脚着地不实,不数日即会毙命矣。

宋以后,狱中又增设了一种“匣床”禁具。原先,它只是一种与枷配合使用以防囚犯逃亡的拘足具,称为“匣”。《作邑自箴》中说:为了加强对犯人的警戒,“长枷于左闪未凿窍可容三指,每夜禁囚上匣了,通以长铁索贯之,多以响铃系索上”。犯人常被这种禁具拘束,会因气脉血流被阻而导致腿足疮肿。大约在元代,这种“匣”改成了床的形式,犯人躺在上面,整个被拘锁住,故亦称作“匣床”或“囚床”。当时的公文中提及,“江南诸处官府在牢设置匣床,本为防备所禁囚徒畏罪疏虞之患”。又据明人记载,上匣床时,犯人戴木丑镣卧于其上,头、胸部加铁环、铁索,腹部还要压上木梁,上面再加向内钉有钉、刺的匣盖。犯人囚于匣床后,几乎无法动弹,遇有虫蚤老鼠,只能听凭叮咬。这种禁具常被吏卒胥役作为惩罚、残虐囚犯的手段。《水浒传》中的武松被诬下狱,“牢子狱卒把武松押在大牢里,将他一双脚昼夜匣着;又把木木丑钉住双手,那里容得他松宽”。明人小说《灌园叟晚逢仙女》中也述及,喜植花木的秋公得罪了恶霸,被诬为“将妖术煽惑百姓”,下在牢中,狱卒将他上了囚床,就如活死人一般,手足不能少展。清代时,更有“以长木将各犯同系之床,谓之鞭床”的禁具。

无疑,这类禁具的使用是非常残酷的,因其残酷,历代法律中对这种拘禁刑具的使用多有规定。《旧唐书·刑法志》规定:“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唐《狱官令》规定:“禁囚,死罪枷、杻,妇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同时,法律还对不依法使用戒具的行为定有处罚的条款,唐律规定:“诸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镍(锁)杻而不枷汳杻及脱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若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汳杻而枷汳杻者杖六十。”但实际上禁具常被逾限使用,成为加重对囚犯惩罚以增其痛苦的手段。北齐的张和思禁拘囚犯,“无问善恶贵贱,必被枷汳杻械,困苦备极,囚徒见者,破胆丧魂,号‘生罗刹’。”有人还亲眼看到明代的刑部监狱中犯人被禁系的惨状:“有的犯人被绑在木板上,他们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用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一百码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他们哭嚎着……”。所以,在监狱这个大刑具里边,还有大大小小的拘禁刑具,它们都能给犯人不可言状的痛苦。

牢头狱霸

马牛、毒虫、虎豹都是刑具,而且是活刑具;监狱里也有活刑具,这就是牢头狱霸,而且这种活刑具比死刑具还厉害。囚犯一入牢狱,就在牢头狱吏的管辖之下,这批胥役社会地位虽然不高,但他们实际控制了囚犯的生存处境,因此常常凭借着这点儿权力倚势敲诈勒索、摧残凌辱囚犯。《旧五代史·刑法志》说:“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五代时的眉州刺史申贵,以“诛虐聚敛”著称,他公然指使狱吏“令贼(被关押者)徒引富民为党,以纳其赂”,并“常指狱门曰:‘此吾家钱穴’”。宋代的牢头狱吏“以狱为市”,公开索贿受贿,“若不得钱,不与燥地,不通饮食”;遇到无钱之囚则视作“犹犬豕,不甚经意,初有小病不加审诘,必待困重方以闻官,甚至死而后告”。尽管当时严禁狱内外交通勾结,但:“有财者可使狱吏传状稿,通信息”;桎梏等禁具虽有定制,但“泥吏辈受赂,则虽重囚亦为释放安寝”,以至“有赀之囚,巧为敷说”,使之“诈病”,“渐为脱免之地。”在以宋代为背景的小说《水浒传》中,对这种“贿赂公行”的黑暗狱政有淋漓尽致的揭露。小说中的差役、狱吏,见了钱,犹如猫儿见了腥一般,什么法制、禁令都可以置诸脑后,统统可以灵活圆通。押送刺配的犯人,只要有钱,就可以去了行枷,要走就走,要停就停。犯人进监,都要打“杀威棒”,只要有了钱,就可以“有病”为名免打。钱能通神,这个价值规律在监狱里表现出的效果更为明显。

若穷人进监狱,可就惨了。明代甚至有“狱卒索要不遂,陵虐(囚犯)致死者”。清代的狱中贿赂,还有种种规格和名目,如“全包”,即花钱买通自门役到提牢主事以及有关衙门司官、茶房等全部人员:“两头包”,即买内不买外,买上不买下;“撞现钟”,即犯人每有一行动要求,就得送钱,现使现报;“一头沉”,只用金钱贿买狱内牢头少受皮肉之苦等等。方苞在刑部监狱中亲眼见到,人犯入狱后不问有罪无罪,“必械手足,置老监”,使他们困苦不可忍,挨过一些时日,狱卒就来戏诱他们花费银两,纳贿多者当即可以取保迁出狱外,次一等的,花上数十两银子也可脱去镣铐。榨不出油来的极其贫困而又无依靠的囚犯,则被铐住不放,以此警告其余的犯人。现在的监狱中行贿受贿的情况也很普遍,不仅监狱,整个社会各角落行贿受贿都是家常便饭,想当官得送钱,提干提职得送钱,评奖评先得送钱,评职称得送钱,有钱能使鬼推磨,无钱办不成事。这几乎是妇孺皆知的常识,精神文明的光辉旗帜,被无处不在的腐败侵蚀得暗淡无光,几成一句漂亮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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