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什么是主办券商?如何选择主办券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证券公司:
(一)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
(二)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
(三)做市业务;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
从事第(一)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从事第(二)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从事第(三)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进一步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
(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合格专业人员;
(三)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具备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从事推荐业务,但不得与子公司同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取消了对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事前审批,今后凡具有证监会批准的相应业务资格并在人员、技术上符合有关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业务申请文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业务。
截至2013年7月底,获授予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有76家券商,列表如下:
抢滩资本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转板指引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成本、费用与中介机构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及交易单元编码
序号券商名称交易单元编码1申银万国7201002国泰君安7202003国信证券7203004信达证券7205005东兴证券7206006长江证券7207007银河证券7208008渤海证券7209009海通证券72100010广发证券72110011兴业证券72120012招商证券72130013光大证券72150014湘财证券72160015华泰证券72170016中信证券721800续表序号券商名称交易单元编码17东海证券72190018国元证券72200019东方证券(仅从事经纪业务)72210020平安证券72220021中银国际72230022上海证券72240023西部证券72250024中投证券72260025宏源证券72270026南京证券72280027齐鲁证券72290028国都证券72300029山西证券72310030中信建投72320031长城证券72330032万联证券72340033东吴证券72350034东北证券72370035国盛证券72380036金元证券72390037华西证券72400038西南证券72410039国海证券72420040国金证券72430041中原证券72440042浙商证券72450043国联证券724600续表序号券商名称交易单元编码44大通证券72470045安信证券72480046民生证券72490047方正证券72500048中金公司(一)72520049东莞证券72530050红塔证券72540051华龙证券72550052首创证券72570053华安证券72580054财富证券72590055广州证券72600056财通证券72610057恒泰证券72620058第一创业72630059民族证券72640060世纪证券72650061中航证券72660062中金公司(二)72670063新时代证券72680064江海证券72690065华融证券72710066爱建证券67太平洋证券68东方花旗证券(仅从事推荐业务)69华创证券70华林证券续表序号券商名称交易单元编码71华鑫证券72天风证券73中山证券74国开证券75华福证券76日信证券77德邦证券备注:1.未特别注明的主办券商可同时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2.按交易单元编码排序,如无交易单元编码,排名不分先后。
资料来源:http://bjzr.gfzr.com.cn/fina/2013-03-22/62254252.PDF,访问时间2013年7月2日。
5.2拟挂牌公司或者已挂牌公司如何更换主办券商?
拟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前更换主办券商的,与主办券商自行商定,无须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需要在推荐公司挂牌后,对其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挂牌公司与主办券商建立长期稳定的持续督导关系,除主办券商不再从事推荐业务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两种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确需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双方应协商一致,且有其他主办券商愿意承接督导工作,事前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说明合理理由。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挂牌公司应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对挂牌公司自挂牌以来的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召开内核会议进行表决并形成内核意见。
5.3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是否可以设副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实行副主办券商制度。
5.4什么是做市商?如何选择做市商?
做市商(market maker)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不断地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即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特许证券经营法人。
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一般来讲,主办券商就是做市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规定,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专用交易单元进行。做市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资金的审批、调拨、使用流程,确保做市资金安全。
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股票的管理制度,明确做市股票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以及库存股票头寸管理制度。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做市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险监控指标规定等要求,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
主办券商应建立做市业务内部报告制度,明确业务运作、风险监控、业务稽核及其他有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和反馈机制。
主办券商应当建立健全做市业务动态风险监控机制,监控做市业务风险的动态变化,提高动态监控效率。
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以串通报价或相互买卖等方式制造异常价格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
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不得干预挂牌公司日常经营,其业务人员不得在挂牌公司兼职。
主办券商开展做市业务,对报价和成交数据等应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主办券商应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报告其做市股票库存、做市业务盈亏及相关风险监控指标等信息。
5.5主办券商负责申请挂牌项目的人,称为“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吗?
与IPO过程中负责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或“项目主办人”、“项目协办人”的称谓不同,在申请挂牌过程中,主办券商负责申请挂牌项目的人,称谓为“项目负责人”、“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
对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一节有明确的规定,即“主办券商应针对每家申请挂牌公司设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推荐文件等”。
5.6项目小组负责人、项目小组成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规定:
1.项目小组应由主办券商内部人员组成,其成员须取得证券执业资格,其中注册会计师、律师和行业分析师至少各一名。
行业分析师应具有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最近一年内发表过有关该行业的研究报告。
2.主办券商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过两个以上推荐挂牌项目,且负责财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或相关行业事项的尽职调查工作;
(2)具有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从业经历,且具有主持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经历。
5.7哪些人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成为项目小组成员: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2.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
3.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
4.未按要求参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5.8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特殊要求?
为股份公司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可以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会计服务。
5.9目前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哪些?
2012年8月16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公告中说,根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和《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有关要求,截至公告时,48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了2011年度证券业务报备。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按证券资格证书编号为序)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
3.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5.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6.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7.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8.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
9.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10.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由原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更名)
11.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12.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1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1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15.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
16.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17.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
18.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
19.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20.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21.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22.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23.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由原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华寅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后更名)
2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25.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26.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
27.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28.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29.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30.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31.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32.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33.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
34.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3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36.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37.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