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乙方,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六)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十七)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十八)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十九)甲方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二十)甲方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甲方应提前()个转让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
1.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乙方现场调查发现甲方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错误、不充分或不完整情况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积极配合乙方的整改要求,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第二回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二)具有符合《主办券商管理细则》、《推荐规定》规定的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推荐职责。
第六条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二)乙方有权依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条乙方就担任推荐甲方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的联络人,须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三)乙方应依据《推荐规定》的规定,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四)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培训等相关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五)乙方应督促和协助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股份登记、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六)乙方及其推荐挂牌业务人员、内核业务人员、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回费用
第八条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推荐挂牌费()元。
(二)持续督导费()元/年。
(三)其他费用()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九条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
第四回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条本协议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签订,如因相关规定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股票挂牌申请未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二)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三)甲方股票终止挂牌。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合理理由,且应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服务。
第五回免责条款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回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回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5.14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得花多少钱?
企业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要支出如下:
1.支付给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费、持续督导费等;
2.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3.支付给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如有);
4.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或法律顾问费;
5.支付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费用。
对于第1-4项费用,实行市场自由定价,由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确定。一般来讲,支付给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费、持续督导费等是最多的,从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一般而言,挂牌推荐费以50-100万居多,挂牌后持续督导费以10万元/年居多。而支付给律师、会计师和评估机构的费用一般都在几十万元左右,一般以15-30万元居多。
支付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如下,无协商余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收费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资者转让经手费按股票转让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初费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3万元;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5万元;
总股本5000万-1亿股(含),8万元;
总股本1亿股以上,10万元。挂牌年费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2万元/年;
总股本2000-5000万股(含),3万元/年;
总股本5000万-1亿股(含),4万元/年;
总股本1亿股以上,5万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