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解决问题的协议,因为有旅游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督,往往执行起来比较顺利,“毁约率”比较低。如果旅游行政部门认定旅游机构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违规收费、无证人员执业、食用不卫生的食品、服务等级不符合约定等问题的,还会在处理完旅游纠纷后,就该纠纷中发现的问题一并做出相应的处理,这些处理一般为给予旅游机构和导游员通报批评、降级、责令整改、撤职、吊销营业执照、罚款等处罚或处分。
由于发生旅游纠纷的旅游机构本身就隶属于当地旅游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地旅游局、旅游行政部门在处理旅游纠纷投诉时,往往有“护短”的倾向。所以,旅游局、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纠纷投诉解决的过程中应该加强监管,切断与下属旅行社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游客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消费者协会是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消费者协会职责具体如下:
(1)组织开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商品知识、安全健康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受理消费者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将投诉处理情况按时报送县(市、区)消费者委员会;
(3)组织本辖区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站长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4)制定、实施分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理事会),研究安排各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5)支持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为受害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6)承办上级消费者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协会仍然是一个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并没有法律强制力。游客投诉后,消费者协会在游客与旅行社之间进行居中调解,最终解决纠纷。因此,消协解决纠纷仍然在调解解决的范围内。达成协议、履行协议都是凭借个人和机构的信誉。在不具有强制力的情况下,无法完全保证协议的履行。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后,又反悔不予履行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仲裁、诉讼
旅游纠纷诉讼,可以说是所有旅游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对于不想通过调解解决或者对调解解决结果不满意的旅游纠纷案件,最终都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相对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而言,诉讼在程序上是最为“严格”的制度设计,不论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怎样,法院都按照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对每一事实的认定,都按照法律程序举证、质证,并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按时作出判决。在程序上避免了“久调不解”“久调不决”的问题,最终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解决方案。
但是,由于诉讼是非常严谨的法律判断过程,对于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判断是相当严格的,并非游客及其家属想象的那么简单。对于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也是游客及其家属在旅游纠纷中吃亏的主要原因。如果游客及其家属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在诉讼前除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咨询专业旅游律师。在对诉讼程序的规定、证据的收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和准备以后,再启动诉讼程序。
另外,从大多数的旅游纠纷诉讼案件看,很多游客及其家属与旅游机构“久调不决”,陷入了“马拉松式”的谈判、调解中。导致在时间上马上就要超过诉讼时效,代理律师只能匆匆忙忙地取证、写诉状、起诉。在这里提醒游客及其家属,要提前与代理律师交流,不要把所有的解决问题的希望只寄托在一种解决方式上,否则,就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利。另外,起诉、举证、质证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实务,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进行。
最后,还要提醒游客及其家属,对于旅游纠纷要有一个正确的心态。赔偿数额要求不要太高,不要有什么报复性的心理掺杂其中。诉讼就是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这些想法本身就是法律所排斥的,法官也绝不会支持这样的行为。这也与我们现在所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
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旅游纠纷的,立案、开庭、质证程序、事实的认定等与法律诉讼基本相同。不相同的是,仲裁需要立案前游客与旅行社之间有仲裁协议书,而且要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存在二审、上诉的问题,裁决结果就是最终的结果。
第三节对旅游经营者的处罚措施
1.黑旅行社
旅行社黑不黑要看他们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在我们看到的各地发生的旅游纠纷案件中,由于旅行社没有资质、非法揽客、承办旅游业务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因此提醒游客一定要注意查看旅行社的相关资质。
旅行社依法成立后,需要到工商局办理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如果有从事黑旅行社业务的,不但旅游局对此有处罚权力、当地工商局也可以按照《工商管理条例》作出处罚。
2.黑导游
黑导游是我国旅游业长期存在的一大难题,如果不彻底改变黑导游的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扭转旅游服务市场混乱的局面。旅行社对其导游存在管理责任的,使用黑导游本身就是旅行社把关不严或者是故意使用,旅行社当然应该对此负责。旅行社违规使用黑导游主要由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持证导游、领队上岗,待遇要求一般比较高,导致旅行社的成本变高;另一方面,旅行社认为,雇佣黑导游不需要缴纳社保等员工福利,成本低廉。
黑导游由于没有导游资质,导游服务是不可能按照旅游合同规范进行服务的,他们往往会在旅行社和游客之间周旋、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想要让旅游市场提供良好的旅游服务,必须要彻底解决黑导游的问题。
3.旅游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现象,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买通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排挤竞争对手,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的旅游行业中,旅游商业贿赂是普遍存在的,比如我们经常看到的有偿购物、导游的回扣、景区与旅行社的合作等等。
旅游商业贿赂造成了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秩序,它使旅游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造成旅游门票、旅游购物价格虚高;特别是一些著名景点、购物旅游城市高定价、高回扣的行为加重了游客的经济负担;通过商业贿赂,大量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了可乘之机,消费者、游客深受其害。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旅游行业风气,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4.经营管理
没有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非常明显,因此,没有营业执照的黑旅行社就会想尽办法尽可能地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其中最经常的做法就是“改头换面”,与其他关系比较好的旅行社通过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方式来达到其目的。
通常黑旅行社与有证旅行社通过内部协议的方式,出租、出借、转让有证旅行社的合法证件,并且在内部约定中明确出租、出借、转让的费用,约定如果黑旅行社发生纠纷需要赔偿的,其赔偿费用由黑旅行社自己承担。出租、出借、转让方有协助黑旅行社进行纠纷调解、赔偿付款的义务。
通常黑旅行社就是通过这样“套用”有证旅行社的方式将自己变成为“合法旅行社”,他们所使用的合同文书、发票等都是来自于有证旅行社,这样的黑旅行社通常隐蔽性比较强,很难被游客发现,他们把这种关系叫做联营关系。
在很多地方,所谓的旅行社就是路边的一个小门店,他们对外悬挂的照片往往都是国内知名的大型国有旅行社,他们以这些大型国有旅行社分社、门市部、业务部的名义从事经营。但实际上他们就是借用旅行社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的。
这些情况在旅游市场比较普遍,发生纠纷后,旅行社相互之间的关系扯不清楚,甚至发生“关门跑人”的情况,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为了减少和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旅游法》对此做出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旅行社的行为。
5.导游行政管理
旅行社对导游员的管理是旅游服务质量控制的关键,如果导游员管理不好,非常容易发生侵犯游客权益的情况。在旅行社对导游管理的过程中,旅游局要求: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持有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严格禁止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以上这些措施就是旅游局为了防止发生黑导游和乱收费现象而提出的基本要求。
按照法律要求,在导游员服务上,首先要求旅行社杜绝使用黑导游、黑领队;在经济关系上,避免导游员、领队直接与游客发生经济关系,防止导游员、领队克扣和截用游客的相关费用。
6.尽职不当、履约瑕疵
导游员在提供导游服务的过程中不尽职责、旅行社不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相应等级和档次的服务,是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如果发生这样的纠纷,游客应该想办法获取相关的证据,并且保存好旅游合同,再向旅游局投诉后由旅游局后予以查证、处罚。
7.违法诱导
违法诱导尤其容易发生在出境游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导游员、领队导游的诱导和提示,人生地不熟的游客是不会那么容易找到赌博、嫖娼的场所的。有个别旅行社、导游员甚至把这些内容作为到旅游目的地的主要旅游项目和当地特色。因此,应该在旅行社管理和导游员管理两个层面分别对其做出规定,规范旅游服务的行为。
8.诚信记录制度
现在这个话题比较热门,属于信息量极大的内容。诚信记录制度是一项在各方面都可以用到的制度,对我们旅游市场的完善有着巨大的作用。如果能够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游客可以在做出出行决定前、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以及接受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查询到有关旅行社的诚信记录,那么将大大提高旅游从业者的职业荣誉感、大大促进诚信执业。
9.市场监管
从我国旅游市场的混乱局面来看,缺乏有效监管是造成诸多问题的关键,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其他良好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根本要求。从以往的情况看,往往是制度建立以后,缺乏监管导致已经建立的制度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解决问题的作用。笔者也希望在《旅游法》出台后,可以得到良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