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愤愤不平,认为旅行社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就应该跟游客说清楚,而不应该擅自降低接待标准。导游见势不妙,一溜烟儿地跑上了中巴车,说是明天再来接大家。导游就这样走了,游客们生气也没有办法,舟车劳顿的总得洗个澡休息一下,还好这个旅馆有热水,大家就想着将就着睡一晚上吧。
第二天正吃着早饭,导游走了进来,向大家寒暄着,说是要带大家去景点游玩。大家来到院子里又看到了那辆老爷车,导游自知理亏,已经把满是尘土的座位擦干净了。边擦还边说,车况是差点儿,但是这里距离景区很远,如果自己打车去的话,车费就要两三百。
大家为了不耽误行程忍气吞声地上车了。景色确实很美,但是一路颠簸也让大家吃了不少苦头。晚上回到农家院已经暮色降临,吃完晚饭,导游在餐桌上给大家通报了新的消息,说经过旅行社的核算,本次缴纳的旅游费用只够服务到当天的住宿和第二天的早餐,如果想继续旅行的,每人必须再缴纳600元,包括后面的景区、景点门票,交通,食宿费用等;如果不交费用的,旅行社就解除旅游服务合同,不再为大家提供服务了。大家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景区、景点去玩,找自己喜欢的宾馆住宿,相关的费用也完全由自己承担。他还提醒大家回去的机票是已经预订好的,三天后在机场可以自己取到机票,这个大家不用担心。导游的话音刚落,大家就开始纷纷指责旅行社见利忘义、不信守合同,骗取游客钱财。
导游一脸地苦笑,说他们也只是干活的,绝对没有为难大家的意思。看见大家情绪激动没有愿意再加钱的,就让大家有意见去旅行社理论。“旅行社与大家的旅游服务合同到此为止。”说完导游和司机拍拍屁股走人了。
大家经过一番讨论,认为既然已经到了丽江还是应该把景点逛完,等回到出发城市再去找旅行社算账。为了节省费用,大家还是住在了家庭旅馆里,继续吃着农家乐的饭菜,自己联系包车去玉龙雪山、丽江古城玩。三天的时间过得很快,大家踏上了回去的路程。透过大巴车的车窗远远地望见玉龙雪山顶上的皑皑白雪,小朱不禁感叹,旅行社为什么这样不讲信用,扔下游客不管、胁迫游客再次交钱,这完全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大家回到出发城市向旅游局举报了旅行社的甩客行为,旅行社也因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经验总结
1.及时终止合同
《旅游法》中列举了旅游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对于已经存在危害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旅行社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决定解除合同,终止原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变更为返回原来出发的城市,并且协助游客办理返回的登机手续、办理托运等。
在本案例中,不存在法定的可以解除旅游合同的事由,旅行社是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旅游法规的处罚。
2.必要的解释和劝告
在旅行社带领的旅游团遇到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时,旅行社就应该在第一时间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继续原定的行程就是对游客人身安全的不负责任。导游员在请示旅行社后,做出终止行程的安排是合适的,也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在做出决定前,要向所有的游客说明景区已经发生了现实的危险,对游客进行必要告诫和劝阻也是导游员基本的工作内容和义务。
3.退还费用
按照相关的规定,如果在旅行的过程中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旅行社决定解除旅游服务合同关系的,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扣除相关的费用后退款给每一个游客。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游客不听从劝告而出现意外,由于游客自身的行为导致旅行社对该人进行救助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由该游客赔偿旅行社。
4.条件特殊
在《旅游法》中关于解除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中,前半部分大都是一些突发的、影响游客生命安全的事件,不但是在《旅游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样类似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应当及时终止履行合同。后半部分是对于违反道德、影响其他游客、不听劝阻的游客的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导游员应该进行协调和制止,以保护其他游客的利益。
旅行必备法律
《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旅游法》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五、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还有义务对游客负责吗?
旅行小故事
佳美假期旅行社组织了一批来自上海的游客到贵州旅行。贵州人杰地灵,是旅行观光的好地方。但是到了贵州之后,当地雨水特别多,飞机才刚刚落地就赶上了大雨。大雨下了整整一天,据当地新闻报道,通往景区的必经山路出现山体滑坡,已经无法行走。大雨仍然在持续,气象部门预测近一周的天气都会维持这样的情况。土壤浸水已经趋于饱和,山体滑坡的危险性加大,再继续下面的行程,危险性很大。旅行社上海总部传来消息,要求导游员立即取消预订行程,解除合同,带领游客返回上海。
游客们一听傻了眼,但是遇上这样的情况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这种危险的情况下大家只想能够平安返程。其中有一家五口一起出行的,他们要求转往距离不是很远的桂林游玩,其他游客则想赶紧回到上海。导游员赶紧去为大家办理改签事宜,但是改期的机票非常紧俏,没有预定上,他说只好下午再去碰碰运气。
下午三点,导游员还没有出发,就突发眩晕症,恶心、呕吐不止。估计是刚来的这几天没休息好,又感冒受凉了,看样子已经无法再为大家服务了。游客们只好自己联系旅行社总部来协调处理接下来的事情。
经过旅行社总部的协调,他们只购买到本次旅行团人数一半的机票,另一半还没有着落,去桂林的5张机票也没有买到。总部旅行社要求,生病的导游员先带一半游客乘坐飞机回上海,剩下另一半的游客他们会委托当地旅行社的导游员继续负责食宿、机票购买等事宜。
当听到相关的安排方案的时候,剩下的一半游客有些不情愿,毕竟人生地不熟的,大家都想赶紧回家。估计在当地出行、改签机票、饮食等都存在困难。虽然旅行社安排了当地的旅行社导游继续负责善后工作,但是当地的导游并不是很乐意为那些剩下的游客办理改签的事。他们仅表示会尽快安排机票等事宜,根本没有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两天后,机票仍然没有着落。有的游客等不下去了,只好自己预定了近期的机票。而帮他们代订的旅行社竟然就是委托的当地导游所在的旅行社,只不过要另外交一部分费用。游客纷纷表示不满,但是导游说这是他们旅行社的业务,跟大家的机票不是一码事。
游客们对此非常不满,在回到上海后,向当地的旅游局进行了投诉。
经验总结
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往往都是由于突发事件,或者是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按照法理的一般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来自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也同时消失。双方在法律上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
考虑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游客往往是在异地遭受突发事件或者意外变故,在游客对当地的地理环境、气候、餐饮都不熟悉的情况下,旅行社、导游员的后期协助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合同法》中有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双方有义务协助对方解决后续的纠纷和相关事宜,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无效。在法学理论中,也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之说。先合同义务往往为保守知悉的合同秘密、不予泄漏等内容,而后合同义务往往是指合同履行完成或者合同解除后,协助恢复原状、减少损失等。其基本法理意义在于减少纠纷、避免经济损失的扩大。
从我国旅游纠纷实践来看,旅游过程中解除合同,往往是由于原定行程出现不可逾越的巨大危险、困难,整个旅游行程无法继续下去,解除合同、退款已经成为现实的考虑。
发生这种情况,旅行社及导游员应该积极安排游客们返程,回到原来的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地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都有机票改期困难,另行选择地点交通变更困难的问题,因此,对游客的后续安排可能没有那么畅通,旅游合同双方很有可能会发生纠纷。
正如上述案例中,由于天气和导游员身体的原因,旅行社无法再为游客进行服务,旅行社联系其他旅行社导游代为服务也并不令人满意。本次旅游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突发自然灾害引起的,导游员的身体情况是在合同解除后发生的,不是解除旅游合同的主要原因。不可以以此来推卸责任。
大部分人选择回出发所在地是合理的,因此旅行社有义务予以协助。上海的旅行社与当地旅行社之间的协调,应该通过他们之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但是不管怎样,他们应该最大限度保障游客的利益。
旅行必备法律
《旅游法》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