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清真寺的正常宗教活动,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规范清真寺的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各民族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讲经宣教、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办理教务的场所。清真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清真寺设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寺管会),实行民主管理,负责教务、寺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清真寺的宗教活动,应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清真寺及所属房产、归清真寺使用的地产及其他财产均属本寺坊穆斯林群众集体所有,寺管会或当地伊斯兰教协会要加强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