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高等学校的基本功能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创造并发展科学文化和服务于社会,所以,高等学校不仅要通过自然科学研究,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应当通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文化教育事业,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科学研究在高等学校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高等学校的有机构成的大学教师,其教育教学水平的高低、科学研究水平的高低,都关系到高等学校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的兴旺。基于此,我国高等学校通常将科研置于重要地位,要求大学教师除承担教学工作之外,还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而且,高等学校在进行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时,教师的科研成果数量及其水平已成为硬指标。因而,科学研究对于高等学校教师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这项权利可称为管理学生权。即教师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这项权利体现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基本权利。
教师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指导包含丰富的内容,并对学生起着重要的教育作用。学生只有通过教师的指导和评价,才能在成长过程中少走弯路,尽快正确认识自己,明确努力方向,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教师能否正确、公正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和评价,影响着学生能否实现全面发展,以及能否获得符合自身特点的最佳发展途径。不正确的指导和评价可能对学生产生误导;不公正的评价可能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同时还可能使教师丧失学生及其家长的信任,并损害教师自己的专业权威地位。
教师的这一职业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修改教师对学生所作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评价。当被指导者或被评价者认为指导不恰当或评价不公正时,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通过法定的审查程序来确定是否需要改变或者撤销教师的指导和评价。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允许教师进行合理性解释。
【案例4唱3】 如此评选优秀班干部
宋某在某高中学习期间一直名列前茅,被选为学生会干部。高三毕业时,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只有一个,优秀学生干部高考时加10分。县委某领导的儿子于某和宋某在一个班,于某从来没有做过班干,根本不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而宋某确实符合优秀学生干部的条件,班主任却不按评选条件硬把不合格的于某推为优秀学生干部。宋某和家长对此意见很大。
【评析】评价学生的确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但评价的程序应合法。本案例中班主任将没有担任过班干的学生通过暗箱操作评为优秀学生干部,显然不合程序。对于一些诸如高考加分等重要荣誉的评选,教师的不合法行为侵犯了学生接受公正评价的权利,应予以纠正。受公正评价权也是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
【案例4唱4】 “检举跷课最多同学”该不该入考题[4]
各高校的期末考试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网络上疯传这样一条微博:据说山东大学某学院期末考试最后一道题,18 分:选出你认为上课最积极的3名同学和跷课最多的3名同学。视与主流答案相符程度给分,完全不相符得0分。
“检举跷课最多同学”入考题,这样的考题的确是“神题”,如果答得不与主流答案相符或是不答,那就不得分,就会影响到自己的成绩。可能为了得分,哪怕是自己就是“跷课最多同学”,也得先检举自己,这样的考题,实在令人纠结。
出题的教师表示,这道题考核的是企业绩效管理中的同事相互评价,通过这种理想的绩效评估,被评估者不仅可以从自己、上司、部属、同事甚至顾客处获得多种角度的反馈,也可从这些不同的反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不足、长处与发展需求,使以后的职业发展更为顺畅。但采取检举的方式全面考核员工,恐怕只会使企业陷入互相猜疑的氛围之中。
【评析】教师考学生专业知识,不该采用检举的方式。同学之间打小报告,互相检举的方式,作为一种校园告密文化,是许多人深恶痛绝的。虽然这样的方式会让老师得益,但会使同学之间产生矛盾,伤害相互的信任。这样的考题实在不该出现。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这项权利可以简称为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在教师范围的具体化。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教师获得稳定的劳动报酬。地方各级政府对保障教师这一权利的实现负有法定责任,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辖学校教师劳动报酬的按时足额发放。
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性收入;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特殊岗位的教师还享有特殊的津贴补助。
(1)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的规定,我国中小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第28条)。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枟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枠(劳人薪[ 1985 ] 40号) ,明确规定了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小学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与此同时,上述教师还可以享受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津贴,如班主任津贴等。这是考虑到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尤其是其中大多数在农村地区任教的教师,其工资水平和生活待遇比较低,工作条件艰苦,所以在待遇上向中等以下各级类学校教师倾斜,以利于稳定队伍、促进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享有特殊补贴。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第27条)。这表明在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的教师可以享受特殊补贴。
国家对教师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任教实行补贴,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改善人口素质,为摆脱贫困、缩小地区差别打下基础,从而实现教育扶贫的重要举措。
(3)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可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根据有关规定,“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所公认”的教师,可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根据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枠和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枛的通知枠(国办发[ 2008 ] 133 号)的相关规定,自2009 年1 月起,中小学陆续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资料框4唱1] 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解读[5]
一、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是如何确定的?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即原国家规定的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项目取消、额度保留并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教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及其提高10%部分、国家规定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工读学校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特殊津贴补贴不受影响,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符合政策规定的改革性补贴也不纳入绩效工资。
二、为什么市直学校与区(县)学校之间、不同区(县)之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存在差距?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是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的。目前,市(地)、区(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本身就存在差距,有的是市(地)级高一些,有的是区(县)高一些,区(县)之间水平也不完全一致。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因为学校隶属关系不同而存在财政投入渠道不同的现实情况。按照规定,具体操作中,区(县)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低于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工资中相应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市(地)所属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不低于市(地)直机关公务员工资中相应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现行政策依法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但不同区(县)之间、区(县)学校与市(地)直学校之间教师绩效工资水平目前还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地区之间统筹力度进一步加大,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
三、如何理解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枟义务教育法枠和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枛的通知枠(国办发〔2008〕133 号)精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对同一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全体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全体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比较,这是核定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的基本依据。公务员执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度,教师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于工资系列和分配方式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前提下,由于职务等级、岗位责任、工作表现不同,按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有的教师绩效工资相对高一些,有的教师绩效工资会相对低一些;不应简单地把某一职务等级教师工资水平与某一职务层次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不应简单理解为每名教师的工资都不低于公务员。
四、为什么实施绩效工资后有的地方教师工资增长较少甚至没有增长?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过去一些地方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要进行清理规范,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一方面有利于完善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实施绩效工资时的增资水平取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现有差距,如果当地在实施绩效工资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相差不大,或者过去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水平比较高,就有可能出现实施绩效工资后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
五、为什么绩效工资总量要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义务教育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即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及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四部分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岗位绩效工资的四个部分各自承担不同的功能。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是发挥工资激励导向作用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体现学校工作特点,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不能平均发放,不能搞成“大锅饭”,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这样做符合义务教育教师工作专业性、长期性、实践性强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稳定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基础性部分的发放也应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