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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李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考(5)

接着,武步云论述了利益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说,利益在人们的行为中往往是作为动机的形式出现的,它对人们的行为起着规定其方向的作用和驱使、推动的作用。它对于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都是同样的道理。在讲述这个道理的时候,武步云的例证非常精彩。意思是:一般人认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当然,这并不错,但未免还是一种较为抽象的说法。那么,什么是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呢?若不陷入循环论证,结论就只有一个:生产力发展的动力是人们的乃至整个社会的生存发展的需要与利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是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表现出来的,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矛盾在阶级社会表现为阶级矛盾;当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发展主要动力的时候,它仍然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之间的利益矛盾。

这里,武步云抛开了通常做文章的那种“套路”,摆脱了许多假设的前提,使理论的视野一下子聚焦到了真实的问题上,把事物的本质完全展现在人们的面前。可以说,他找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一针见血地指明了问题的症结和关键之所在。人类社会具体的运动形式可能会不断地变化,而人类的这种追求利益的本能性却是相对稳定和不变的。所以,要真正地解决问题,就必须从最根本的地方入手,也只有这样,问题才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尽管调整利益结构和利益矛盾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法律手段是其中最主要、最经常的手段,法律就是专门为调整各种利益而存在的。

在法学中,利益进而成为了权利,并以权利的形式使自身得以体现。而权利到底是什么?武步云又从历史上考察了资产阶级的权利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权利观以后,得出了这样的定义:“权利是由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所制约的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行为自由及其界限,它意味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对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的享有。简言之,权利是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允许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行为自由。”[41] 与《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42] 的定义相较,我们可以看出,它不仅保持了对其含义的阐释,而且还揭示了自主性、能动性和尺度性这几个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和价值标准。

武步云认为,权利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范畴,而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范畴。法律权利只不过是“事实上的权利”实现自身的一种手段和表现而已。所以说,权利的实现实际上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的:一种是通过一般社会关系的权利实现,它是以一般社会行为规范为形式,依靠道德、群体组织、行政组织等的力量来进行的;另一种是通过法律关系的权利实现,它是以法律规范为形式,依靠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机关来进行,因而这是最有保障的一种形式。尽管权利实现自身的方式和途径不同,但它都属于社会的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本质上也是社会进化的过程、人的解放的过程和人本质的实现过程。

在论述了权利的问题之后,武步云接着又考察了与权利密切相关,但通常被认为属于政治学的核心概念而为法哲学所忽略了的权力问题。在充分比较了中外思想家“权力”定义的基础上,他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权力是在社会关系中一方支配和控制另一方,并让另一方服从的力量。”[43]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以至于凡是存在个人或集团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而另一方表示服从的情况时,权力关系就存在着。在诸多的社会权力中,经济权力、文化权力以及政治权力是较为本质的东西,其中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又至为密切。武步云通过以下的论述来说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首先,法律是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且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因此法律依赖于某种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国家权力就没有法律。其次,国家权力又总是通过法律来表现、规定和实现自己。法律是规定、实现以及评价国家权力的基本手段。法律必须维护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必须贯彻执行法律。可以说,权力和法律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生发于相同根源的不同枝丫。这两个不同的方面在一定的情况下又存在着较大的统一性,甚至于互为因果。所以,法哲学不应、也不能忽视权力这个重要概念的研究。

对法律本体进行了方方面面、仔仔细细的考察、分析和论述之后,《引论》开始了对法律本质的探讨。

如前所述,人们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并非一蹴而就,由于它本身特有的深刻性,决定了人们对它的认识的渐进性。除了人们主观的认识能力以外,还特别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条件密切相关。在法学领域,对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探讨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变化的“寒暑表”。法学家、哲学家们每次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和界定,都说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一次新的调整和突破,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境界。

从法哲学自身的体系来看,法的本质也是其核心问题。因为本质问题是决定其他一切问题的问题,其他的问题都是这个本质问题的展开与延伸。它一旦改变,整个法哲学的体系就势必另起炉灶。所以,武步云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论述这个问题,甚至于他整个“《引论》就是以法的本质为核心而建造起来的”。[44]

在论述本质,特别是法律的本质时,武步云用了较大的篇幅来分析传统上人们的一般理解。他认为诸如法律的“阶级性”“社会性”“意志性”,甚至“规范性”“强制性”“科学性”等,都没有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质,都不过只是停留在法律的属性和现象上,“就拿阶级性来说,不管它多么重要,它仅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作为一种属性,它事实上属于法律的现象方面,就是说,法律的阶级性是表露于外的、直接性的东西,是人们可以凭感性经验所能得知的。所谓现象,其含义是指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而本质,则是指决定事物存在、发展及其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内在根据”。[45] 那么,武步云是怎样去揭示法的本质的呢?他的思路是从法律自身的内在矛盾,即本质和现象(属性)的矛盾、内容和形式的矛盾以及自由和必然的矛盾来切近和揭示其本质的。

“比如,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依靠国家权力保障的、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等,都是直接表现于外并为人们所直接感知的。所以,它是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外在表现,人们透过法律的阶级性可以把握其阶级本质,但它本身并不直接等于法律本质自身。”③解决了属性与本质的区别之后,武步云接着阐明了“质”与“本质”的区别。他说:“法律的‘质’不等于法律的‘本质’。因为事物的质和属性是同等程度的概念,事物的质通过多种多样的属性、特征表现出来,属性即是一事物同它事物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质。”④

以此为出发点,他将“教科书学派”关于法的本质的定义作为例子,指明了其不足之处,说明了他们所说的这种质还不是本质,要认识法律的本质还必须通过这些与本质密切相关的现象和属性进行进一步的抽象。

可以说,在认识的层面上,武步云的认识比过去的法学理论前进了一大步。因为以上的种种属性,的确不能说是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法律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不管他以后是否真正解决了这个问题,但仅此一点,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发展史上,就足以让他留下亮丽的一笔。

他在继续探索。

通过对法律的属性同本质的矛盾的分析,走出了探索法律本质的第一步之后,武步云又从法律的组成要素和结构方式,即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上进行了探讨。他说:“从哲学上来讲,事物的内容就是指其构成要素,事物的形式是指把构成事物的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方式。因此,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作为意识形态,其内容就是它所反映的各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或说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关系;法律的形式则是由这种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并表现它的统治意志。”[46] 简言之,“法律的形式是统治意志,它的内容即是反映在这种意志中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②而法律的这种内容和形式的矛盾,是法律内在的根本矛盾。

内容和形式之所以是法律的根本矛盾,武步云认为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一是法律的单一性和社会性的矛盾;二是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三是权利和义务的矛盾等。在论述了这一系列对立统一的矛盾、剥开了裹包着本质的层层“表皮”和“真皮”之后,武步云才着手正式解决法律的本质问题。

武步云认为:“如果说事物的本质就是决定事物存在、发展及其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内在根据,那么,法律的本质就是决定法律存在、发展及其具有各种表现形式的内在根据。这个根据就是法律的内在矛盾。从其形式(统治意志)来看,它的直接根据就是阶级和阶级矛盾,从其内容(社会经济关系规则和秩序的反映)来看,它的最终根据就是人类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因而形成了法律的双重本质,即阶级本质和决定其阶级本质的更深层次的本质,我们将这一本质称为‘社会本质’。法律的这两重本质,对于每一具体社会形态的法律来讲,既构成了各社会的特殊本质,对于一切社会的法律来讲,又构成了一切法律的普遍本质。”[47]

接着,武步云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一段痛斥资产阶级法律的著名段落,拿来作为寻找其界定法律本质的理论根据。这一段可谓是在讨论法的本质问题时难以绕过的,内涵丰富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段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是这样表述的:“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①以前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家曾经从这一段话中得出过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的结论,现在武步云又从这同一块“矿石”中发现了新的“元素”,得出了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具有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的本质二重性的结论。

由于研究的深入程度以及手头资料的限制,决定了本人很难准确地判定上述结论是不是武步云的“专利”,但不管怎样,这种结论还是较有代表性的,是令人欣喜的。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法的本质问题从“阶级性”的一统天下,从毋庸置疑的“唯一性”到能够重新审视和探讨其本质到底是什么,这种转变本身就是本质的转变,这种进步本身也就是本质的进步!

具体地说,关于法的本质、较为典型的观点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坚持唯一的“阶级性”说。

二是与之相反的“社会性”说。

三是武步云的这种“阶级、社会二重性”说。

四是“多重本质”说。

李达曾说过,每一种法哲学思潮都是对先起思潮的偏颇和不足的某种纠正与弥补。人们对于法的本质的探索与界定,道理也在于此。以上的几种不同界定从逻辑的走向上,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人们的认识水平不断深化的轨迹与显现。

为了证明法的本质二重性理论,武步云先从四个方面展开了对法的阶级性本质的论证:阶级划分是法律产生与存在的阶级前提;法律的阶级本质集中表现在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上;法律的阶级本质还表现在作用的性质和价值取向上;法的阶级本质还制约和影响着法的其他基本属性,使之均呈现着强烈的阶级性。结论是“法律的产生、存在与发展始终是与阶级矛盾密切相关,并以此为首要前提”。②

紧接着,在进行法的“更深刻的社会本质”的论述之前,武步云对法的阶级本质的“唯一性”再次进行了冲击和否定。他说:“如果将法律的本质仅仅归结为它的阶级本质,我们还不可能从本质上把法律同其他社会上层建筑,如国家、道德、军队、监狱乃至阶级社会的人等区分开来。因为所有这些现象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8页。

武步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258.②

和人都同样具有阶级本质……”[48] 这个意思非常明确,也就是说,用阶级性来界定法的本质,说来说去仍然是一团乱麻,并没有把决定着“法之所以为法,而不是其他”的那么一种“最根本的东西”找出来,以至于从理论上轻而易举地证明了“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的规定是极为不当的,说明了那种“战斗的理论”与现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与思维的发展已经远远地脱离了。脱离了时代的理论是不能服人的,不能服人的理论是没有生命力的,而没有生命力的理论则是没有存在价值的。在这种情况下,理论的触角沿着列宁“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49] 的思路下继续找寻,继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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