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钱的猖獗及其原因
肆虐、猖厥的黑钱,严重影响国计民生,已成为印度社会生活中难以医治的痼疾。
黑钱是指通过非法途径、采取不正当手段产生的钱财。一类为非法收入,如通过非法涨价、高价私售住宅、套购外汇、投机倒把、黑市交易、贩卖人口、贿赂、赌博等活动获取的收入,这部分黑钱在印度占多数。另一类为隐瞒的收入,即公司企业、专门职业者如律师、医生、艺人等逃税的那部分收入。这类黑钱在印度也不能低估。据印度国家公共财政和政策研究所(以下简称财政研究所)1985年3月向政府提交的关于黑钱报告的佔计,1975—1976年度逃税的收入额为交税的收入额的57%至87%,1980—1981年度为68%至139%。报告指出,由于其他一些原因,还应对这些百分比作调整,调整后1975—1976年度应为186%,1980—1981年度应为243%。这表明应交税的收入中绝大部分都逃了税。
印度产生黑钱的部门或行业十分广泛,主要有房地产业、大型制造业生产部门、建筑业、批发业、电影业、专门职业、走私等。其他布满在现实生活中不计其数的不法行为也时刻产生着黑钱。其中尤以贿赂为最,如,为使合法正常的活动(包括经济以外的活动)顺利迅速地进行而付出的小费;为在受国家干预的生产、消费以及分配领域里获得收益(非法或合法的)而付出的酬报;为获得公职或录取大学的资格而赠送的财礼;社会团体头目以某种不义行为获得的收入,如工会偏袒厂方损害工人利益而从厂方得到的金钱;一些官员为迎合某阶层的需要擅自修改现行法规条例而谋得的酬金;违反政府各种规章捞取的钱财;为外商违反歼汇管制条例获得酬报;等等。贿赂或变相的贿赂被人们谑以各种名称:“办事钱”、“快办钱”、“秘密佣金”、“滑润钱”、“装聋作哑钱”等。总之,印度的黑钱来源广泛、途径众多,可以说,在印度社会里黑钱无处不在。
印度黑钱有多少?三十多年来,经济学家包括政府任命的专门调查委员会,在不同时期对黑钱都有过调杳研究。第一次是50年代经济学家N·卡尔道的研究分析。他把国民收入分成工资、自谋职业者的收入以及利润、利息、租金三大部分。他把工资部分除去,得出非工资收入,然后把非工资收入减去豁免所得税的那部分收入,计出免税后的非工资收入,最后再估计实际交了税的非工资收入,这两者之差就是黑收入。按他的估计,1953—1954年度的黑钱为六十亿卢比,为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6%。
1971年政府任命一个“直接税调杳委员会”(亦称王丘委员会),它基本上运用卡尔道的方法,估计了1961—1962、1965—1966和1968—1969三个年度的黑钱,它们依次为70亿卢比、100亿卢比和140亿卢比,分别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4%、4.2%和4.2%。但是,该委员会成员之一D·K兰内卡在他的“不同意见备忘录”中提出委员会低诂了黑钱值,他自己的估计依次为115亿、235亿、283.3亿和1969—70年的308亿,分别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2%、9.8%,8.6%和显然比委员会的估计要高得多。此外,兰内卡还估计黑钱的年增长率为1:3%,而国民收入的年增长率为11%。
迸入80年代,0.P.乔帕拉对王丘委员会的方法稍作修改,估计了1960—61年度至1976—77年度期间黑钱产生的情况,1960—1961年度为亿卢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6.1%,1976—77年度为809.8亿,占10.5%,中间的年份上下有起伏,但基本趋势是上升与乔帕拉差不多同时,普拉姆·古普塔和桑吉夫·古普塔对1967—68年度至1978—79年度期间的黑钱作了估计。他们计算的结果是:1967—68年度黑钱为303.4亿卢比,占官方国民生产总值的9.5%,此后逐年增加,到1978—79年度达到1686.7亿,占48.76%。
经济学家采用不同方法估计出的黑钱额之间有很大差别。就是用同类方法,不同学者作出的估计也有较大距离。由于黑钱是非法的地下资财,不可能作出确切的统计,作这些估计的学者们也认为自己的数字都是一种推侧。诅是,不管各种估计之间有多少差别,四十年来的基本事实是:印度黑钱的规模在扩大,无论是绝对值上还是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上都是如此。而且与其他一些资木主义国家相比,印度的黑钱问题属严重之列。据估计,美国和加拿大的黑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意大利和瑞典占15%,英国和苏联占10%,日本占5%。关于黑钱产生的原因,印度经济学家们作过许多研究分析,他们从“原因”、“因素”、“机会”等不同角度提出,可以把它们归纳以下几条。
1.高税率。税率太高,人们期待的并有能力获取的收入与法规所允许的收入之间悬殊大,从而驱使人们逃税。这种现象是存在的,直到1972—73年度对20万卢比以上高收入者征收的所得税税率高达97.75%。譬如一个已申报有20万卢比收入的外科医生作一次扁祧腺手术,可净挣一千卢比,但按此税率纳税后,他只能收入23卢比,那么为了挣得1000卢比,他必须作四十四次这样的手术,这自然驱使他逃税。但是,以后税率降低了,逃税的现象并没有减少,减税只是给逃税者更多的宽慰。K.N.卡博拉博士调査研究了1971—1972至1978—1979年度期间所得税税率和逃税的情况后得出的结论是:“降低税率并不能担保逃税的减少,用“软”办法(如削减税率)而不用“硬”办法(使逃税者承受高代价和危险)去减少逃税,是难以期待人们服从税法的。”
2.许可证制,执照制,定额分配、部分商品的法定价格等一系列的控制。一些人为了在这些控制的领域里取得方便或违反它们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就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官员贿赂,从而形成黑钱。
3.政府开销的增加和公昔部门经费的扩大。这两者给收取非法佣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从而产生更多的黑钱。财政研究所的黑钱调査报告说,过去三十年里政府的开销在绝对值上已增长了五十倍,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50—1951年度的9%上升到1982—1983年度的27%。执行五年计划的时候总有一大笔投资用于发展公营企业,负责这些项目的官员需要招聘一些承包者,并要与政府领导人磋商,于是承包者、负责项目的官员以及政府领导人三者联成一气,他们常常人为地增加项目的成本,黑钱便喑中产生并进入他们的腰包。
4.对政党的捐赠。1968年政府决定禁止工商界向政党捐赠,这个决定本意是要削弱大工商财团在选举中施加影响,但事与愿违,禁令却促使了工商界用黑钱向政党、尤其是向执政党捐赠。这些年来,从邦的立法会议成员到中央的议会议员,都得靠黑钱买选票。如据一些熟知选举内幕的人估计,1980年人民院选举至少产生黑钱16.89亿卢比。他们是这洋分析的:设想在参加竞选的候选人4633名中,真正的热衷者为3633名,他们为每张选票至少花1卢比,就是说,每个候选人在其五十万选民的选区内至少花费五十万卢比。桉选举法,每个候选人花的竞选费不得超过35000卢比,工商企业公司就得向候选人或政党提供竞选经费,这样超出35000卢比规定的465000卢比必然来自黑钱或成为黑钱,因此,这3633名候选人在竞选中,至少花费(即产生)16.89亿卢比的黑钱。实际上许多竞选者往往花几倍于465000卢比的黑钱。一些经济学家估计,一次选举造成的黑钱数可能达到四十亿卢比。印度官方对选举费用的估计则低得多,80年代初选举事务首席专员S.L.夏克德尔认为,过去五年内用于竞选的经费是十亿卢比,即使从这个估计出发,他仍指出选辩制变是产生黑钱的一大原因,因而提出改革选举法。
5.高通货膨胀率。商品匮乏引起物价非法上涨,形成黑钱。尤其一些由政府规定价格和统配的重要商品,由于供应不足造成了严重的黑市交易,产生的媒钱更为可观。例如,水泥在1981年政府实行双重价格前,政府规定的价格为每袋28卢比,由于它长期短缺,黑市价格达到100卢比,以此价购得水泥去盖成的房屋,势必又以非法的高价出售,这就又产生了一笔新的黑钱。另外,通货膨胀减少了一些人的实际收入,他们中许多人,包括政府雇员,便利用各种权力或机会捞取外快,有的则设法逃税,以维持原有的收入。
6.公众道德标准普遍下降。这个现象助长了黑钱的产生。B.K.尼赫鲁1981年在一份备忘录中说:“整个一代已经蛻化,从一个诚实的社会退化为一个不诚实的社会。”财政研究所的黑钱调查报告说:普遍的黑交易致使诚实者也不得不无视税法,地产业交易就是如此。报告还指出,当初王丘委员会提出的税务界的顾问庇护、帮助违税者的情况今天已大为普遍了。
7.腐败(包含腐化、贪污、舞弊、贿赂等)。这些年印度社会上的腐败现象越演越烈,它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已成为生活中的“常规”,而不是“例外”,更加严重的还在于政府部门、执法机构、公职人员,从上至下都沾染了腐败习气,这为各种不法行为包括产生黑钱,提供了方便。
二、黑钱对印度经济、政治生活的影响
政府控制不住的巨额黑钱在经济领域里为所欲为,形成了与白钱相平行的黑钱经济,严重影响了印度经济的正常发展。
首先,由于黑钱的主要活动领域是商业部门(特别是匮乏商品部门广和生产周期短、利润高的某些工业部门,而且它的周转比白钱更快、更活跃,因此常常破坏了国家正常的投资安排和商品管制。如1978年6月,国家实用经济研究所对黑钱在尿素、水泥、纸张、汽车轮胎、植物油以及铜等六种重要商品的流通中所进行的活动作了初步估计,指出从1965—1966年度至1974—1975年度期间,它们总共产生的黑钱就达84亿卢比。又如在孟买的建筑业中,一般一笔六十卢比的白钱交易需要四十卢比的黑钱。
第二,严重的逃税减少了国库收入,据前几年粗略估计,每年偷逃的税额达250亿卢比,此数相当于非工资收入者听得税总和的二倍多。
第三,黑钱的活动造成物价恶性上涨。囤积居奇、投机倒把、黑市交易不仅使匮乏商品更加稀少,而且造成许多人为的短缺。
第四,黑钱持有者的奢侈消费影响了大众消费品的生产,从而打乱了国家计划的生产结构和消费结构。
第五,外贸上的黑钱活动导致资金外流。
第六,公营部门的黑钱活动使其在成本、价格、效益各方面受害,影响国家经济计划的完成。
第七,在政府实施压缩信贷、紧缩货币等政策时,黑钱的活动破坏了政策的实施。
第八,形成了一个新的黑钱富有阶层,加剧贫富悬殊。
黑钱对经济的不利影响还可列出种种,最终对经济的危窗可用前总统雷迪和王丘委员会的两句话来概括。雷迪说,“黑钱已成为国家经济的一个严重威胁,它使整个经济进程落空,使若干经济政策宣告失败。”王丘委员会说:“黑钱在国家经济中就象在发展中的癌,如果不及时制止,肯定要导致经济崩溃。”
然而,黑钱已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危及到了政治、法律、道德等方面。
黑钱严重地腐蚀了执政的国大党。在选举制度上大量地靠黑钱,从邦立法会议成员到中央的议会议员都用黑钱买得选票,真正的贤明之士越来越难被当选。国大党内能为党搞到大量黑钱的人就跃为党内的权势人物,靠黑钱当选的人一旦执政有权,也就加倍地捞回竞选中花去的黑钱。如鲁达尔·达塔揭示的:“各级官员、邦立法议会成员、中央议会议员、部长、政党职能工作人员都公开地、不知耻地捞钱,地方一级官员向当地的小工商业者要钱,邦一级的首席部长和各部部长们向大工商业者要钱。”
由于国大党的经费(大部分为黑钱)主要来源于工商业界,尤其是大工商业财团,在黑钱的压力下,政府的政策往往屈从于工商界利益,鲁达尔·达塔指出:虽然执政的国大党表面上作出反对大工商业财团、保护小工业的姿态,但是事实上,它正在越来越依靠大工商财团,他们是国大党竞选斗争中的主要资助者。每个地方的工商业者都知道,他们应拿出部分黑钱给政党,然后就能保证那些政治领导人对他们“只是叫几声而不会咬他们”。政府各级权力机构、官员们的切身利益与黑钱经济关系如此休戚相关,他们在阻止逃税和其他经济违法行为中势必软弱无力、甚至包庇怂恿,反过来,违法者也变得有恃无恐。靠黑钱非法的会变成合法、违法的可不受惩处,其结果是诚实的人不能享得法律给予他们的权利,不诚实的人不会因犯法而受惩处。正如财政研究所的黑钱调查报告指出的,“在印度,法律和规章太经常地被用来提高私人的非法利润,而不是为社会服务”,法规失去了它的法律含义而变成私人的工具。
腐败现象滋生了黑钱,黑钱的活动又大大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它们变得如此生而有之,以至我们不是对这种破坏道德和正派行为的腐败现象加以反对,而是接受它们作为生活方式。
三、政府的对策
面对日益严重的黑钱,政府采取了不少措施,企图挖出黑钱并制止它们的产生。主要的措施有下面四种。
第一种叫抄查,即对嫌疑分子抄查,这是一种经常性的手段,有时一年达二、三千次。但相当多的案例往往因“证据不足”不能定为黑钱而归还原主。所以实际抄查得的钱财很少,如1977年4月至12月,抄査次数达687次,搜得钱财才2170万卢比,这对于数以亿计的巨额黑钱来说犹如沧海之一粟。
第二种措施叫取消货币资格,即作废高面额的钞票。早在1946年第一次采用,当时发行的钞票总额值为123.593亿卢比,取消货币资格的钞票价值14.397亿卢比。以后直到1978年又再度采用,政府宣布从该年1月16日起废除面额1000卢比以上的钞票的货币资格,当时发行的通货为830亿卢比,这类高面额钞票有14.552亿卢比,至1981年8月,向中央储备银行申报的这类钞票价值12.5亿,但其中7亿被银行核准兑换成低面额钞票,这样,实际上只有5.5亿卢比才被作为黑钱取消,这对于全部的黑钱也是微不足道的。
第三种措施是“主动承认计划”,就是在规定的期限内,黑钱持有者主动向有关当局承认自己隐瞒的收入,然后按一定比例,部分作为税金上交,其余上账成为原持有者的合法资产。1951年第一次实行,承认的总额为7.1亿卢比,其中作税上交的为1.1亿。1965年再次实施,这次称作“60:40计划”,即承认的黑收入中60%上交抵税,40%上账为合法资产,这次承认的总额为3.08亿卢比。此后又实施一种叫“黑计划”的主动承认计划,它不再按固定的税率要求交税,而是根椐所承认的黑收入定出不同的税率,这次共承认了14.6亿卢比,其中6.8亿实现为税金。第四次是1975年的叫作“主动承认收入与财产计划”。当时正值中央政府实行国内紧急状态时期,收效比以往大,承认的收入和财产共157.8亿卢比,实现的所得税和财产税共24.87亿。
第四种措施是1981年实行的“特别债券持有者计划”。这是在政府财政赤字严重、生产资金拈据的困难情况下作出的决定。该计划的发行指标为亿卢比,每张债券票面值10000卢比,十年到期,兑现为12000卢比。计划开始实施不久,经议会批准通过了“特别债券持票者法令”。法令规定了许多豁免条款:不要求债券持布者说明收入的性质和来碎,禁止对持有者作法律调查和进行这方面的诉讼或惩处,不准对债券取者提出关于所得税、财产税、礼品税的法律诉讼,债务转让者不交纳资本收益税和礼品税,债务本身豁免财产税等。据1982—1983年度中央顶算报告,特別债券的认钩额达87.5亿卢比。
从这些措施的内容及其收效看,显然没有达到打击黑钱的目的。第一种抄査在其执行过程中,相当多的案件因证据不足而又将抄查之钱财归还原主,其实所谓的证据不兄又往往足黑钱持有者通过贿赂、收卖有关当局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包庇,在印度社会风气严重不正的情况下,抄查很易流于形式。第二种取消高而额货币的作法不仅挖出的黑钱有限。
其弊端还在于因为黑饯并非只是货币形式,它们还存在于商品原料和各种资产之中,这种作法实际上只是告诉黑钱持有者,不要保存高额现钞而应投资到历地产、匮乏商品、短缺的建筑材料,以至工业原料中去,以赚取更多的收入。第三种主动承认计划对非法收入给予部分的合法化,这种对黑钱只有安抚没有惩罚的作法不足以警戒逃税者。1971年王丘委员会指出这种作法“给欺骗行为报以酬金,对诚实的纳税者是不公正的”。第四种发行特别债券则完全背离了打击黑钱的方向,对黑钱持有者作了彻底的妥胁,正象议会在辩论这个问题时有的议员一针见血指出的那样:“这是对逃税者、黑市商、黑钱持有者的最大赦免,把‘特别债券持票者法令’叫做‘不法行为有奖债券法令’更为合适。”
1985年3月财政研究所的黑钱调查报告中又提出了减少黑收入的措施建议,它们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在阻止逃税方面主要建议:1、应对公司利润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印花税和地产税作相当量的削减。2、地产交易的印花税按价减至5%。3、减少或取消某些法规,如在进口政策中,把过去的数量控制和进口许可证制代之以关税管理,井简化资本产品进口的批准手续。4、在可能的领域里取消价格控制,在其他领域则实行双重价格制5,适当调整卢比的外汇值M放宽外汇管制。6、在保障房屋和户使用权的条件下,允许逐步提高租金。7、允许公司和工商界向政党捐献竞选经费。8、对较高级的官员实行奖惩制度,并提高他们的馴劳,等等。
在对付黑钱方面主要建议:1、政府应设立消除贫民窟或类似的社会目标的国家基金,然后发行债券,期限为七至十年,利率8%,不问投资于这些债券的资金来源,对债券和利润值能征以财产税和所得税,但免礼品税。2、以地产、银行和公司的存款、以及印度公司的债券或普通股票为形式的黑财产,在上年3月31日前向有关当局中报了的,属于收入部分(按估计)的应交50%的所得税,属于财产的部分应交财产税。
在执行税法方面,主要提了许多加强税务部门职业训练和加强对经济犯罪分子的处罚等原则建议。
上述三方面的措施建议继续了以往对黑钱持有者的宽容、让步和妥协,政府收到这些建议后也未采取具体的行动。在近年的经济政策调整中,有降低税率、放宽进口、减少控制等内容,但政府的出发点是为了刺激生产。
总的来说,黑钱已大量拥入印度经济,政府无能也无意去制止它的产生,只是想不时地将部分黑钱吸收到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去,或引向生产领域,因而对黑钱持有者的措施不是惩罚而是宽容。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印度社会为黑钱既得利益者一-政客、官员、商人、资本家以及高收入阶层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因此,措施再多,也往往收不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