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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戶政十六荒政上(4)

一曰賑濟。 至於極貧之民。糴則無錢。貸則難償。非賑濟不足以資全活。或賑米。或賑錢。或賑粥。另分條於後。夫賑濟不難於飢者必賑。而難於賑者必飢。賑者未必飢。則飢者未必活。何者。以有限之財。當無窮之冒。必不濟也。明高攀龍常有此議。然亦無他妙法。仍不外隨門逐戶。查核必實。無使不飢者冒領。則飢者之受惠不少也。

一曰米賑。 賑濟之法。莫善於散米。昔人言之綦詳。蓋給穀。則小民未必家家有碾米之具。且升斗而碾之。龠合而碾之。亦不勝其煩矣。散米則無慮此。又小民得米。和野菜煮食。一日之賑。可支兩日。一人之賑。可供二人。此法不但可行於賑濟。且可行於賑糶。今 朝廷已行之有效矣。

一曰錢賑。 散米誠善矣。儻扣算米石不敷賑給。又宜酌量變通。或先儘米。再用錢。或錢米分配。或全以錢代。均無不可。或謂賑銀亦有數便。盍以銀代。不知銀質堅厚。豪釐難於分析。又秤有低昂。色有高下。易滋朦混。且貧民得銀。又將易錢。輾轉之閒。傷耗不少。若用錢則無以前諸獘。又三五零錢。取用甚便。亦法之善也。

一曰粥賑。 粥賑之舉。議者謂煮粥多攙和石灰。非活人乃殺人。又謂壯者得歠。而不能及於老弱殘疾之人。近者得餔。而不能及於荒村僻壤之境。又謂聚萬千饑民於一處。氣蒸而疫癘易染。眾聚而奸盜易萌。又謂司事者多囗扣。民無實濟。此數者。誠不能無慮。但在乎辦理得人耳。若就近多設廠所。擇誠實紳士。屬以錢穀煮賑之事。不准吏胥經手。粥熟必先親嘗。放粥之時。專立二人監理。一在廠外。一在廠內。鳴鑼一通。令領賑者魚貫而入。男歸一處女歸一處訖。鳴鑼二通。按人次第勻給。得粥者即令散去。不准停留。明日復然。多備蒼朮艾葉等物。隨時薰燒。並不時稽察饑民出入。戒其無得滋事。如此則何諸獘之有。又張伯行有擔粥法。每日煮粥一擔。令人肩挑。隨處散給。粥盡則已。明日再煮。擔粥者眾。則全活者多。且無爭擠之患。其法亦極簡便。又久饑之人。腸胃枯細。驟飽即死。魏禧分次給粥之法。可酌用也。饑民至廠者。隨其先後。來一人則坐一人。以次挨坐。已坐者不許再起。一行坐盡。又坐一行。以面相對。以背相倚。空其中路。可令擔粥人行走。坐定後。擊梆一通。高唱給第一次食。令人次第輪散。有速食先畢者。不得混與。一次散訖。然後擊梆二通。高唱給第二次食。如前法。三次即止。又陸世儀謂久饑之人。不可食飯。即糜粥亦不可多食。因思得施米湯法。朝夕炊粥飯時。少增勺米。湯沸。必挹取數盞盛大甕中。多多益善。明晨以湯再炊。量入麥粉少許。使成稀粥。更以水薑三四塊。擣碎調和。各就門首施之。或一次。或早晚二次。湯盡為度。用以少潤饑民腸胃。

一曰展賑。 展賑者。  聖朝有加無已之仁愛也。或加賑口糧。或添設粥廠。或展限月分。固已。其有煢獨老疾之不能自存者。尤格外厚囗。以及歲寒無衣者。為給棉襖。露宿無屋者。為謀棲止。疾病為給醫藥。病故為備棺槥。法良意美。凡為司牧者。可不實力奉行。妥為經理乎。

一曰止流民。 饑饉洊臻。何以使民不輕去其鄉。拋棄生業乎。地方官宜遵嘉慶七年之 諭。先期出示各鄉村。諭以即有賑恤。令其靜候。不得遠離。一面設廠平糶。以定民志。良以輯之於既流之後。不如撫之於未流之先。彼饑民既知本地可以餬口。又何樂於蕩析離居耶。

一曰撫流民。 至若本鄉無可食。不得不轉徙他鄉者。所至之境。地方官應不分畛域。加意撫恤。擇寬廣寺院。或空閒房屋。分別安插。每處設一人經管。稽其出入。官為計口授糧。並嚴明約束。不得藉端滋事。其有親舊可依者。令依親舊。有健壯可傭工者。令其傭工。

一曰收養遺棄幼孩。 饑民遺棄子女於路。如有願收養者。具呈報官。某日某處。收得幼孩幾人。官為給以印票。日後長大。一聽養主役使。若有父母及親屬襁挈而來者。收養家酌給錢文。立字二紙。聽其自定限期。何時領回。並開明如有病故逃亡。與養主無干。一與該父母親屬收執。一存收養家。儻限滿不領。至兩年以外者。即由養主安遣。仍報官存案。儻或無人收養。地方官即宜設局撫育。俾孤兒得免於饑餓而死。亦少者懷之之意也。

一曰禁止買良為賤。 歲值奇荒。至鬻賣子女為生。慘已極矣。而娼優之家。乃有乘危貸買。仍習賤業者。此宜急行禁止也。在饑民計窮路絕。原出於萬不能已。而為民父母者。獨不思所以矜全之乎。應即出示曉諭。凡樂戶不得再買良家子女。犯者治以應得之罪。其已買者。設法代為贖回。方是仁人君子之用心。

一曰禁搶奪。 饑民搶奪。止於食物。猶曰得之則生。弗得則死也。至搶奪非止食物。則其情亦難恕矣。若一概縱容。勢將為竊為盜。而向來為竊盜之人。難保不混入饑囗。掠取財物。是宜不時巡察。如鄉城之間。有白晝任意肆搶者。即照例究處。懲一警百。亦荒政之所不得已也。

一曰資回。 向例春初耕種之時。有願歸本鄉者。即資送回籍。顧資送之例。不皆有益。而間或滋獘。有已去而復來者。有去東而適西者。若必拘定成例。轉多混冒虛糜。於災黎無益。是以乾隆二十八年   上諭。流民故鄉既無生計四出傭趁即揆之古人無常職轉移執事之條未始不可俾之並生並育又何至束縛馳驟強以勢所不能朕以為與其資送無實濟不如加賑濟之期俾民獲實惠之為愈也。然法貴因時。道在變通。故光緒四年。我  皇上又有將各處饑民妥為資遣回籍之 諭。蓋時而移民就粟。時而移粟就民。總期於實惠及民而已。

一曰給種。 食為民天。小民終歲所仰。全在及時耕種。饑饉之後。顆粒不存。縱有田可耕。而無糧可種。坐誤耕期。蓋所在多有。地方官宜遵歷年  諭旨將州縣所存倉穀。酌給籽種。俾資耕作。或勸富有力者。於本圖內貸給。俟秋成之時。許其加利收還。查種穀一石。可得新穀一二十石。借者雖出息。仍獲利十倍。兩益之道也。

一曰興工。 救荒之策。莫善於以工代賑。如開渠築隄修葺城垣等事。酌量舉行。令小民得力役之資。為餬口之計。其不能赴工之老弱殘疾者。仍給以口食。至民間土木應興各工。亦宜勸令及時修舉。彼此兩有裨益。

一曰清庶獄。 東海殺孝婦。大旱三年。地方大饑。得非由於冤獄莫伸耶。不然。或承審案件。任意積壓。以致拖累無辜。上干天和。急宜及時分別清理。除罪重者戒獄卒無得凌虐。仍依限訊結外。其稍輕者。或令人取保。或交人看守。若審係無干之人。立即釋放。以消戾氣而召甘和。

一曰贖罪。 除罪大惡極外。雖重罪准其納贖。蓋粟者。饑民所仰以為命也。犯者能出多粟以救饑。是所戕者止一人之命。而所活者且百十人之命。罪足相抵。 朝廷納其粟以賑飢。是因卹千百人之命。曲以全一人之命。法亦非枉。權中有經。夫豈漢之入粟贖罪。所可同日語哉。雖永著為令可也。其章程擬即照呂刑酌定每鍰折穀若干。

一曰弛禁。 饑饉洊臻之時。流離滿道。乃有宴會為樂。及搭臺演戲者。於心何安。周禮十二荒政聚萬民。九曰蕃樂。注云。閉止樂奏也。此等自應嚴加禁止。惟工作力役之人。仰食於此者甚眾。若一概禁止。不愈絕其生路乎。昔范仲淹守杭。值歲大祲。縱民競渡。張宴湖上。自春至夏。富民空巷出游。蓋發有餘之財以惠貧者。此救荒之得其權也。今更有一法。凡歲荒有仍前演戲宴賓者。計日令其出穀若干以賑飢民。不禁之禁。似更平允。又山林川澤之利。流民可資為生者。暫時宜弛其禁。

一曰暫質。 大荒之歲。貧民有持衣物易食者。往往千錢之值。止售得百文十文不等。饑餓不免。而又寒無衣炊無釜矣。此時地方官宜暫挪動錢糧。聽民質押。俟秋後贖還即可補數。並廣勸富民各出資本。開設質鋪。許其取利。如千錢之物。量質五六百文。貧民雖加利取贖。猶不至受大虧。而富民亦不無微利。

一曰擇人。 有治法。尤在有治人。人之賢否不易知。總以平日存心為斷。官吏存心於愛民。則為官吏之賢者。紳士存心於濟人。則為紳士之賢者。官吏賢。宜加意委任以專責成。紳士賢。宜優禮延請以資助理。此為最要者。

一曰訪察。 得人矣。又須不時訪察。吏胥有無剋扣朦混。戶口有無遺漏重冒。斗秤有無低昂。米錢有無短少。辦理是否得宜。始終是否不懈。今日東而明日西。循環周歷。並時將窮民艱苦情狀。及古來救人濟人報應故事。與之談說。俾各動其惻隱之心。此最緊要。至於出訪之時。宜微服而往。出其不意。勿使人得為備。

一曰勸懲。 訪察之後。則賢否自見。而勸懲可施也。司事者。果係廉能公正。實力奉行。在官吏則分別奏請獎敘。在紳士則分別給以獎勵。如有剋扣侵漁等獘。無論官紳。亦即隨其輕重。或予嚴懲。或令罰穀。務期賞足以勸。罰足以懲。

一曰集思。 言荒政者。自古及今。最為詳備。周禮荒政十二聚萬民外。宋董煟救荒全策。有人主當行六條。一曰恐懼修省。二曰減膳撤樂。三曰降詔求賢。四曰遣使發廩。五曰省奏章而從諍諫。六曰散積藏以厚黎元。宰執當行八條。一曰以調燮為己任。二曰以飢溺為己責。三曰啟人主敬畏之心。四曰慮社稷顛危之漸。五曰進寬征固本之言。六曰建散財發粟之策。七曰擇監司以察守令。八曰開言路以通下情。監司當行十條。一曰察鄰路豐熟上下。以為告糴之備。二曰視部內災傷大小。而行賑救之策。三曰通融有無。四曰糾察官吏。五曰寬州縣之財賦。六曰發常平之滯積。七曰毋崇遏糴。八曰毋啟昂價。九曰毋厭奏請。十曰毋拘文法。太守當行十六條。一曰稽查常平以賑糶。二曰准備義倉以賑濟。三曰視州縣三等之饑而為之計。四曰視鄰郡三等之豐而為之備。五曰申明遏糴之禁。六曰寬弛抑糴之令。七曰計州用之盈虛。八曰察縣吏之能否。九曰委諸縣各條賑濟之方。十曰因民情各施賑濟之術。十一曰差官祈禱。十二曰存恤流民。十三曰早檢放以安人情。十四曰預措備以寬州用。十五曰因所利以濟民飢。十六曰散藥餌以救民疾。牧令當行二十條。一曰方旱則誠心祈禱。二曰已旱則一面申州。三曰告縣不可邀阻。四曰驗旱不可後時。五曰申上司乞常平以賑糶。六曰申上司發義倉以賑濟。七曰勸富室之發廩。八曰誘富民之興販。九曰防滲漏之奸。十曰戢虛文之獘。十一曰聽客人之糶糴。十二曰任米價之低昂。十三曰請提督。十四曰擇監視。十五曰參攷是非。十六曰激勸功勞。十七曰旌賞孝弟以勵俗。十八曰散施藥餌以救民。十九曰寬征榷。二十曰除盜賊。是皆留心荒政者。所宜博採旁詢。兼收並蓄。庶臨事時確有把握。可以次第舉行也。

一曰通變。 大饑之時。既已胸有成見。不至束手。然或拘於一格。刻舟膠柱。仍屬無濟。昔人所以必戒拘文也。蓋時勢不同。有宜於昔而不宜於今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是必隨時立法。因地制宜。期於災黎有裨。荒政之能事畢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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