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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禮政七宗法(4)

或謂大宗不妨閒代立後。何必獨子兼祧。抑知昭穆相當者禮之常。而閒代立後者禮之變。故有謂大宗可閒代立後者。此劉寶之說。通典卷八十八。引晉劉寶曰。喪服云。為人後者三年。為人後者。或為子。或為孫。故經但稱為人後。不列所後者名。所以通人無貴賤。為人後者用此禮也。若荀太尉無子。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也。夫人情不殊。祖所養孫猶子。而孫奉祖猶父。故聖人稱情以定制。為人後者。無復父祖之差。同三年也。今按徐氏乾學憺園集立孫議。以此條為庾純之說。蓋因通典上文引晉侍中庾純云云。健菴偶未細檢。故有此誤耳。有謂大宗不可閒代立後者。此王敞之說。通典又引晉王敞難劉寶曰。為人後者。以當收族而嚴宗廟也。必以同宗支子。擇其昭穆之倫而立之。不得高祖無子。而立元孫之序。荀太尉秩尊。其統宜遠。親廟有四。今立孫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則先人將恐於為厲。故知非立後之道也。何琦與劉寶說同。通典卷九十六引晉何琦議。以為卿士之家。別宗無後。宗緒不可絕。若昆弟以孫若曾孫後之。理宜然也。禮緣事而興。不應拘常以為礙也。魏之宗聖。遠繼宣尼。琦從父以孫紹族祖。荀顗無子。以兄孫為嗣。此成比也。而庾蔚之駮之。通典卷九十六又引宋庾蔚之。謂閒代取後。禮未之聞。宗聖時王所命。以尊先聖。本不計數。恐不得引以比也。王儉亦與劉寶說同。而尚書參議又駮之。詳見下文。今按儀禮喪服云。為人後者。傳曰。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疏引雷次宗之語。不言閒代立後。疏曰。雷氏云。此文當云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闕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闕之也。通典引雷氏之語。稍有詳略。亦不言閒代立後。通典卷八十八引雷次宗曰。但言為人後者。文似不足。下章有為人後者為其父母。當言為人後者為所後之父。今闕此五字。所以後者或為祖父。或為高曾。繁文不可不備。設言一以包二。則凡諸所後皆備於其中也。徐氏乾學但據通典無所後父早卒之言。而未檢核儀禮疏。遂若雷氏主閒代立後之說。而雷氏固無此意也。徐氏作立孫議。主閒代立後之說。蓋因其舅氏顧亭林先生立從子洪慎之子為孫也。今按亭林先生與李霖瞻書云。猶子衍生。稍知禮法。不好嬉戲。竟立以為子。而崑山從弟子嚴。連得二孫。又令荊妻抱其一以為殤兒之後。車氏守謙顧亭林先生年譜云。所抱者。即洪慎之子宏佐。本先生立為殤子詒穀之後。先生之治命也。而衍生立為子。亦先生初意。且相隨五六年。並為之授室。以至於視含飯恩義亦非泛常。據此則亭林先生兩後並立。固未嘗舍從子而專立從孫。亦未嘗置殤子而閒代立後。無庸附會於雷氏之說矣。然徐氏言各親其親。為人之同情。閒代取嗣。權而不失經。不悖於先王之道。則可謂深知禮意者矣。徐氏立孫議云。自夫子之告子游。已謂三代以後。天下為家。各親其親。各子其子。為人之同情。是則兄弟之子。必親於從兄弟之子。從兄弟之子。必親於族兄弟之子也明矣。苟謂兄弟之子無當立者。舍兄弟之孫弗立。而立疏遠族屬之子為嗣。其於祖若考之意果無憾乎。晉書荀顗。傳顗無子。以從孫徽嗣。中興初。以顗兄元孫序為顗後。荀氏潁川名族。子姓甚繁。豈無昭穆之倫可立為子者。而獨以從孫嗣。其必不舍親屬而他立也。禮之權而不失經者也。惟庾蔚之謂閒代取嗣。古未之聞。然試以各親其親之常情準之。則必喟然發寤。以為不悖於先王之道矣。故昭穆相續。其常也。如親屬無當立者。不得已而立從孫為孫。如父子之誼。仍不改其昭穆之倫。毋亦勢之不得不然。而聖人之所許與庾蔚之雖以閒代立後為非。然其論為後於異姓。而本宗乏嗣者。宜以子後其本生父。仍不外乎閒代立後之說。蓋窮於勢之無可如何。故不得已而出此耳。通典卷六十九引宋庾蔚之曰。神不歆非類。蓋舍己族而取他人之族為後。若己族無所取而養他人者。生得養己之老。死得奉其先祀。神有靈化。豈不嘉其功乎。唯所養之父自有後。而本宗絕嗣者。便當還其本宗。奉其宗祀。服所養父母依繼父齊衰期。若二家俱無後。則宜停所養家。依為人後服。其本親例降一等。有子以後。其父未有後之間。別立室以祀之。是也。

然而閒代立後究不如獨子兼祧。蓋出繼異姓而本宗乏嗣者。止可令其子分嗣。而己身不可兼祧。此不得不閒代立後者也。出繼同姓。而本生乏嗣者。即可令其子分嗣。而己身仍可兼祧。此不限於閒代立後者也。然則有兼祧之法以彌其闕陷。則小宗且不必閒代立後。而大宗更不必閒代立後矣。或謂小宗之子。可以出繼大宗。而不可以兼祧大宗。抑知小宗之子兼祧大宗者。由於大宗無子。小宗止有一子。故有謂小宗可絕。大宗不可絕者。此戴聖之說。通典卷九十六引漢石渠議大宗無後。族無庶子。己有一嫡子。當絕父祀以後大宗否。戴聖云。大宗不可絕。言嫡子不為後者。不得先庶耳。族無庶子。則當絕父以後大宗。而班固從之。白虎通卷一下云。為人作子何。小宗可以絕。大宗不可絕故舍己之後。往為後於大宗。所以尊祖。重不絕大宗也。何休亦從之。何氏公羊莊二十三年傳注云。小宗無子則絕。大宗無子則不絕。重本也。有謂大宗可絕。小宗不可絕者。此聞人通漢之說。通典又引漢石渠議。聞人通漢云。大宗有絕。子不絕其父而范甯從之。通典又引晉范甯云。夫嫡子存。則奉養有主。嫡子亡。則烝嘗靡寄。是以支子有出後之義。而無廢嫡之文。故嫡子不得後大宗。但云以支子繼大宗。則義已暢矣。不應復云嫡子不得繼大宗。此乃小宗不可絕之明文也。許猛亦從之。通典又引晉或問許猛云。為人後時有昆弟。後昆弟亡無後。當得還否。猛答曰喪服傳曰。嫡子不得後大宗。言大宗雖重。猶不奪己之正以後之也。推此而論。小宗無支子。則大宗自絕矣。子不絕父之後。本家無嗣。於義得還。出後者還本追服。有謂大宗小宗皆不可絕者。此田瓊之說。通典又引魏劉得問。以為人後者。支子可也。長子不以為後。同宗無支子。唯有長子。長子不後人。則大宗絕。後則違禮。如之何。田瓊答曰。以長子後大宗。則成宗子禮。諸父無後。祭於宗家。後以其庶子還承其父。而范汪從之。通典又引晉范汪祭典云。廢小宗。昭穆不亂。廢大宗。昭穆亂矣。先王所以重大宗也。豈得不廢小宗以繼大宗乎。既明大宗不可以絕。則支子當有繼祖。是無父者也。今按所謂支子者。小宗嫡子之次子也。所謂繼祖者。繼小宗之祖也。所謂無父者。其父出繼大宗。故小宗闕一世也。庾蔚之亦從之。通典卷六十九引宋庾蔚之曰。若己族無所取而養他人者。云云。詳見上文。今按庾氏所言。係寄養於他族者。尚不絕其本族。則出嗣於大宗者。必不絕其小宗。此雖未見明文。固可默會其意矣今按儀禮喪服傳云。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絕。諸儒謂大宗不可絕者。據此語為證也。又云。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嫡子不得後大宗。諸儒謂小宗不可絕者。據此語為證也。禮記服問引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準此以推。知君子不絕人之後。亦不可絕後也。然則小宗兼祧大宗者。大宗固不可絕。而小宗亦不可絕矣。

或謂大宗之子。不當出繼小宗。亦不當兼祧小宗。抑知大宗之子兼祧小宗者。由於小宗無子。大宗止有一子。故有謂大宗支子。不得出繼小宗者。此曹述初之說。有謂大宗支子。不妨出繼小宗者。此張湛之說。通典卷九十六引晉博士曹述初議曰。禮。大宗無子。族人以支子後之。不為小宗立後。張湛謂曹曰。若如前議。則兄弟以子相養者。代代有之。此輩甚眾。時無譏議。蓋同繫一祖。兄弟所生。猶如己子。非犯禮違義故也。雖非禮之正義。亦是一代成制由來故事。南齊江囗以大宗之子出繼小宗。既而因大宗無人。復還其本。是時僕射王儉議。以囗之幼子繼小宗為孫。此就張湛之說而推之也。尚書參議。駮荀顗何琦兄孫可以為後之論。此就曹述初之說而演之也。南齊書江囗傳云。初宋明帝囗囗出繼從叔愻為從祖渟後。於是僕射王儉啟。禮無從小宗之文。近世緣情。皆由父祖之命。未有既孤之後。出繼宗族也。雖復臣子一揆。而義非天屬。江忠簡允嗣所寄。唯囗一人。傍無眷屬。囗宜還本。若不欲江愻絕後。可以囗小兒繼愻為孫。尚書參議。謂閒世立後。禮無其文。荀顗無子立孫。墜禮之始。何琦又立此論。義無所據。於是囗還本家。詔使自量立後者。今按禮記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近之也。使謂弟子當出繼大宗。而兄子不當出繼小宗。則是兄可視弟之子猶子。而弟不可視兄之子猶子矣。先王制禮。不若是之偏也。儀禮喪服傳云。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使謂大宗當取嗣於小宗。而小宗不當取嗣於大宗。則是小宗乏財者。大宗尚恤其窮。而小宗乏嗣者。大宗不憫其絕矣。先王制禮。不若是之恝也。然則大宗兼祧小宗者。大宗既有子。則小宗亦不啻有子矣。然猶有可諉者。曰諸儒之中。遠者不過魏晉。近者不過宋齊。似非舊典也。則請以漢代儒家深通舊典者言之。後漢書伏恭傳云。司徒湛之兄子也。湛弟黯無子。以恭為後。夫恭為伏生裔孫。世傳經學。涉歷兩漢四百餘年。當代儒林。推為盛族。湛父理。及湛黯兄弟。皆宿學名儒。恭亦克紹家風。不忘舊緒。向使此舉實違乎經訓。豈有伏氏一門。竟囗首作厲階。遺譏禮教。然則大宗承嗣小宗者。不可謂非舊典矣。然猶有可諉者。曰伏氏弟兄。長者果非庶子。幼者果非嫡子。究無明文也。則請以同母嫡子確有明文者言之。三國志諸葛喬傳云。喬字伯松。亮兄瑾之第二子也。本字仲慎。初亮未有子。求喬為嗣。瑾啟孫權遣喬來西。亮以喬為己適子。故易其字焉。諸葛瑾傳注引吳書曰。瑾少游京師。治毛詩尚書左氏春秋。遭母憂。居喪至孝。事繼母恭謹。甚得人子之道。今按瑾長於武侯七歲。三國志諸葛亮傳云。建興十二年八月。亮疾病。卒於軍。時年五十四。諸葛瑾傳云。赤烏四年。年六十八卒。按吳赤烏四年。即蜀漢延熙四年。上距建興十二年。凡七年。是武侯歿時。瑾年六十有一。故知長於武侯七歲也。其游學京師。至早亦當在十歲以上。而遭憂尚在其後。則八歲之時。其母無恙。更不待言。是瑾本嫡子。武侯與瑾同母。亦係嫡子。瑾以長子為大宗。武侯以次子為小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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