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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唐虞考信录(5)

至十二州之名,《经》、《传》皆无之。幽、并、营之为州虽见於《周官》、《尔雅》,然彼自记九州之名,与舜之十二州初无涉也。冀、帝畿也,地虽少广,尚不逮雍、荆、扬、梁;若分裂之以为幽、并,则冀之所馀者几何?畿内不应若是小也。汉以後,河南徙,兖地大半入於河北,又东灭朝鲜,置乐浪,乃并建冀、幽、并三州,然并犹跨河而侵入雍州之界。当舜时,河犹在大亻丕、洚水:若又以辽东为营,其间安得容三州乎!《书》云:“海岱惟青州。”东际海,西界岱,则辽东之不在青州域内明矣。《尔雅》云:“齐曰营州。”齐,今之青州府,则《尔雅》之营州即青州而非辽东明矣。又安得以辽东为营、为青之故境也哉!《周官》一书本非先王之制:封国之不合,章章可见矣。《传》曰:“冀之北土,马之所生,无兴国焉。”正指今忻代以北而言,则是周人亦以为冀,未尝以为并也。至於《尔雅》,乃汉儒释《经》之书,其於九州亦初不言为商制。孙炎以其非夏非周,不得已故疑为商制。作《尔雅》者非商人也,何为不述周制而述商制?果商制邪,又何不明书为商而乃以周之国名冠之乎?盖自战国以来,古书散轶,即有之,而简策繁重,得见者少,见之亦或不能记忆,非若後世印本之书轻便而有之者多之便於检核也;故秦、汉间书多与《经传》异者,公羊子所谓“所传闻异词”者是也。是以《周官》有幽、并而无徐、梁,《尔雅》有幽、营而无青、徐,乃事理之常,不足为怪。而後儒必欲曲为之解,使之并行不悖,过矣!况欲以此补舜十二州之缺乎!大抵儒者之患皆好强不知以为知。古书既缺,十二州名无可考证,则亦已矣;见《周官》、《尔雅》有幽、并、营三州名为《禹贡》所无,遂附会之以补舜十二州之数。巧则巧矣,而不知其误且诬也!或者又谓陶唐都冀,声名文教自冀四达,冀之北土所及固广:则又从而为之辞者。使北之所及果广,则其山川亦当有一二见於《禹贡》,何以太原、碣石而北寂然一无所记载乎?故今概无所采,而以“肇十二州”之文列於九州未定之前。说并见後《舜命禹》及《禹别九州条》下。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书尧典》)

此舜恤刑之事。所以次於此者,圣人尚德缓刑,先赏後刑,故待庶政毕叙然後及之。

刑有大小常变之分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刑之大者也。“五刑”,《吕刑》所述“墨、劓、非刂、宫、大辟”是也。刑重则流远,刑轻则流近,故刑有五,流亦有五,後章所称“五刑有服,五流有宅”是也。当刑而宥之者,《蔡传》所谓“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是也。“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刑之小者也。官刑者,在官之人因官事而得罪;教刑者,居学校而不率师长之教训;赎刑则常人之犯小罪者(说见後条)。三者皆不丽於五刑,故不残其肢体,不流之远方。然纵之不问,势必至於无所忌惮以病人而妨政,故以此三者惩之也。“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刑之变也。刑之事以施罪,刑之意以止恶,故论其事尤论其心。非其心之所欲,时势所迫,不得已而误陷於罪,从而刑之则民无所措其手足,故赦之──《康诰》所谓“尔,时乃不可杀”者也。怙恶不悛,恃法之止於是而故屡犯之,以常罪罪之则不足以止奸而善良罹其毒,故贼之──《康诰》所谓“自作不典,式尔,乃不可不杀”者也。“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统前事而言之,慎之至,仁之至也。或谓此章乃命官之词,其上疑有缺文。说近是。

赎刑之义

“金作赎刑”,《伪孔传》通承上文而言,谓“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蔡传》但承上两句而言,谓“所赎者官府学校之刑”(《吕刑》篇题下);“盖罪之极轻,虽入於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尧典》本文下)。余按:此章文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则是流与五刑相表里,五刑有当宥者则流之也。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则是五刑五流之外别有此三种刑,各用於所宜用,而与五刑不相涉也。若谓误入於五刑者以金赎罪,则文当云“流宥五刑,金赎五刑”;即所赎者官刑教刑,亦当变文以明之:皆不当言“作赎刑”,与上“作官刑”、“作教刑”之语文同义均,平列而为三也。且下文云“眚灾肆赦”,误入於刑非眚灾乎,何以或赦或赎而官刑教刑皆许之赎?倘有恃其多金而违误官事,不率教典者,又何以处之?然则此三刑者本各自为一法,不但在五刑之外,即三者亦渺不相涉也;盖官刑专以治官府,教刑专以治学校,赎刑不言所施,则为泛言可知;但所犯罪小,不丽於五刑,是以不忍残其肢体,亦或未宜加以鞭扑,故以赎为之刑,即後世所谓“罚”也。古未有罚名,故谓之赎刑耳。大抵其罪多由财物细事而起,如近世侵占田宅,攘取钱帛之属。彼惧於失金则不敢轻犯;亦有畏罚甚於畏鞭扑者,故罚之自足以止奸,不必其刑之也。不然,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五刑非可以轻用也,而流止以宥五刑,鞭扑止用之於官府学校,则轻罪将何以治之?《传》曰:“刑罚清而民服”。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然则有刑则必有罚,各视其所犯以加之,非罪当刑而可以罚代也。自周穆王以刑聚财,始取五刑之疑者而罚之,汉世建入赎罪之法,遂并不问其疑与否而概许之赎,於是刑罚相乱,或当罚而遽罹於刑,或当刑而仅致其罚,以致贫者含冤而富者轻於犯法;宁唐、虞之治而有是哉!《两传》所言,盖皆习於後世之事,欲曲全之而未得其解者。故今正之。

“流共工于幽州;放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同上)

此因上恤刑之文,遂及其退不肖之大略。

《左传》言殛鲧之诞

《左传》:子产对韩起云:“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于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余按:此说殊为荒诞;且与昭元年对叔向事绝相似,而彼於义为长。盖本一事而传之者异词,著书者遂两载之耳。故今不采。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书吕刑》)

“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後之逮在下,明明常;鳏寡无盖。”(同上)

【备览】“三苗复九黎之德。尧复育重、黎之後不忘旧者,使复典之;以至于夏、周。故重、黎氏世叙天地而别其分主。”(《楚语》)

【存疑】“帝鸿氏有不才子,掩义隐贼,好行凶德,丑类恶物,顽へ不友,是与比周;天下之民谓之浑敦。少氏有不才子,毁信废忠,崇饰恶言,靖潜庸回,服谗慝,以诬盛德;天下之民谓之穷奇。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告之则顽,舍之则へ,傲狠明德,以乱天常;天下之民谓之杌。此三族也,世济其凶,增其恶名,以至于尧。缙囗氏有不才子,贪於饮食,冒於货贿,侵欲崇侈,不可盈厌,聚敛积实,不知纪极,不分孤寡,不恤穷匮;天下之民以比三凶,谓之饕餮。舜臣尧,宾於四门,流四凶族,──浑敦、穷奇、杌、饕餮,──投诸四裔,以御螭魅。”(《左传》文公十八年)

《左传》四凶为传闻之误

此文,《史记》载於《舜本纪》历试时,而载“四罪咸服”於《尧本纪》舜摄政时,则是以为二事也。杜氏《左传集解》谓浑敦即兜,穷奇即共工,杌即鲧,张氏《史记正义》谓饕餮即三苗,则一事矣。余按:以为二事,则彼称“四罪”,此言“四凶”,事既不异,数亦符,不应如是之巧;况合而计之,当为八罪八凶(刚案:当作“四罪四凶”),又不应《经》独记彼,《传》独言此,各述其半而止也。以为一事,则同此四人,《传》何不明言之而但为隐词?况鲧有过人之才,如《传》所云,四岳及廷臣无因共荐之;而三苗之杀戮无辜亦不应仅斥其贪冒聚敛而已也。公羊氏云:“所见异词,所闻异词;所传闻异词。”盖本一事而传之者各异,犹皋陶典刑而或以为伯夷也。谓别为一事固不可,谓即此四人亦不可也。况史克之语夸甚,安能保其不失实;必委曲为之说,使之并行不悖,此学者之大病也。故列之於存疑,而即附之“四罪咸服”之後。又《传》“尧不能去”之语尤非是,故删之。说已详前《元恺条》下。

【附录】“舜之罪也殛鲧,其举也兴禹。”(《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殛鲧,兴禹非一时事

《纲目前编》以尧之七十一载为舜殛鲧之年,七十二载为舜用禹之岁。余按:鲧,大臣也,其德虽不可用,其才未必无可观:使其诛果不可暂缓,尧不待舜之摄政当即殛之;使犹可暂缓而责其後效,舜必不於摄政之初而即殛之也。舜之摄政,不过尧老而代之理事以终尧之功;非尧有所不能,必待舜而後能之也。学者亟於称舜,遂至往往无以处尧,亦已过矣!《书》曰:“鲧则殛死,禹乃嗣兴”。但言禹兴於鲧殛之後耳,非谓鲧甫殛而禹即兴也。若鲧甫得罪而禹即任事,揆诸人情亦殊不可;舜何独不少为禹地乎!况舜之即位,禹虽已为司空,然尚未平水土,则是舜之举禹虽在尧世而为时亦不甚久也。然则鲧之殛当在舜摄政数年以後,禹之举当在尧殂落数年以前,乃於事理为近。故附次此文於尧之末载。说并见後《命禹条》下。

【附录】“舜使益掌火;益烈山泽而焚之,禽兽逃匿。”(《孟子》)

益掌火在作虞前

按:《书》益“奏鲜食”与禹“随山刊木”同时,而《孟子》此文在治水前者,盖禹导山在前,导水在後,──随山刊木,导山事也;决水距海,导水事也,──益之烈山泽在导山时,故在导水之前也。舜之即位,禹已前为司空,则导山当自尧之末年始;导水乃在舜世耳。然则益此事当在舜命禹平水土之前,尧之末年矣。其作虞也,乃水土既平後,生民已安,而蕃育草木鸟兽耳;与烈山泽事无涉也。但益之事於《经》无明文,故附次於此。说并详後《命禹》及《夏禹导山条》下。

“二十有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书尧典》)

辨尧时歌谣祝语

世传尧在位时,有《康衢之谣》曰:“立我蒸民,莫匪尔极;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有《击壤之歌》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於我哉!”有华封之祝曰:“顾圣人富、寿、多男子。”云云。余按:《康衢之谣》乃剽窃《雅》、《颂》之文,“帝力何有”乃杨氏为黄、老之言者所为,而“富、寿、多男”之说义亦浅近,皆後人所拟作,不足采。故不录。

【附论】“舜相尧二十有八载,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孟子》)

舜摄政年数

《史记》称舜得举二十年而尧使摄政,摄政八年而尧崩,盖以《经》之“二十八载”为自举舜时数之也。《蔡传》云“历试三年,居摄二十八年。”则是自舜“受终”时计之矣。余按:《经》云:“乃言可绩,三载。”不容舜举已二十年而可绩者止三载。孟子云:“舜相尧二十有八载。”不容初举历试之时即以相尧称之。蔡氏之说是也。“尧崩,三年之丧毕,舜避尧之子於南河之南。”(《孟子》)

尧让舜非传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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