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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章 孟子事实录(4)

此章发明上下之间出尔反尔之义最为深切,民之死与散也,有司不之恤也,曰非我也,岁也。有司之死於鲁也,民亦不之恤也,曰非我也,鲁也。曾子之言真千古之炯鉴,甚矣仁政之不可不行也!虽然,吾读此章而叹邹有司之犹为贤也。何者?君之仓廪实,有司不之盗也;君之府库充,有司不之窃也,贤何如之!有司之过,惟不告民隐耳;然较世之以民隐告於君,请君赈以钱粟,不以与民而但以饱己之贪橐者,其贤奚啻数倍!故曰邹有司之犹为贤也。是以孟子劝穆公以行仁政即可以致亲上死长之美。若有司如後世之贫吏,虽君行仁政,惠断不能及民,甚至仁政反为弊政者有之;势必尽罢诸有司,别易以贤人,然後能施仁政於民。以是知邹有司之犹为贤也。是以有司虽死於战而国不危,及齐失国而邹犹能自保也。

【附录】“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於宋,於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於大故;吾欲使子问於孟子,然後行事。’然友之邹,问於孟子。孟子曰:‘不亦善乎!亲丧,固所自尽也。’曾子曰:‘生,事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疏之服,饣千粥之食,自天子达於庶人,三代共之。’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於子之身而反之,不可!’且志曰:‘丧祭从先祖。’曰:‘吾有所爱之也。’谓然友曰:‘吾他日未尝学问好驰马试剑,今也父兄百官不我足也,恐其不能尽於大事。子为我问孟子。’然友复之邹问孟子。孟子曰:‘然,不可以他求者也。’孔子曰:‘君薨,听於冢宰,ヱ粥,面深墨,即位而哭,百官有司莫敢不哀,先之也。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是在世子!’然友反命,世子曰:‘然,是诚在我!五月居庐,未有命戒,百官族人,可谓曰知。及至葬,四方来观之。颜色之戚,哭泣之哀,吊者大悦。’”

此与邹、鲁之未知孰为先後,姑附录於此。

“滕文公问为国。”

滕文公间在即位後

朱子谓“文公以礼聘孟子,故孟子至滕而文公问之”,然则此事当在文公即位以後。孟子由邹至滕,故《梁惠王下篇》文公三问皆《邹与鲁章》之後也。

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诗》曰:‘昼尔於茅;宵尔索。亟其乘屋,其始播百!’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乎罪,然後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

先养後教

治国之事多端,要莫重於教养;然必先养然後能教,是以《虞书》命稷之文先於命契,故以农事为最急也。“民事”,即农事也。民莫众於农,故以农事为民事。引《七月》诗者,所以证其不可缓。“无恒产”云云者,所以明其不可缓之故。衣食不足,且将肆意妄行,陷於刑辟,况望其人伦明而小民亲乎!故孟子之告齐、梁,亦於树桑授田之後始继之以庠序之教也。故“民事不可缓”一句神气已直注於“人伦明於上”二句,养之即所以为教之地,非分教养为二事也。

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取於民有制。阳货曰:“为富不仁矣,为仁不富矣。”

取民有制

“礼下”者,所以待臣;“取民有制”者,所以恤民;兼言之者,贤君於此二端不可偏废者也。下文但言有制不复言礼下者,“恭”者文公已能之,故孟子不必更告之也。有制必先之以“俭”者,取民之多由於用度之奢,奢则不足於用,虽欲寡取之而不能也。“取民有制”,一句乃一章之纲领。自“夏后氏”以下至“虽周亦助”,详言取民之制。取民有制,然後能以庠序学校教民而使之明且亲也。引阳货之言者,所以明取民之不可过也。取民无制则富而不仁,取民有制则仁而不富;二者不可兼,故宁舍富而不可失仁也。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

乡遂取民之制

此承上“取民有制”句遂言乡遂取民之制也。乡遂者,君所自取於民者也,上下之情易通,故不患其法之弊也,惟患其取之多。什一,则取之得其正矣;无论贡、助、彻,皆可行也。

龙子曰:“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ツツ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都鄙取民之制

此因上言乡遂取民之制遂言都鄙取民之制也。都鄙者,卿大夫之有世禄采邑者所取於民者也,非惟患所取之多也,尤患其法之弊,故必用助然後得其平也。使滕不行世禄,则助不助无大损益也。世禄,滕固行之,安可以不用助;岂谓周人百亩而彻不用助乎?试观《大田》之诗,周人世禄诗也,而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彻则通力合作,计亩均分,安得有所谓公田者,惟助为有公田耳,然则虽周之世禄亦未尝不用助也。大抵龙子之言即为世禄而发,故引之以见都鄙之当用助也。

乡遂用彻,都鄙用助

朱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贯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余按:谓乡遂十夫有沟,是也,谓用贡法则不合;谓都鄙用助法,是也,谓通力而作,计亩而分,则混助於彻。余欲易其文云:“乡遂用彻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都鄙用助法,中百亩为公田,外八区为私田。”庶为分明易晓。说已详见《经界通考》中,兹不悉赘也。

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人伦明於上,小民亲於下。

教在人伦

取民有制则民有恒心矣,夫然後可以教,故继之以庠序学校之制也。然则何以教之?人伦而已。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岂惟不至放辟邪侈以陷於罪,将见孝友睦姻任恤皆相习而成俗,虽唐、虞之教亦如是而已矣。此与上恒产恒心之文正相呼应。至於此,然後知民事果不可以缓也。唐、宋以後,世俗惟尚词章,虽立学舍,不以人伦教之,故小民不相亲;三代以上不如是也。

全章要领

“民事”以下数十言以“取民有制”句为要领。“夏后”以下数言以“其实皆什一”句为要领。“龙子”以下数十言以“虽周亦助”句为要领。“设为庠序”以下十馀言以“人伦”二句为要领。学者不可以不细玩其文义也。

有王者起,必来取法,是为王者师也。《诗》云:“周虽旧邦,其命维新。”文王之谓也。子力行之,亦以新子之国!

此勉滕文公语,通结上文数段之意。

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井地即助法

井地,即助法也。孟子之告文公凡三事,曰什一,曰助法,曰教民。此独问井地者,什一教民皆易行者,举而措之耳,惟助法须经画得宜,故使毕战专主其事而问其详於孟子也。井地,采邑之法?所以养卿大夫士者,故言井地必及谷禄。“分田”即井地事也,“制禄”即谷禄事也,二事相为表里,井地均即谷禄平矣,故合而言之。

夫滕,壤地褊小,将为君子焉,将为野人焉。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君子与野人

“君子”,承上制禄而言之也;“野人”,承上分田而言之也。君子野人不可偏废,故助法不可以不行也。“九一而助”,治野之政也;“国中什一使自赋”,因治野而连及之也。不言行何法者,取之以什一,民即得其所矣,不拘拘於贡、助、彻也。“圭田五十亩”,制禄之馀政也;“余夫二十五亩”分田之馀政也;至是而君子与野人皆无憾矣。

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乡遂之政

此因上“国中什一”之文遂言乡遂之政也。乡即《齐语》所称“士乡十五”之乡。“乡田同井”者,每夫授田百亩,与井地之田同也。“相友”、“相助”“相扶持”者,即所谓“小民亲於下”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都鄙之政

此承上“九一而助”之文详言都鄙之法也。古者百步为一亩,三百步为一里,方里则每面皆三百步,以开方法分为九区则每区皆百亩,形如井字,故谓之“方里而井”也。“同养公田”,所谓助也。“公事毕,然後敢治私事”,所以教野人使知有上下之分也。

此答井地之问乃治都鄙之政。然国中什一,乡田同井者乡遂之制,百姓亲睦,先公後私者教民之方,其事相因,其理相通,故其言亦连而及之也。

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结论

此结上文之意。“略”者,其大纲;“润泽”者,其细目也。操其大纲,随时随地而变通之,三代之政无不可行於後世者矣。

《孟子》七篇,其文多矣,故今《录》中止择要者载之。独此章乃治国安民之大节,而向来说者多未分明,不能尽孟子之意;故今全录其文而於先儒之所未及言者补而解之,使与《经界通考》之言互相发明,或於读《孟子》书者不无小补云。

按:《梁惠王下篇》孟子答滕文公之问凡三章,皆寻常问答之言,非若《为国章》言分田制禄者可比,故於此章文备载而详释之,而其馀皆不载。

“鲁平公将出,嬖人臧仓者请曰:‘他日君出,则必命有司所之;今乘舆已驾矣,有司未知所之,敢请。’公曰:‘将见孟子。’曰:‘何哉!君所为轻身以先於匹夫者,以为贤乎?礼义由贤者出,而孟子之後丧逾前丧,君无见焉?’公曰:‘诺。’乐正子入见,曰:“君奚为不见孟轲也?”曰:‘或告寡人曰“孟子之後丧逾前丧”,是以不往见也。’曰:‘何哉?君所谓逾者,前以士,後以大夫,前以三鼎而後以五鼎与?’曰:‘否,谓棺椁衣衾之美也。’曰:‘非所谓逾也,贫富不同也。’乐正子见孟子曰:‘克告於君,君为来见也。嬖入行臧仓者沮君,君是以不果来也。’曰:‘行或使之,止或尼之;行止,非人所能也。吾之不过鲁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并同上)

《梁惠篇》及时之先後序

按:《梁惠王》一篇;凡与时君问答之言皆以时之先後次之,则是至滕至鲁皆孟子晚年事也。《兼金章》以在齐为“前日”,在宋、薛为“今日”,则是至宋至薛亦在孟子去齐後也。《滕文章》孟子在宋,《滕定章》孟子在邹,皆滕文未即位时事,则是孟子去齐之後先至宋而後归邹,而後至滕也。故今以宋、邹、滕、鲁为次而并次之於去齐之後。

《鲁平章》总结通篇之文

孟子曰:“吾之不遇鲁侯,天也。”此一语虽结此章之事而实总结通篇之文,言历说时君而无所遇者皆天而已矣,正与《公孙丑篇》答充虞语,谓《天未欲平治天下》之意略同,故以此章殿此篇也。

杂纪

“孟子居邹,季任为任处守,以币交;受之而不报。处於ぶ陆,储子为相,以币交;受之而不报。他日由邹之任,见季子。由平陆之齐,不见储子。”

“陈臻问曰:‘前日於齐,王馈兼金一百而不受。於宋,馈七十镒而受。於薛,馈五十镒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则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则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於此矣!’孟子曰:‘皆是也。当在宋也,予将有远行,行者必以赆,辞曰“馈赆”,予何为不受!当在薛也,予有戒心,辞曰“闻戒,故为兵馈之”,予何为不受!若於齐,则未有处也。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孟子》)

孟子游历之先後

按:此二章取两国或三国之事比而述之,固并可专系之於一时也,故并附纪於後。又按:季任之文在储子前,则是至任在至齐前也;齐称前日而宋、薛称今日,则是至宋、薛在至齐後也。然则孟子去齐之後,先至宋、薛,然後至滕矣,故《膝文章》称“过宋而见孟子”也。去宋、薛後,盖尝归邹,邹、鲁之当在此时,故《滕定章》称“然友之邹问於孟子”也。故今哄《兼金章》於《季任章》之後。孟子虽无与任、宋、薛之君问答之文,然即此二章求之,孟子游历之先後亦可概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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