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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山林的界碑一(3)

说干就干,吼秦腔的陕西人甩开膀子大干了几年,“树上山,粮下川,羊进圈”一几年过去了,陕西的山川果然变了个模样……

我是在内蒙古出差时听到贾治邦入主和平里东街18号消息的。过去,我只是在电视上见过他,也在网上看过民政部的一位作者写的一篇文章《贾部长印象记》。回京后不久,就在一次会议上听了他的讲话,他说,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吃透“三头儿”(上头儿的精神,外头儿的情况,下头儿的实情),否则,糊里糊涂,浑浑酿腥就干不好工作。

2007年,在年初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贾治邦首次提出了林业“三大体系”建设的现代林业构想,即林业生态体系、林业产业体系和生态文化体系。

此刻,贾治邦与人民网的网友交流正在进行中。他说——我到国家林业局以后,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意识到:要发挥我们国家林业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必须走改革的路子。不走改革的路子,林业发展就没有动力。但要改革就有风险,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集体林权改革。那时候,我们实行了林业“三定”的改革政策,这个政策出台以后,一夜之间许多农民把山剃成了光头。至今我们仍心有余悸。但我相信,我们今天的林权改革不会出现那样的问题了。现在是依法治国的时代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已经具备了继续推进林权改革的条件。

国家关于土地的政策、林地的政策是德定的,是不会变来变去了,不会像当年那样了。农民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不会把分到他名下的林子马上政了。

另外,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取消了,林业承担的税费少了,林业的负担减轻了。近几年,林产品价格不停地上扬,农民觉得务林可以增加他的收入,特别是山区农民,觉得林业是他脱贫致富实现小康的最主要的途径,而且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所以农民要求林权改革的呼声特别高。

2003年,中央又出台了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必须加快林权制度改革。上面有要求,下面有呼声,我作为国家林业局局长,义不容辞,不该有任何的担忧,完全应该积极地、大胆地推行这项改革,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非常成功的、非常有序的、非常穗定的,受到了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

后来,贾治邦又专门撰写了一篇文章,阐述他的重要观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范畴上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度的整体性;在本质上是农村改革的延伸,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在进程上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其方向和目的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就是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续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土地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民在生产实践中的伟大创造,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普遍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对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以耕地为对象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效能已经基本上发挥出来。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农血发展水平已经超过世界平均发展水平的30%。这指的是粮食和农作物。要进一步发挥农村的发展潜力,必须着眼于比耕地面积大得多的山地和林地,在山地和林地上做文幸,全面发挥农村土地资渌的潜能,推动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耕地十分有限,但拥有43亿亩林地,还有大面积的沙地、草地、湿地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将我

国对土地的改革由平原延伸到山区,由耕地延伸到林地;就是要充分利用好林地,挖掘林地资源的潜力,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发挥林地的作用;就是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属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实现农民对林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对林木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在以林地为核心的生产资料分配上,对于属于集体原始积累的森林资源资产,集体成员享有同等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使林业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林业生产力得到更大的解放,进而使整个农村的生产潜力得到更大程度的释放。

现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大突破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有范围。如:在“八山一水一分田”的福建省,过去只是落实了一分田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八分山的产权没有落实到农户。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目的,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就是要把八分山的产权真正落实到户,确定经营主体,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生产力,把林地的潜力和粮田一样充分释放出来。同时,改革的内容也实现了突破,林权制度改革后,通过林权证抵押,不仅可以从银行贷款,而且还可以流转。这就更加有效地促进了人才、资金、科技等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向农村聚集,更加有效地盘活了资源,也更加有效地漱活了机制。“温饱靠耕地,致富靠林地”已经成为广大山区农民的共识。如果将原来粗放经营的25亿多亩集体林地落实到农户,像18亿亩耕地那样,实行集约经营,必将产生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创造巨大的物质财富,实现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突破。

没有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农村改革是不全面的、不彻底的、不完善的,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以全面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巨大的促进作用。

任何变革都需要选择突破口。

一位哲人说:“历史不是发动的,而是到来的。不过,历史需要有人推动。”他还说,“历史的背后是人的身影”。

而另一位哲人说:“推动历史车轮的人,需要非凡的胆识和气魄。”也许,我们今天评论林权改革的得失,还为时尚早,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人类历史的每一次变革,都促进了经济繁荣、政治昌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山林有问题,但不是山林的问题

有两首打油诗,很有意思。

林不归我,

我不爱林。

利不连我,

我不营林。

责不罚我,

我不护林。

我山不种我树,

我树不能我政,

我砍不能我卖,

我卖不能我得!

这两首打油诗,生动而真实地反映了中国林权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历经演变:

土地改革时期——分山到户。

农业合作社时期——山林入社。

人民公社时期——山林统一经营。

改革开放初期——林业“三定”。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山林制度的分合聚散,似乎也是有规律的,它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与社会制度所决定的所有制形式相伴相随。

在中国,山林的权属不外乎两种:公有和私有。而公有又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即是私有。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日之公家的;个人所有的,日之私家的。

农民谈“公”论“私”时,后面往往都带一个“家”字,这一点与西方语言不一样。西方的私,是指私人。夫妻之间,父子之间,一说到财产也有明确的私权界限。中国农民眼中的私家,则是私中有公。旧时,这个公,以家族或氏族为单位。山林多落在先到的大姓氏族手里,后到的氏族便没有山林或少有山林。通常一姓的山,都掌管在公堂之手,周围五六里以内,用的公禁公采制度。所谓“公禁”者,不但禁止买卖,而且绝对地禁止自由采伐。

家族中,族长就是公;小家之中,没有公,只有主。“当家的”才是一家之主,老婆是“糟糠”“屋里的”“贱内”,似乎没有独立的人格。

西方的私,是指公共社会,平等私有体的横向组合,通常只是具有政治和经济的意义,与隐私之类的私事无涉。中国农民所说的公家,则是公中有私,在“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年代,夫妻吵架,青年恋爱,老人人土,娃崽读书,女人穿衣,男人吹牛,母鸡下蛋,老鼠钻墙,所有的私事都由公家管着,也由公家承担着全部责任。公家成了一个大私。正因为这种集体的家族感,人们一般都把干部叫作“父母官”。这倒接近了汉语“公”字的原意。汉语里的“公”字是指部落首领或国家帝王,江山社稷是天子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魏国的群臣称曹操为“主公”,也是源于这种意识。

孙中山说的“天下为公”,不是以哪个人为公,而是对专制王权彻底的批判。然而,公的幽灵,从来就没有离开过中国的乡村。

在中国的乡村,现在的山林大多为集体所有,集体是谁?集体就是公家。公家所有,公家统一经营管理。国家林业局政法司司长汪绚告诉我,虽然山林的所有权明确,但集体林区普遍存在“五难”现象,掰开了说,这“五难”就是:一日造林难——农民不愿造林,集体无力造林,林业部门没钱造林;二日护林难一由于山林是公家的,不是“私家”的,所以管护的积极性不高,乱砍滥伐屡禁不止,山林人为破坏情况严重;三日防火难——农民对防火漠不关心,一度是“干部打火,群众观火,领导恼火”,山林火灾时有发生;四日兴林难——由于山林的经营主体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没有落实,所以农民对提高山林的经营效益不关心,对科技无需求,造林不讲质量,经营不讲抚育,生产不学技术,产品不连市场,管理粗放,林地生产力低下,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五日民主难——山林名义上是村集体代表全体村民进行经营管理,实际上只是几个村官在操纵。村官就是村子里的“公”的代表。采伐哪里,什么价格,收入多少,开支去向……

都是村官说了算,因为他们代表着“公”。

村民们不无抱怨:

补不完的干部补贴,

花不完的干部接待,

办不完的公益事业。

山林的积弊太多了……

山林的积弊太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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