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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1)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越来越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而由于征地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没能分享到土地增值收益。因为拆迁引发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集体上访、武力抵制拆迁,甚至有人因此自焚。这些做法只能是加剧矛盾,增加对自己的伤害。合理有效的做法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补偿,其前提是对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的法律知识心知肚明。51.土地征用的程序与审批权限是什么

用地单位要得到被征土地的使用权,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进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用土地一般要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

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或者准许建设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批准,建设单位方可申请用地。需要征用土地时,建设单位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选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同意后,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建设地址,并划定用地范围。

三、商定补偿安置方案。

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四、划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五、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如在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国是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贫乏的农业大国,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所以,我国对征用集体土地有着严格的批准权限,《土地管理法》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征地批准权限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是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00亩以上合计为2000亩以上。

二、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土地10亩以下”包括一个建设项目同时征用耕地3亩以下和其他土地10亩以下,合计为3亩以上10亩以下。

三、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征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律师在线:土地补偿有怎样的标准?征收土地,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我国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农村集体和国有土地二类。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可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咨询;国有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国土部门公布的不同地类地价确定,具体的标准如下: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掉换。

计算方法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计算方法是:[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52.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享有怎样的权利

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国家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补偿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获得安置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三、知情权。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地审批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对补偿标准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

律师在线:征收土地的农民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当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应该获得一定的赔偿,赔偿的费用主要有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即归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亩数计算,标准为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到10倍。自2004年10月21日起该项费用以被国务院2004年28号决定解禁,准许集体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各省各有不同。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针对土地使用权、农民生活来源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户,即农民个人;如果同意集体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则归集体统一使用。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人员补助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到6倍。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是针对财产所有人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归财产所有人。标准由省级政府授权给设区的市政府制定。53.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那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呢?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的方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一定年限限制的: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也就是说,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地、无年限限制地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

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律师在线: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划拨方式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之一,对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54.国有土地挂牌出让程序是怎样的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国有土地挂牌出让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

一、征询规划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建设局征询拟出让地块规划红线及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二、报批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地价评估,结合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由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拟订土地出让底价报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土地估价审定委员会研究确定出让底价。

四、公告。

市国土资源局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告并将挂牌底价密封交公正机关。

五、报名。

竞买人到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领购有关挂牌文件资料,提交竞买申请书和保证金,领取竞买证。

六、报价。

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报价期限前填单报价,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即时公布最高有效报价。

七、确定竞得人。

报价截止时间到时,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根据报价情况按规则确定竞得人。

八、签订确认书。

竞得人当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于挂牌活动结束5日后退还。

九、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出让金及有关费用。

十、土地登记。

竞得人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律师在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是什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有一定范围的,其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55.怎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按照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直接转让的,只有在依照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从而使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变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才允许其转让。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一]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二]受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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