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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4)

如果父母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达成协议,解决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处理。

对两周岁以上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

如子女已经年满十周岁,父母双方在抚养权问题上发生争执时,通常会考虑子女的意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母双方都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的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地考虑子女的意见。

四、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处理。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又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律师在线:如何变更抚养权?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变化,或者子女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一般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通常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以下情形的,应给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14.离婚了,我们的财产怎么办

离婚必然要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我们首先应该明白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指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内容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政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比如,女方父母在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出将房屋留给女儿所有,那么,该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攀升,在离婚诉讼中,房子自然成为离婚双方争夺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下,分割房屋时,法院会照顾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是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弱势一方。如果没有子女,或者双方条件差不多,都有购买能力,法院会将房屋判归出价高于评估价或出价高的夫妻一方。

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共同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产,解决办法是一人一套,由拥有价值较大房产的一方将差价补给另一方;若双方都想拥有价值较大的房产,则由双方竞价,房产归出价高的一方,另一方得到相应的货币补偿。

律师在线:如何认定婚前房屋?购买房屋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往往对房屋的归属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如何认定是婚前房屋呢?

一、婚前一方出资,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购房,而另一方未出资,此房应属于出资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二、婚前双方出资,但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如出资的一方无法证明出资是因双方达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一般会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三、婚前一方全额出资,但以另一方名义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将对其争夺房屋所有权不利。

四、婚前以双方名义购房,但是一方出资。如双方没有另行约定,而将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则出资方的出资会被认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如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又无按份共有的约定,该房会被认定为共同共有。15.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子女既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也是法律之规定,目前,许多已经离婚的夫妻常常因为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对簿公堂,就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发生争论。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抚育费负担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育费给付期限。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二]尚在校就读的。

[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三、抚育费给付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

律师在线: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说到子女的抚养费,很多人都简单地认为就是指生活费,其实不然。《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及手机等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患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16.如何分割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

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房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作为一个基本的条件而必不可少的。当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走向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往往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按揭房的分割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婚前共同出资首付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并且在房产证上也注明房产所有人为双方,婚后,不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财产返还按揭款,这套房屋都应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财产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分割时,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对该共有财产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割:

[一]若按揭款已还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二]若按揭款没有完全还清,如果贷款人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则应当支付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三]若双方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情况较为复杂,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四]如果贷款人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征询另一方意见,如果对方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够进行转按揭,则房屋所有权由另一方取得;如同样不愿意主张所有权或不能进行转按揭,则将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平均分割拍卖款。

二、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婚前一方按揭购买并取得房产证,说明一方已经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归一方所有,房屋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同理,对银行所欠的债务,则可视为是一种个人债务。

对于婚后还贷的情况,不论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可视为是对一方的个人债务进行偿还。如果因离婚另一方要求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

三、婚后以按揭形式购买房屋并取得房产证,以一方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还款。

对于此种情况,不论是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分割的方式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于房屋分割的规定来执行。

律师在线: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离婚后,房产分割后,会涉及房产过户的问题,以下为房产过户的流程,分为两种情况:

一、贷款未到期的所需证件:[一]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二]离婚证;[三]双方身份证;[四]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揭贷款相关手续。

具体流程为: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然后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变更手续。

二、按揭贷款已还清的:只需房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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