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券交易所因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报告,并抄报证券委。
(7)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8)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4.证券经营机构如何成为交易所会员
我国目前尚不允许私人经营证券业,证券交易所也不接纳个人会员。只有证券经营机构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且证券经营机构通常都是交易所会员。这样的证券经营机构就是人们所说的证券商。目前,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公司;一类是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能部门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部。其中以证券公司为主。证券公司可以是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制公司;可以是金融资本,也可以是实业资本。但证券公司的出资或入股单位必须是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国有企业等。
我国规定,申请成立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证券业务发展的需要;
(2)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并具备法人条件;
(3)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
(4)有符合规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或用于兼营证券业务的单独核算的营运资金。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最低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证券业务部门的证券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备上述四个条件者,就可提出建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此时,申请人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场所,注册资本,机构组织形式,从事证券业务的方式,内部规章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一些措施等;
(2)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经营机构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营运的基本指导法则、行动方针等;
(3)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4)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及简历。一般包括董事、监理、经理的简历和持有股份情况等;
(5)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经营机构除了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只有这样,才能有入场资格,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
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于入会会员的要求不太一样。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入会会员的要求是: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可在上海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连续两年以上的证券经营业绩;
(4)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
(5)承认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按本所规定缴纳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席位费;
(6)进场年费:兼营和自营经纪业务者缴50万元,专营经纪业务者缴10万元;
(7)交易手续费:一律按成交额0.3‰提取;
(8)准备金:兼营经纪业务者缴20万元,专营经纪业务者缴10万元。其中,席位费和准备金在会员退出资格时可退还;
(9)在股票交易中还要缴付年费: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缴1万元,兼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年费为5万元。
(三)演出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首先要经过审批
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对演出经纪机构作了适应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经过审批。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经审批,并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方可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时,须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证明:
(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
(4)8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
(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说明。
(6)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7)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演出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是: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
(2)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主要业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企业艺术、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5)有规定数额以上、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
3.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报程序
(1)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请。
(2)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合格者发给《演出经营许可证》。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四)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沟通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信息,促进科学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繁荣科学技术市场。
我国对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的设置有如下规定:
(1)技术市场经纪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向,有与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常设的技术市场经纪机构要有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2)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市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组织全国性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交易会要提前3个月在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机构或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3)技术市场经纪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备案,并在国家规定的或者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的监督。
(4)技术市场经纪机构内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从事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工程技术序列或其他相应专业职务序列配置,并在工资和生活上与其他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为了促进房地产流通,活跃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租赁明码暗价、瞒价偷税、价格失控等现象,以及为交易各方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我国从1986年开始兴起房地产经纪服务企业。它的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和咨询服务、房屋供求登记与介绍业务、房屋代售、房屋吞吐、房屋典当,以及房屋抵押业务等。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1)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房地产经纪人服务所或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自负盈亏。(2)由社会各部门或单位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企业。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格与申办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必须是具有法入资格的经济实体。有明确的经营主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2)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要有合法的法人代表,并配有与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和财务人员。
(3)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内容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必须建立符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合法的经营方式与手段。
具有以上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并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审查合格,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房地产经营资格证书》。
(2)凭《房地产经营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当然,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还要向自己的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领取《房地产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活动原则和行为规范
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原则:即(1)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2)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3)平等协调、自愿成交的原则;(4)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国家还禁止以咨询、介绍、服务为名,进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强制交易行为。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的行为规范是:
(1)在交易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忠诚地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不能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或借中介之机进行投机倒卖、牟取暴利,或进行非法的中介活动;
(3)委托、代办、收费等必须通过合同和协议公开进行;
(4)经纪人服务费的收取应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纪人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纪人的责权利
明确经纪人的职责,全面完整地规定经纪人的义务和权利,有利于对经纪行业和经纪人进行管理,对规范其行为和促进其发展亦是大有裨益的。
一、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
经纪人的职责就是指经纪人对客户和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兑现的承诺等。所谓经纪的义务,也不仅是指法学中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或不履行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社会道德方面的行为责任。
概而简之,经纪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经纪人在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经纪人并有责任接受市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二)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实事求是向客户介绍相关情况,包括介绍委托者诸方的资信、财力状况和所交易的商品情况等。经纪人如果已知某方(如甲方或乙方)委托人的资产不足、濒临倒闭而难以完成其应向对方履行的事宜,此时,若该方还要经纪人为其提供方便时,经纪人应给以拒绝。
(三)公平对待委托人诸方
经纪人应公平地对待委托人诸方,不应有偏向任何一方的行为出现。经纪人还要实事求是地及时转达一方给另一方的要求和提出的问题等。任何具有不公平性和有欺骗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严守委托人的秘密
经纪人要严格为委托人诸方保守秘密,凡委托人叮嘱其不应告知对方的事宜,经纪人一定不要泄露。
(五)准确掌握交易诸方的有关情况
经纪人要对每一个交易都应有各种详细的记录,应准确地记载交易诸方的姓名、商号、交易内容、日期等,认明合格后交委托人各方存证。这种记录一旦委托人签字认证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委托人之间正式订立合同的基本依据。
(六)妥善保管委托人所交的样品或其他实务等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妥善保管委托人所交样品或其他实物的义务,若丢失或损坏应负相关责任。
(七)严守中介地位
经纪人处于中介地位,这就决定了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时,不能亲自从事任何商品实务的买卖,如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经纪人只能为当事人诸方牵线搭桥,而不应为当事者接受或付给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