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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解决问题需懂法(1)

第1日提醒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不仅应注意开发商是否具有必要的文件,而且应注意开发商是否存在权利上的瑕疵。

个人购房的越来越多,与购房、尤其是购买期房(预售房)相关的纠纷也多了起来。现在,购房人一般都能注意到对开发商是否具备“七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进行审查。但是,购房者还应注意:一是了解所购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或第三方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一般为借款人)不得处置抵押物。因此,在购房前购房人核验开发商出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须注意该证书上“有关他项权利证明”栏内是否注明有上述抵押情况。如发现开发商以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情况,购房人应请开发商介绍清楚抵押权人(一般为贷款行)是否同意预(销)售抵押房产和同意逐步解除抵押,以及是否签署了相关的承诺书;并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之前请开发商告知原设置的抵押是否已经解除。二是了解开发商是否超面积销售。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上的准售建筑面积是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开发商可预(销)售多少房产的批准面积。开发商必须在该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内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

敬请参考:《担保法》第49条《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15条

第2日提醒

购房者应当全面考虑房屋的各项因素,只有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得出的结论,才可能是适当的结论。

购房者应当从法律和房屋的客观情况,对预购买的房屋进行全面的考虑,才能减少纠纷的发生。个人购房时应当注意的因素主要有:(1)产权因素。购房者要弄清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属,对于产权归属不清楚或产权纠纷尚未了结的房屋,购置时务必谨慎,在购买房屋后,更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质量因素。购房者忽视或没有对建房现场做实地考察,就可能遇到房屋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应注意了解房地产公司的信誉,而且应当查看房屋质量鉴定验收合格证书等材料。(3)合同因素。在合同中应明确界定:履行期限(如交房日期等)、违约责任及其承担、违约赔偿、争议解决等内容,以免在发生争执时无章可循。(4)物业因素。由于我国目前对物业管理的不完善,购买者可能忽视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物业管理的内容等。为避免日后的纠纷,购房者不仅应了解住房配套的物业管理状况,还要认真审查物业管理公约的内容,详细了解物业管理的范围及收费标准、办法等内容。(5)资格审查因素。如审查是否有必要的资格证书。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12条

第3日提醒

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应当重视房屋产权证书,因为产权证书不仅对房屋产权有重大影响,而且还影响购房者取得的一些其他权利。

购房者与开发商或者其他自然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并不意味着购房者已经取得房屋的产权,因为以上行为只是处于平等民事主体地位买卖双方所进行的房屋买卖行为的一部分,买卖双方还必须到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产权后,完整的房屋买卖过程才结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者才对所购房屋拥有所有权,才能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购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1)不能进行买卖、置换、赠与、继承、转让等行为。(2)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等权利。(3)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因为现行的拆迁补偿注重对产权人的补偿。(4)购房者所购房屋遇到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时,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5)因无产权,将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6)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等。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6条。

第4日提醒

房屋产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房屋,如将房屋卖给他人,但是,只有依法办理买卖手续才能实现房屋买卖的目的。

以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为例,如果所有人想要卖出房屋,卖方须持房屋证明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买方持单位或街道出具的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依法纳税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房屋买卖才有法律效力。如买卖的私房是其他人的共有房产的,在办理买卖手续时,还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证明书,并且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此外,在办理城市私房所有权的登记、变更和转移时,应当提交一些证件:新建、翻建和扩建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买卖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交换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证;继承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遗产继承有关证明和契证;分家析产、分割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和契证;获准拆除房屋,须提交原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如果证件不全或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必须等到条件符合后再办理产权登记等行为。

敬请参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10条

第5日提醒

房屋出租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如出租人的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收回租赁的房屋:如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但是如果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对于未约定租赁期限的,如果房主要求收回房屋的目的是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当事人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另外,如果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做出一些特定的行为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这些法定情形如:承租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行为而损害公共利益的;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等。承租人在租赁活动中,也享有一些权利,如优先购买权,即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法律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否则,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应当注意,承租人只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敬请参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

第6日提醒

正确理解婚前财产公证,依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仅是对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维护,也是对传统观念的改变。

婚前财产公证中,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和已婚夫妻。只是因为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而被称为“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顺利办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准备好相关的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3)双方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材料准备好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经公证人员查问后,双方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敬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

第7日提醒

妇女享有的特殊权利不仅包括对妇女因生理上的特殊性而享有的权利,还包括使妇女能够获得平等权利而享有的权利。

我国妇女享有的特权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基于妇女生理上的特殊性而赋予其的特殊权利,包括:(1)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如离婚后的哺乳期内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2)妇女在工种安排上应受到优待。如禁止安排从事禁忌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3)妇女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如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4)对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离婚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给予照顾。(5)计划生育保健待遇。第二,为实现妇女在享有权利上的平等而赋予其的特殊权利:(1)选举权中的特殊权利,如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干部培养与选拔优先权,如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3)女性青少年在接受教育中的特殊权利。

敬请参考:《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保护条例》

第8日提醒

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有重大意义,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也不例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人民法院需要查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子女的抚养、债务的清偿等事实情况后才能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做出处理。为便于法院做出正确的认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结婚证书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婚前婚姻基础状况和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如双方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买卖婚姻;恋爱期间感情如何;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感情如何,是否分居等等;离婚原因的证据材料,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但应提供专门医院的鉴定结论;家庭财产状况的材料,包括家庭财产清单、双方的工资收入、存款的姓名及其账号、住房情况(房屋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等)、公证书等材料,并附上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证据,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和取得时间的证据;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如子女的人数、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是亲生的还是收养、子女是愿意随父亲生活还是愿意随母亲生活的材料等等。

敬请参考:《婚姻法》第14-17条

第9日提醒

技术开发能为当事人带来收益,也可能使当事人遭受损失。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应当注意风险的承担。

如果在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致使技术开发工作停顿、中止、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损失的情况,就是技术开发的风险。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技术开发中无法克服的困难的具体情形,主要有:承担研究开发的人员在现有的人力资源、财力资源、技术资源上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无法解决的技术难题;研究开发的技术出现合理的失败,如开发的技术在某些领域内由于客观规律的原因所造成的失败。如果出现技术开发风险,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包括事先约定和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承担风险,即在出现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造成研究失败或部分失败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和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义务,法律中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致损失扩大的,将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责任。

敬请参考:《合同法》第338条

第10日提醒

当事人可以依法取得并行使继承权,但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才能够由继承人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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