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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比较法研究(4)

[31] Jehle J?rg-Martin:Individualpr?vention und Strafzumessung.Eigenverl Kriminologische Zentralstelle,Wiesbaden,1992.S.117.

[32] Hans-J?rg Albrecht:Strafzumessung bei schwerer Kriminalit?t.Duncker & Humblot,Berlin.1994.S.335.

[33] Verrel Torsten:Schuldf?higkeitsbegutachtung und Strafzumessung bei T?tungsdelikten.Fink,München.1995.S.306-309.

[34] Reuter Lothar:Zur Rolle und Funktion der T?terpers?nlichkeit in der Strafzumessung.In:T?terpers?nlichkeit,Straff?lligkeit,Strafzumessung.Friedrich-Schiller-Universit?t Jena.Friedrich-Schiller-Uni,1982.S.26.

[35] BGHSt.27,2,3;29,319,320;34,345,349;BGH NStZ 1983,268;NSTZ 1988,497;NStZ 1990,334.

[36] Eser Albin (Hrsg.):Neuere Tendenzen der Kriminalpolitik-Beitr?ge zu einem deutsch-skandinavischen Strafrechts-Kolloquium.Freiburg.1987.S.217;Bernd-Dieter Meier:Strafrechtliche Sanktionen.Springer.Berlin.2009.S.159.

[37] G?tting Bert:Gesetzliche Strafrahmen und Strafzumessungspraxis.Lang,Frankfurt am Main,1997.S.133-143.

[38] Sch?ch Heinz:Strafzumessungspraxis und Verkehrsdelinquenz.Enke,Stuttgart,1973,S.117;Franz Streng:Strafrechtliche Sanktionen.2 Aufl,Kohlhammer,Stuttgart,2002,S.235.

[39] Michael Walter:Die Bestimmung der Tatschuld und Bemessung der Strafe nach der vom T?ter entwickelten ,Kriminellen Energie Ein Beitrag zur Entfernung pseudo-kriminologischer Begrifflichkeit aus dem Strafrecht.In:Hans Joachim Hirsch (Hrsg.):Ged?chtnisschrift für Hilde Kaufmann.de Gruyter,Berlin,1986,S.497.

[40] Dreher Eduard:über die gerechte Strafe-eine theoretische Untersuchung für die deutsche strafrechtliche Praxis.Schneider,Heidelberg,1947,S.86-93.

[41] BGH NJW 1981,2204;NJW 1982,2265;StV 1983,279;StV 1986,58;StV 1990,494,544;StV 1991,157;BGHSt 35,1,18;StV 2001,229;OLG Stuttgart NStZ,2005,76.

[42] Bruns Hans-Jürgen:Das Recht der Strafzumessung-eine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 für die Praxis.2 Aufl,Heymann,K?ln,S.213;Streng Franz:Strafrechtliche Sanktionen.2 Aufl,Kohlhammer,Berlin,2002,S.175-182;Sch?fer Gerhard:Praxis der Strafzumessung.4 Aufl,Beck,München,2008,S.323.

[43] H?rnle Tatjana:Tatproportionale Strafzumessung.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1999,S.137.

[44] NJW 1987,2685,2686.

[45] Bruns Hans-Jürgen:Neues Strafzumessungsrecht?"Reflexionen" über eine geforderte Umgestaltung.Heymann,K?ln,1988,S.37 ;Erhard Christopher:Strafzumessung bei Vorbestraften unter dem Gesichtspunkt der Strafzumessungsschuld.Duncker & Humblot,Berlin,1992.S.238.

[46] Bruns Hans-Jürgen:Das Recht der Strafzumessung-eine 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 für die Praxis.2 Aufl,Heymann,K?ln,1985.S.217.

[47] Herbert J?ger:Strafrecht und Psychoanalytische Theorie.In:Claus Roxin (Hrsg.):Grundfragen der Gesamten Strafrechtswissenschaft-Festschrift für Heinrich Henkel.de Gruyter,Berlin,1974.S.125-S.128. 论德国法律对艺术伪造行为的规制——兼与中国法律比较

韩赤风[1]

【内容提要】

对艺术伪造的理解在德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伪造包括艺术模仿、艺术篡改和艺术诈骗。狭义的艺术伪造则与广义的艺术伪造中的艺术诈骗是一致的,都与被署名人的作品无关。不过,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艺术伪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另一类则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对前者的认定不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而是依据其他法律;对后者的认定则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同时德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此亦可适用。与中国法相比,德国著作权法更强调以作品存在为前提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另外,对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的规制,德国法律严于中国。

【关键词】

·艺术伪造

·艺术伪造的认定

·对艺术伪造的规制

一、德国学术界对艺术伪造的不同理解

在德国,艺术伪造(Kunstfae Lschung)主要是指美术作品的伪造,而对艺术伪造的理解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伪造包括艺术模仿(Die Nachahmung eines aethetischen Vorbildes)、艺术篡改(Kunstverfae Lschung)和艺术诈骗(Kunstbetrug)。艺术模仿主要指对原件的模仿,包括完全模仿和组合模仿,完全模仿是对原件的“复制”。组合模仿(Pasticcio)则是从被署名人的多个作品中提取不同的“片段”,然后组成一个“新作品”。艺术篡改是指对已经存在的艺术作品进行修改,如去掉或添加署名、日期等。对艺术作品的局部进行修改也属于艺术篡改。艺术诈骗通常不涉及艺术作品本身的改变,而是以欺骗的意图改变作品原有的所属关系。[2]狭义的艺术伪造不涉及艺术模仿和艺术篡改,仅指在自己或第三人作品上署某人名的伪造。[3]可见,狭义的艺术伪造与广义的艺术伪造中的艺术诈骗在这一点上是一致的,即其都与被署名人的作品无关。不过,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艺术伪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作艺术伪造;另一类则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又可以分为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和在第三人作品上署某人姓名两种情况。由于这类艺术伪造最常见的情形是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因此,下面所说的“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仅限于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这种情形。

二、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认定

(一)侵犯被署名人著作权的排除

由于行为人是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而不涉及作者的作品,因此,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这是德国学术界的普遍看法。那么,为什么说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呢?理由很简单,署名权为作者著作权中的一项(即著作人身权),而著作权的产生的前提是需要有作者创作的作品存在。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第1条明确指出,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依照本法对其作品享有保护。[4]因此,没有作品产生,是不会产生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所以说,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并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依据德国学者Norddemann的观点,艺术伪造与匿名作品有相似之处,即作者的真实姓名都被掩盖了。但与匿名作品不同之处是,作者将他人的姓名推到了前面。[5]当然,这里有一个限定,这些作品不能是对被署名人作品的模仿或篡改。既然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那么,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保护法》的适用也就被排除了。

(二)适用其他法律的选择

对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他人姓名认定为没有侵犯被署名人的著作权,不等于说该行为没有违反其他法律。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他法律的适用更有利于遏制艺术伪造行为,尤其是刑法的适用。从该行为的违法性看,德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典》都有适用的可能。

1.民法

虽然对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的艺术伪造行为不能认定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著作权,但却可以依据德国《民法典》第12条(Namensrecht,姓名权)的规定,确定该行为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从前或现在仍然众所周知的笔名,也属于侵犯了被署名人的姓名权。若是在自己作品上使用了他人的其他标记,德国《民法典》第12条也可以同样类推适用。此外,如果他人姓名在作品上没有直接出现,而是在作品上暗示出所涉及艺术家的作者身份,这时,侵害的不是姓名权,而是一般人格权。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2条的适用不再被考虑,适用的法律则是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条第2款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这样认定的理由在于,如果他人精神活动的产物被推到所涉及的艺术家身上,就会侵害人的尊严并触及了人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性。[6]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在自己作品上署他人姓名的假冒行为,还可以适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如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一般条款)、第3条(虚假宣传)、第16条(商业标志)。[7]还有,在他人名义下发表小说时,由于小说的质量低劣而造成被署名人的信誉损害,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Anschwaerzung,诋毁)也可以适用。[8]虽然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04年修改,但一般条款和关于虚假宣传等规定仍然被保留,因此,该法相关条款的适用仍然是可行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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