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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规范认知

人们一般理解的认知是指通过心理活动获得知识或应用知识,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这是人最基本的心理过程,它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想象、思维和语言等。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经过头脑的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人的行为,这个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也就是认知过程。公民的规范认知就是指对约束公民行为的法律、道德以及其他文明公约等的认知。

一、规范认知的意义和作用

(一)公民的认知水平影响公民素质的形成

公民的认知往往是和自己利益所得息息相关,认知一旦形成,就会用相应的标准去观察和评价事物,并指导自己的行为。公民的认知水平对公民素质的提高有很大意义。

(1)公民对约束其言行的规范进行认知,是成为合格公民的起码要求。充分认知规范的公民知道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做,什么是不合法的,不能做;知道什么是善的、好的,应该做,什么是恶的、不好的,不应该做。知道这些以后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去做那些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去做或者抵制那些不应该做的事情,做一名合格的公民。

(2)公民对规范的认知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民社会的成熟度。公民的规范认知越广泛、越深刻,说明这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越成熟。公民通过对规范的广泛认知,理解这些规范,达到认同,最终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这样才能实现自己的社会化过程。

(3)公民只有认知规范,才能自觉地遵循规范。公民规范是国家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保障和精神动力,只有当公民认知、认同并遵循这些规范时,才能汇聚起集体力量,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二)规范认知的作用

(1)表达利益。

公民在社会里生存和发展,必然有自身的利益追求,而且要通过多种渠道来表达自身利益。但是,在表达自身利益的时候,由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公民可能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表达方式。因此,有时候人们明明知道自己的想法有悖于事实真相,是无据无理的,但是他们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曲解事实。

(2)体验规范的价值。

公民习得社会的规范和要求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接受教育,通过灌输的途径获得。另一个是通过公民自身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参与、感受和思考,从中体认规范,这就是体验式习得。这种途径习得的规范认知让公民感触更深刻。公民通过切身体验,感受利益的得失,体悟规范的价值。

(3)传承文化传统。

不同的历史和传统使国家之间形成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公民行为习惯,但是,世界各国在文化上又有很多融通之处。由于不同的国家有自己的文化传统,所以对同一规范,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认知理解。另一方面,在同一国家内,由于公民的生活经历和受教育程度不同,人们的思想基础和认识能力不同,对规范的理解不同,在行动中出现了自觉上的差别。

二、认知法律

宪法和法律体现着国家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行为的规定,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法律认知是公民必须具备的素养,是树立法治理念、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对法的认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解法的概念

基于不同的立场,人们对法的概念理解不同。有人认为法和法律是同一概念,即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也有人认为法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由道德规范发展过来的行为规范系统;还有人认为法只不过是法官的判决,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就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法存在的基础,它决定了法的变化,但是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认识,而需要运用抽象思维才能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深刻地揭示了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本质,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所体现的阶级性越来越被公共意义上的社会权利和义务所取代,并且将会越来越多地体现出法的社会性和经济性。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具有调整人们行为的特征。法对人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都是对人的外在行为做的规定,并不裁定人的思想观念。第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决定了法具有国家的意志,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普遍的适用性。第三,法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来保护和发展人们的社会利益,而不是通过良心或思想信念等发挥作用。第四,法由国家强制实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

(二)把握法的作用

法的形式、分类不同,决定了约束力的作用不同。

法的形式是法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是指法是由哪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与效力等级。一般法的形式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以及学说和法理。在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具体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以及其他法的形式。其中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法的分类包括法的一般分类和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可以从以下五个层面进行划分:从法所规定的不同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特殊分类从两个层面进行划分:一种是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法系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一种是只存在于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和平衡法的划分。

法的效力就是法对主体的约束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方面的内容。法的效力等级又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不同形式的法具有高低不同的效力,呈现出等级差别的状态。例如,我国的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法的效力在范围上有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象效力,这说明法的约束力在这三方面是有所规定的,不是无论何时何地对谁都有效。

法的作用包括法本身的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方面。一方面,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本身就对人们有指引、评价、预测、强调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公共事务等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法能够确认经济和政治制度、调整经济关系、组织国家机构、保障社会民主、促进科技文化事业的进步和思想道德建设的发展等。例如,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等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来确认的。

法的价值是满足国家主体和需要。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是法的中介性价值。法是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反映和体现,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中介。其次是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法的确认性、衡量性、保护性和认识性等。再次是法本身的协调价值。主要是指法可以协调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人们在法的价值追求上包括很多方面,但是人们更注重法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

法的运行是法的作用和价值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法的运行是法从创制到最终实现的一个动态过程,具体包括法的制定、法的适用、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几个环节。法的创制主要是立法,我国的立法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中央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地方立法权。它们根据国家的立法程序进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范围内的行为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的实施受到国家主体的监督。

(三)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首先,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所以,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其次,必须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例如,只有犯罪的想法,但没有犯罪的行为,就不能视为犯罪,也不是法律行为。再次,必须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像日常的社会交往、恋爱等行为,因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就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就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签订等。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做出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的,属于经济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法律归责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而且,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第二,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并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第三,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第四,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法律责任还有免责的规定。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免责的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

此外,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来划分,有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惩罚,即法律制裁,是国家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补偿,是国家以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三、认知道德

公民道德认知,是指对公民道德原则、规范的了解和掌握,是公民道德素质的基础。道德规范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规则和标准,公民通过认同和内化道德规范,调节自己的行为。首先要感知、理解社会道德规范,从理性和情感上把握道德规范,产生内心的共鸣,将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行为准则。个体内心的道德准则,就是为自身立法,也是个体道德素质自我完善的体现。一个具有内心道德准则的公民,就是一个有道德理想的公民。公民的道德认知是在社会实践中经过主观能动的选择和长期而反复的认识而形成的,公民在认知基础上理解道德规范,产生履行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并为实现理想的道德目标而不懈努力。

(一)公民道德是特殊的道德规范

公民道德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广义上讲,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对全体公民提出的基本的道德要求,全体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从狭义上来讲,公民道德是依据主体来定位的,道德的主体是公民,也就是公民在从事与自己社会角色相关的政治活动中所遵守的规范。公民道德是特殊的道德规范。

(1)公民道德是特殊的主体——公民的道德,反映特殊领域——社会政治活动中的现象。

公民道德是处理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政府的相互关系。人的社会角色是多重的,对公民这一角色的要求不同于其他角色,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附加到公民身上。有些行为是属于家庭和私人领域的行为,有些是属于商业领域的行为,构不成公民道德领域的行为。而且,公民道德是在公民的政治、经济生活领域发挥作用的,如果是把公民道德所依托的空间泛化、庸俗化,就没有意义了。公民生活领域的重点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在群我关系上,即我与其他众人;在族群关系上。

(2)公民道德是特殊的要求。

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自己本国、本民族公民提出的最基本、最普通的道德要求。公民道德的主体是公民,不是政府官员或其他社会角色,是公民在处理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实现自身利益、履行责任时应该遵守的道德要求,这些道德要求反映特殊的生活内容,具有特殊的行为指向以及特殊的行为约束力,并与其他社会角色要求不相矛盾。

(3)公民道德超越单一社会阶层的价值观,多元包容。

一国之内,公民往往是由多个阶层组成的社会群体。公民道德的现象也就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或阶级,其政治要求或社会愿望有所不同。而且社会和国家对不同群体的公民又有不同的道德要求。例如,在我国,未成年人也具有公民身份,但是按选举法规定,不满18岁的公民不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所以由于具体的主观和客观条件的差异,对公民道德要求也存在差别。公民道德包容多元和差别,是对公民自由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增强道德调节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一个法制非常完备的社会制度下,公民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都是有规定的,真正在现实中需要关注的是权利。培养公民道德不是单独的理论教育,它是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的。公民道德规范反映社会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精神成果。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

(二)公民道德认知的具体内容

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有序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范围逐步扩大,公民的道德认知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

公民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党的“十七大”报告增加了个人品德建设,道德建设由“三德建设”变为“四德建设”。

公民道德规范主要由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规范构成。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1)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被称为“二十字”的基本规范,具体包括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这是《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我国公民提出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国家对有公民身份的人提出的基本道德要求。

对这些规范的认识,主要把握以下一些方面:“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主要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明礼”主要规范公共领域的公共道德行为,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交往中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诚信”主要是规范人际社会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的升华;“团结”和“友善”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是公民个体之间的友善关系;“勤俭”和“自强”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是民族传统美德在公民个人行为的体现;“敬业”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表现公民的职业操守;“奉献”则规范公民与社会、国家之间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2)社会公德规范包含的主要内容有: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这五方面的规范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要大力倡导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

(3)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主要内容如下: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指导公民在处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时应该怎么做。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所以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已成为公民必备的道德品行。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处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应该遵循的道德原则。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联系密切,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家庭美德的主要内容有“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大力提倡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有利于奠定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个人是组成社会的细胞,个人品德的建设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尤其重要。公民应该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修养,着眼于现代社会的发展对公民道德素质的新要求,努力塑造良好的道德形象。

(4)“五爱”的基本要求体现着当代中国共同的利益、意志、信念和价值观念,体现着全体公民崇高的精神追求和时代风貌。“五爱”是指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它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这在我国宪法就有规定,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公民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公民道德规范是主体外在规定性和内在规定性的统一。公民道德规范在本质上是人类内在规定性的体现,是人类调节自我矛盾过程中形成的准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公民道德规范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只有将其内化为个人内心的法则,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培养社会主义好公民

好公民的概念是在国家生活中提出来的。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就有所论述。他认为城邦内,每个公民的职责不尽相同,但是大家又有共同的目的,那就是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性和正义性。这就使社会形成一个政治体系,每个公民成为政治体系中的一员,那么,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的要求。公民恪尽职守,才能形成最优良的城邦。西方社会发展到今天,许多国家仍然以培养好公民作为社会发展的目标。

我国要培养社会主义好公民,就要培养有责任公民,培养文明公民。有责任公民是对社会整体来讲的,是指公民要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一个有责任的公民,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首先考虑人民的利益,顾全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只为某一部分人的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而侵犯他人的正当利益。培养文明公民主要是针对公民个体而言的。现代公民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文明社会,需要依靠文明的公民来维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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