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由于正值“张明宝”事件发生不久,草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的条款一度备受关注。昨天,记者发现正式文本中已取消了这一条款。南京市人大相关人士解释说,取消该条款是因为国家法律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有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新规删除“醉酒驾车终身禁驾”条款原因,不是因为“国家法律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有法律规定”。因为《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很显然,虽然“国家法律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有法律规定”,但是,地方性法规还可以就执行的具体细节等问题做出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新规删除“醉酒驾车终身禁驾”条款原因的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
那么真正原因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真正原因是,违反了上位法,也就是原来的这个条款涉嫌违法!《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记6分。两者规定相比,很明显,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比于现行法律法规,“吊销驾照”、“终身禁驾”等规定无疑加大了对酒驾的处罚力度。
虽然全国掀起了一场治理酒驾风暴,但是治理的行为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越现有法律规定,用地方性立法的办法,变相地修改法律,甚至说是违法,必须要维护法律的严肃和统一!
记于20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