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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特点与危害——职务犯罪的表象分析(1)

正确认识当前职务犯罪的现状是分析职务犯罪原因,探究职务犯罪规律的基本前提。而要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现状,必须从宏观上对职务犯罪有一个总体把握。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主体——家族化、群体化、网络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腐败分子往往单独作案,窝案、串案并不多。90年代中期以后,腐败开始向家族化、群体化发展,湛江特大走私案发生后,腐败又开始呈现出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当前这三种趋势同时并存。

——家族化:近年查处的职务犯罪中,以一些领导干部为核心,以其家庭为中心的家族化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家族腐败”的特点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大肆收受贿赂,或者由亲属开公司、办实体,自己隐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权力为其牟取暴利。“家族腐败”实质上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思想导致的必然结果。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劳厅厅长周文吉任职期间,置国家规章制度而不顾,大肆繁殖“家族式”近亲干部。举凡与周文吉沾亲带故的,只要是打个招呼,无论有无职业,便可摇身一变成为干部,堂而皇之吃上“皇粮”。据查,周文吉先后为儿子、女儿、两个儿媳妇、弟弟、侄子、六个外甥、小姨子,甚至亲家的两个子女共计十几人都办理了转干,转干后老的仍在原单位工作,年轻的则被调进公安、财政、税务等重要部门工作。其中13名亲属办理录干都由周文吉亲自签批,或由周文吉亲自交办。某省纪检、监察机关作过一个统计,在某地区立案查处的37起领导干部受贿案中,有34起是夫妻联手作案,夫人充当“收银员”,夫妻联手作案率高达90%以上。据有关部门统计,自1997年湖南查处“三湘第一贪”的张德元伙同养子、妻子的特大受贿案以来,“家族腐败”案件逐年上升,牵涉面愈来愈广,犯罪金额也越来越大,其中涉及副厅级以上干部的大要案就有14起。湖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张德元,从1991年至1994年9月,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多次牟取利益后,单独或伙同养子张晓丹、妻子邹建萍共收受贿赂220多万元。这位曾经不可一世的正厅级干部,于1999年11月9日被执行死刑,他的养子和妻子也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6年。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原局长兼党组书记林国悌通过帮助他人承揽业务、非法为他人牟取利益等手段,先后29次收受贿赂527.3514万元。其中林如海(林国悌之子)与其串通一气,多次参与收受贿赂高达397万元,赵幼娟(林国悌之妻)除参与行贿受贿交易,还负责保管和存取赃款赃物。结果,林国悌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其子林如海被判无期徒刑,其妻赵幼娟以受贿罪、窝藏转移赃款赃物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再如2001年号称“三湘女巨贪”、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一案,她为大肆敛财方便,首先与妹妹蒋兰萍及其姘夫吴有恒商量,利用她的职务之便,成立了长沙恒基建筑装饰公司。蒋艳萍指令下属省建六公司提供大量资金帮助以吴有恒、蒋兰萍的名义成立的这一私营公司注册,并由省建六公司提供技术力量和技术资料为这家公司骗到二级企业资质。而后,由蒋艳萍出面联系,不惜牺牲国家利益,使恒基公司从国有企业手里争揽到一个又一个的建筑工程。当恒基公司大发横财时,蒋艳萍便悄悄地从其亲属那里接过上百万元的贿赂。案发前,蒋艳萍将装有受贿、贪污和非法所得的存单、有价证券等共计800多万元的密码箱,交给自己认为最可靠的弟弟、长沙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科原副科长蒋绍文带回家中保管与隐藏。此案中蒋艳萍因受贿、贪污等被一审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后,其亲属也先后被判刑。又如湖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马其伟受贿一案,马其伟在担任省交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公路重点工程及担任厅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妹妹马淇英、三女儿马骥、二女婿黄俭,帮助他人中标、分包工程和承揽业务,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单独和共同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226.6万多元。马其伟因巨额受贿被一审判处死缓,并处没收财产118万元,其女儿、妹妹和女婿等也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河南沁阳铝电集团总经理秦瑞歧自1993年1月至1999年4月89次共受贿616万元(其中470万元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缓,秦瑞歧的妻子、3个女儿、4个女婿、1个儿子,先后因贪污、受贿、包庇、窝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逮捕判刑,媒体称之为“秦瑞歧领着一家10口浩浩荡荡走进大牢”。去年年底云南省长李嘉廷及其儿子被捕,其妻子在家中上吊自杀。有人据此总结:“似乎中国贪官们的情况都是这样:他们的妻儿总是和他本人同时出现问题,而且都与自己有关”。据笔者统计,近年查处的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中,夫与妻或与情妇共同犯罪的竟占了80%多,与子女共同犯罪的占了60%多。一些领导干部由于在亲情与党性的矛盾面前丧失原则,对其亲属依仗其权力,非法谋取利益,熟视无睹,不管不教,甚至还亲自批条子、打招呼,给予支持、纵容和庇护,最后犯下严重的罪行。

——群体化:前些年职务犯罪的主体仅限于个体,而近几年职务犯罪主体已由个体发展到群体乃至单位。一些掌握公共权力的机关或特定群体在共同私利的驱动下,形成了利益联盟,在责任扩散、法不责众、从众心理的作祟下,权力蜕变成为谋取集团利益的工具,从而使权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突出表现在:

1.“公贿”现象日益突出。所谓“公贿”就是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公贿”现象最大的特点就是贿赂双方均姓“公”,用公款、公物集体行贿。贿赂双方为上下级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贿赂的内容为钱、财、物及优惠政策的“给”与“要”。有关专家指出,“公贿”作为特殊的法人贿赂行为,与私贿行为相比具有行为的集体性、目的的为公性、财物的公有性和法人犯罪性等特点。由于“公贿”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企业行为甚至是政府行为,许多人抱着不以为然的态度。恰恰就在这种不以为然中,行业特权普遍化,法人犯罪现象猛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靠权吃权”的“公贿”现象才愈演愈烈。据统计,在近几年司法机关查处的贿赂案件中,属公款行贿的案件约占60%,涉案金额约占贿赂总数的65%。当前“公贿”现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争取上级投资项目的活动中。争取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资项目历来被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视为带动本地区和本部门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主要是争取部门利益)。然而,这些投资项目的有限性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因此就出现了人们戏称为“跑部钱进”、“进京送宝”等怪现象。(2)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活动中。建筑领域由于竞争激烈,为了能够争取到建筑项目,工程承包者向发包者不计血本,大肆行贿。甚至有的地方建筑行业“明码标价”,以工程预算总额的3%到10%向掌握工程发包权、质检权、材料供应权的有关人员行贿。(3)在银行贷款的活动中。目前,许多企业面临着资金紧缺的困难。为了争取贷款,企业便采取各种形式用重金收买银行中负责发放贷款的决策者,由此引发出了大量的“公贿”现象。据了解,银行贷款中的公款行贿大多数是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除了上述几个较为突出领域之外,“公贿”现象在房地产买卖、股票上市、土地审批等经济交往中,随处可以捕捉到它的踪迹。“公贿”的存在和泛滥,不仅败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污染了整个社会的风气。“红包”支配一切,致使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有悖经济规律的怪事迭出,大量国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据了解,从1982年到1992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高达5000多亿元。这意味着我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也达500多亿元,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以上。

2.集体截留,贪污挥霍,私分公款。这种腐败行为往往打着为集体谋福利的旗号,截留上缴或下拨资金,私设小金库。安徽省某部委人事处私设小金库,吃喝挥霍公款28万元,该处除招待来客就餐外,自请白吃163次,吃遍了合肥市大小酒店56个。该处还用公款滥发烟酒、皮具、餐具、围巾等20多种实物供个人消费。湖南省某全国重点大学的招生处,集体私分公款达20多万元,后数人分别被判处5年、3年等有期徒刑。辽宁抚顺市六中领导班子集体贪污案也是震动全国的,校长叶烈与两名副校长、党支部书记、总务处主任、教导处主任及三名财务人员串通一气,在1996年8月至1999年8月的三年内,将学校账外资金107万元私分。人称“腐败街”的广西合浦县廉东兰园住宅小区,18幢豪华别墅式独立住宅楼是该县有关领导干部的个人住房。这些小楼每幢占地166.8平方米,房前屋后均有绿地,每幢的房地产价值34万余元。据报道,每一个住户实际占有国家财产18万多元。“腐败街”案涉及的18户党政干部中,有16户有严重的经济犯罪嫌疑或违纪错误,7人被逮捕,16人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诸如挪用专项资金来为小团体谋私利也是群体腐败的表现。水利部隐瞒转移南水北调资金,设立“小金库”,1994年至1998年,水利部及下属单位共挪用水利专项资金1.16亿元,用于投资和购置办公楼及宿舍甚至炒股票等。2001年,全国审计机关查出了违法违纪金额1600亿元。其中审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21个直属局和部分分支机构1999年、2000年财务收支情况,查出各类违法违规金额34亿元,这其中包括滥发钱物的9亿元。还查出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5起;查出中小学“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金额39亿元;审计发现大案要案线索22起,涉案金额27亿元,涉案人员35人;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348亿元,主要是会计信息失真,私设“小金库”、违规炒股、偷漏税金、违规放贷以及由于决策失误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3.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集体以权谋私。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动搞“三乱”。如湖南汉寿县株木山乡派出所换办身份证,“所务公开栏”公布的办证收费标准为10元,可实际要收30元,还不给收据。在国家取消个体工商企业管理费后,隆回县工商局仍将个协会费由200元至400元提高到2000元。有同志指出,一些上级部门未拨足下级经费,却出台了一些福利政策,即“上面开口子,下面拿票子”,客观上助长了“三乱”现象。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干部明目张胆地索拿卡要。湖南省某县一个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长三人沆瀣一气,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趁拆迁征地之机,以搞点“辛苦费”、“吃烟钱”为由,大肆勒索工程款和侵吞拆迁费达20万元,这些钱都巧立名目进了个人腰包。四川省石渠县一乡党委书记与乡长借建水井之机,对承包人大肆敲诈,乡党委书记甚至借用“黑社会”力量催“账”。

集体腐败比个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和腐蚀性。这是因为:第一,群体腐败是有组织的违法乱纪行为。这种有组织性表现为参与者有违法乱纪甚至犯罪的故意,相互之间有所分工,从而形成共犯关系。从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很多腐败群体内部有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他们滥用的是一系列不同岗位的公共权力,在行动上和对于赃物及不法利益的分配上有团伙成员共同承认和接受的“规矩”。由于群体腐败的计划性和密谋性,特别是团伙成员相互之间预先采取的保护性手段,使得查处这类案件的困难程度很大。第二,群体腐败涉及的人员和部门较多。往往是一人带多人,一案带几案。腐败团伙既能在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内形成,也可在一个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形成,甚至能够在跨地区的范围内形成,如震惊全国的无锡非法集资犯罪团伙就是如此。通常,团伙内既有官员,又有体制内的人士,还包括体制外的不法分子。这些人上下串通,内外联手,结成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的违法犯罪集团。第三,群体腐败具有较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地位的便利,以“单位”和“组织”的名义,在为本地经济或本部门发展做出贡献的伪装下,大肆贪污掠财。如一些地方有组织的走私贩私活动、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均打着发展本地经济的招牌,而这些犯罪活动往往和官员的团伙腐败互为表里。由于群体腐败具有上述特点,造成的危害也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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