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素以寡礼、无儒而著称,后虽然曾招贤纳士,然而都是征战、谋略、法术之士,重使用而轻理论,因此法家的著述大都显得苍白无血色,缺乏理论营养。晋法家认为,诸子之学非本国固有,而且儒无益于国家的治理,“儒以文乱法”,“民不贵学问则愚”,“愚则易治”。所以,治理国家应明法令,“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燔诗书而明法令”,“焚书坑儒”。晋法家虽有吞并天下之雄心,却无兼容他家之襟怀。
晋法家思想与齐法家思想的差异性表明,当一种思潮席卷社会时,并不会被社会全盘吸收,而在与当地文化传统结合的过程中会逐渐“地域化”。正如我们在战国中期看到了“齐鲁化”的“法家”——齐法家一样,我们还在战国末期看到了“晋秦化”的儒家——荀子学派。因此,任何脱离当时当地的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与生活环境,简单、静止地贴标签式辨别、划分学术思想和学术派别的做法,既不能如实描述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真实情景,也不能再现其基本风貌。
2.法家思想与地域文化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和新兴地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在思想学术界,一个与儒家传统“礼治”(即家本位)相对立的新思潮逐渐萌发、壮大起来,这就是“法治”思潮——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
就时间而言,“法治”思潮兴起于春秋战国,正好与各诸侯国封建地主阶级先后变法并登上政权宝殿同步;就地域而论,由于历史、民族以及文化传统等原因,加之各诸侯国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一般说来,在宗法“礼治”影响较深的诸侯国,其封建化的步伐就相对缓慢一些,“法治”思想的影响也就相对小一些;相反,在宗法“礼治”影响较薄弱的诸侯国,其封建化的步伐就较为迅速,“法治”思想更容易进而成为统治思想。
当时,在政治法律领域分别发挥主导作用的有三个地域文化:周鲁文化、晋秦文化、齐国文化。周鲁文化说明着过去,晋秦文化改造着现实,齐国文化则预言着未来。
(1)晋秦文化与晋法家思想
与中原文化,即周鲁文化相比较,中国西北部的晋秦文化具有十分鲜明的差异性。中原文化是一种稳健、内向、农耕式的文化,也可以说是“君子”文化,试图通过“君子”的“正身”、“修己”、“刑于寡妻”、“施于邦国”、“仁及草木”,达到天下大治;而晋秦文化则是一种奔放、外向、游牧式的文化,也可以说是“斗士”文化,鼓励人们通过后天的努力去打破“先天”的血缘身份,并争得较为优越的生活待遇,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富裕与发展。
在发生剧烈变革的春秋战国时代,中原文化的某些惰性因素日益突出,最终被晋秦文化的排排巨浪冲击得体无完肤、无处安身。但是,中原文化毕竟已经深深植根于农耕式的宗法社会之中,当晋秦铁骑的旋风奔过之后,其生命力又借助齐国文化,即荀子之学而很快恢复起来,并进而登上正宗宝座,始终支配着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
当“法治”思潮像幽灵一样在中原大地上空徘徊时,各诸侯国对待它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原因就是各诸侯国有着各不相同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民族文化背景。于是,有的漫不经心,不以为然;有的虽然接受了它,并进行了一番变革,但由于抵挡不过传统的“礼治”的余威,终于天折。不过,与中原诸国不同,晋国、秦国却早已为“法治”思潮的到来准备好了一块广阔的用武之地。晋国之封“启以夏政,疆以戎索”
、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卫国大夫祝佗(即子鱼)在追述周初分封的情景时,曾说了一席十分精彩的话:晋国之封“启以夏政,疆纠戎索”。“戎”,泛指中国西北部的游牧民族。这句话的大意是,晋国“封于夏虚”,立于戎狄之间,所以沿用夏朝的政事,依照“戎”的法度来治理国家。
“诸戎”以游牧为生,风俗习惯与中原迥异。《左传》襄公四年:“戎狄荐居(即逐水草而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又,襄公十四年:“诸戎饮食衣服不与华同,贽币不通,言语不达。”
晋封于戎狄之邦,与诸戎屡兴战事,但以友好交流为主流。久而久之,晋与“诸戎”结成密切的关系。“诸戎”为晋之附庸,晋与“诸戎”长期通婚;“诸戎”在晋的影响之下,开垦荒地,从事农业生产;在戎狄的影响之下,晋国没有形成宗法“礼治”的浓重传统,相反,却养成“尚武”、“重法”、“尚能”的风尚,和与中原诸国迥然不同的观念。其要者如下:
第一,“国无公族”,诸卿专权。
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
春秋初年,晋文侯死后,昭侯即位,封文侯的弟弟于曲沃,即曲沃桓叔。曲沃(今山西闻喜东北)比晋都翼(今山西翼城南)大。曲沃桓叔依靠实力,长期与公室为敌。至曲沃武公时,终于灭了公室。曲沃武公代为晋君,是为晋武公。武公死后,子献公即位,然而晋之内乱未已。晋献公因“桓、庄之族倡”,“尽杀群公子”,又因“骊姬之乱,诅无蓄群公子,自是晋无公族”。从此以后,晋国没有公族,政权逐渐归异支异族的贵族掌握,异姓卿之宗族组织代替了公室宗族组织。异姓异族之卿大夫日益强大,诸卿之间争权夺势,互相兼并,终于演成“六卿****”i的局面。
正如《左传》昭公三年记载,叔向在谈到晋国形势时所说:
然。虽吾公室,今亦季世也。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庶民罢敝,而宫室滋侈,道建相望。而女富溢尤。民闻公命,如逃寇雠,栾、邻、胥、原、狐、续、庆、伯降在皂隶,政在家门,民无所依。君日不悛.以乐幅忧。公室之卑,其何日之有?
宗室的虚弱使晋国不能采取通常加强宗室地位的途径来增强国力。晋与诸侯国之间的斗争,晋公室与诸卿之间的斗争,以及诸卿之间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使晋国的政治文化与法律文化别具特色。
第二,从重“利”、轻“仁”,走向“法治”。
晋国上下重“利”,子产曾批评晋国执政范宣子:“子为晋国,四邻诸侯不闻令德,而闻重币。”晋卿大夫间“争田”、“以田讼”之事,史不绝书。《国语·晋语》又载,晋执政魏舒曾收了梗阳人的贿赂,准备枉法审案。时人批评晋国“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晋民也重“利”:“民外不得其利而内恶其食,则上下既有判矣”,即所谓“见利不顾其君”。
重“利”的结果就是轻“仁”、轻“礼”、轻“义”。《国语·晋语》说:
为仁与为国不同,为仁者,爱亲之谓仁;为国者,利国之谓仁。故长民者无亲,众以为亲。……自桓叔以来,孰能爱亲?唯无亲,故能兼翼。在考虑政治大事时,不囿于宗法血缘传统,抛弃“爱亲”的狭隘宗旨,而以国家为重,公然宣布“利国”为“仁”,这无异是对“礼治”传统观念的挑战。一切道德观念在“利国”的最高原则面前,都黯然失色了。
重“利”而轻“仁”、“义”一旦成为一种习尚,就决定着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是“以礼治国”,而是“以法治国”。第三,“晋人之教,因材授官”。晋国任官以才能、功劳为标准,而不以血缘亲疏为标准。自晋文公始,尚贤、尚能已经形成传统。《国语·晋语》说:“晋人之教,因材授官。”即,选拔官吏时,众大夫互相推荐,“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晋君对部下“类能而使之”。
“尚贤”、“尚能”的结果有二:一是晋国世族中同姓较少,而异族异姓居多;而其他诸侯国则同姓居多,异姓较少。二是向有才之士大开国门,形成人才纷纷人晋的局面。晋国对外来人才封以田宅官爵,大胆起用。以致“虽楚有材,晋实用之”。这种做法给晋国的政治注入了无限的活力。
第四,“事君以死,事主以勤”,“不从君者为大戮”。
在传统“礼治”薄弱的晋国,比较早地形成了与宗法血缘意识大相径庭的新型的封建主仆关系,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观念。“君”的权威提高了:“不图(商议)而杀者,君也”,“不从君者为大戮”;“臣”的义务感也被强化了:“无私,忠也;尊君,敏也”,“报生以死,报赐以力,人之道也”。
这从出土的山西侯马盟书中反映得很清楚。侯马盟书“委质”类有所谓“策名委质”,即把自己的名字登记在君主的名册上,断绝原来的宗法隶属关系,建立新的附属关系。新的臣下对主人要绝对忠诚:“委质为臣,无有二心”,必要时还要以死相报:“事君以死,事主以勤”,“事君不避难,有不逃刑”;“委质而策死,古之法也”。这种君臣关系正是晋国较早形成的地主与“隶农”关系在政治生活中的反射。“隶农”向地主出卖血汗,与臣子向君主出卖死力是一样的,其间毫无宗法制“亲亲”原则的脉脉温情。
其结果是对不从王命者施以严刑,即《国语·晋语》所谓“不从君者为大戮”。“大戮”就是“灭家”、“灭族”、“灭宗”之类的族诛。在晋国历史上,由于政治斗争而族诛者,史不绝书。
《尚书·甘誓》记载了夏代的一条军法:
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这正是晋人“启以夏政”的明证。
第五,“戎索”、“军礼”与晋国之法。
“戎索”,即游牧部落的法度,以尚军事、重君法为特征。晋国承其风俗,军政一体,军法与国法相融。
晋国重“军礼”,即所谓“大蒐之礼”。“蒐”的本义是汇聚众人以围猎,后来逐渐制度化。晋行“大蒐之礼”有独特的意义:
其一,阅兵,整编部队。晋国曾于此间作二军、三军、五军、六军。
其二,任命军事首长。晋国军政合一,各军将帅即为国家执政卿相,故此举实为任命国家高级官员。如:《左传》文公六年载,赵盾即是“苋于董”时,将中军,始为国政。
其三,制定法律。如:《左传》僖公二十七年记载,晋文公“蒐于被庐”,制定“被庐之法”;文公六年又载,晋‘‘苋于夷”,赵盾制定了“夷蒐之法”,都是“晋国之常法也”。
可见,检阅军队,改组政府,制定法律,实为晋国“军礼”的三部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