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尊君与尚法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天下的战争刚刚结束,秦始皇就授意廷尉李斯、丞相王绾及御史大夫冯劫等人一起“议帝号”。于是,李斯等称颂秦始皇“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并议道:“‘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日‘朕’。”秦始皇去掉“泰”字,加上“皇”字,采上古“帝”位号,号日“皇帝”。为了表示其统治一世、二世以至万世不移,自称“始皇帝”。
秦帝国最高统治者改王为皇帝,并以皇帝的“命”为“制”、“令”为“诏”,不仅是为了改一下称谓,而是想通过上尊号、称皇帝之举,来提高封建君主的法律地位,加强其权威,以巩固统治。将皇帝的命令确定为法律的基本形式,也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皇帝的法律地位。从此,****主义皇权在法律上确立起来。这一事件正是法家历来所倡导的尊君与尚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作为法家精神的首要之点,尊君与尚法一直贯穿于法家思想之中。尊君是法家的最高政治目标,而尚法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唯一有效的手段。从商鞅到李斯,法家代表人物都不同程度地探讨了尊君与尚法。
商鞅最早提出了尊君的主张,并将之与其尚法的观点紧密结合。在商鞅看来,君主的命令和国家的法令至高无上,无论是谁,只要违反君令国法,都要毫不例外地予以惩处。要使君主的法令能够顺利推行,就必须尊君,“君尊则令行”;而要君尊令行,就必须由君主掌握权力并集权于一身,因此,《商君书·修权》说:“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这里所说的“权”,实质上就是国家政权,而且是君主集权的****政体。只有君主的地位至高无上,才能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即《商君书·壹言》所谓:
夫民之不治也,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可见,“权”是“法”的条件,而行“法”的结果又巩固了“权”。正如《商君书·算地》所说:
君子操权一正以立术,立官贵爵以称之,论荣举功以任之,则是上下之称平,上下之称平则臣得尽其力,而主得专其柄。
申不害也非常强调尊君尚法。《申子》佚文:
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
但是,他却把重点放在“术”上,致力于维护君主****的“君人南面之术”。主张君主独揽一切大权,不让臣下染指,因而有超越“法”的可能性。
慎到既尚法而又独尚君主权威。在他看来,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尊君、尚法。《慎子》佚文: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
也就是说,只有尊君才能使法令统一,才有可能实行“法治”。为了达到尊君的目的,他不仅反对与国君分庭抗礼的贵族,也反对儒家、墨家所倡导的尊贤、尚贤。要求将国家职能法律化,通过法律制度而不是个人的贤智与忠诚来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民一于君”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只有国君才有权立法、变法,而各级官吏只能严格执行法令,遵守法令,一般百姓则必须受法令的役使。
慎到的独特之处在于:从“势”的角度来论述尊君与尚法,把权势放在首位,认为权势是尊君、尚法的前提;主张君主要想使臣民服从法令,就必须保持君主的至尊地位,并掌握使法令得到贯彻的权势。君主只能有一个,权力必须集中;只有君主“权重位尊”,才能“令行禁止”。可见,慎到实际上是主张君主集权的政体,其尚法实际上是提倡维护君主集权的“法治”。但他并非君权至上论者,主张尊君集权而不赞成“****”,坚持君主必须依照法令来行事。
齐法家也主张“重令”与“尊君”。认为要使法令得以贯彻,首先必须“重令”,即,使法令具有极大的权威。《管子·重令》说: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
只有尊君才能令行,而要尊君就必须赋予君主至高无上、独断专行的权势。为此,齐法家在韩非之前就初步提出了以法、势、术三者相结合达到尊君目的的思想。在齐法家看来,为了君尊令行,君主必须操柄处势。即《管子·任法》所谓:
明王之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柄者,主之所操也。主之所处者四:一日文,二日武,三日威,四日德。此四位者,主之所处也。籍人以其所操,命日夺柄;籍人以其所处,命日失位。夺柄失位而求令之行,不可得也。
并明确指出:权势是君主所独有的,这就要求君主必须集权于一身。为了防止失势,君主还必须有“术”。有了“术数”,君主就不会被臣下所蒙蔽、欺骗。“术数”的内容有两点:一是考核臣下言行是否一致的办法;二是君主必须兼听各方面意见,使下情上达,并牢牢掌握最终的决定权。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继承发展了晋法家、齐法家的尊君、尚法思想,把法、势、术三者结合起来,使法家的尊君尚法精神发展到顶峰。韩非强调,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有独一无二的权力;主张君权绝对化,要求臣下无条件地服从君主,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犯上篡权。尊君在此变成了忠君。因此,“法”成为君主的命令,“法”自君出,只有君主才能立法。正是在韩非之后,“法”成了君主命令的代名词。在韩非看来,“法”是“术”的标准,“术”是“法”的手段。如果没有“术”来维护君主的权势,并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法”则无从实现;反之,脱离“法”的基本要求,一味地滥施其“术”,就会背离“法治”的基本方向,最终导致“身治”与“心治”。
李斯将法家尊君集权的思想推向了极端,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制度,并将之付诸实践。他认为,君主应该独自统治天下而不受任何牵制,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别人不能反对。只有这样,老百姓才能服服帖帖,君主才能久处尊位,长执重势,独擅天下之利。因而在实践中,将“皇帝”及其命令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
法家尊君与尚法的精神实质是探讨政权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家看来,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只有变成法律,才能制度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首先掌握国家政权;这种国家政权形式又必须是君主独揽一切的君主****政体;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律一旦付诸实施,又反过来巩固其政权。这就是法家尊君与尚法精神的现代阐释。
二 公法与私情
一般认为,在法家之前,“公”是指公有或正直,“私”是指私有或利己,并且大多是在财产占有意义上或在道德意义上来使用的。如,《诗经·小雅·甫田》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墨子·尚贤上》有:“举公义,辟私怨。”
直到法家,“公”和“私”才成为政治法律的专用术语。法家认为,所谓“公”,是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整体意志的国家利益,维护“公”的法是“公法”;所谓“私”,则是指包括君主及各级官吏在内的个别或少数成员的个人利益,只顾这种个人利益而破坏“公法”的行为就是“行私”。“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二者势不两立。
在中国法理学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公”、“私”观是由吴起首先提出的。《战国策·秦策三》说,吴起主张推行“使私不害公”的“法治”,即不许各级官吏因个人之“私”妨害新兴地主阶级之“公”,要求奉公守法。后来,慎到在这个基础上将“公”、“私”观进一步系统化,以普遍的形式提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公”、“私”观,即“立公弃私”的“公法论”,并以此作为基点来探讨“法”。
法家借鉴了墨家的墨翟论“天志”和儒家的荀况论礼、法的方式,也用度量衡等日用器具来比喻法,以揭示法的性质。在法家看来,这些日用器具对于任何被衡量的事物都不偏不倾、公平对待,是普遍的标准,因此,“公”、“平”也成为法的主要属性,慎到也不例外。
一方面,慎到认为,法是“至公”的准则,把法看作规范一切人的行为的最公平的准则,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动,至公大定之制也。
正因为如此,《庄子·天下》篇将慎到的主张概括为“公而不当(党),易(平)而无私”。
另一方面,慎到认为,既然法是公平、无私的,因此用它来确定功罪、进行赏罚,就不会使人们产生怨恨,也就不会引起争端。这就是法的最大作用——“立公弃私”从此出发,慎到非常重视法律确认、保护财产私有权的作用,认为允许人人都有财产私有权正合乎“因人之情”的“天道”,不是立法为私,而是立法为公;相反,如果只让少数贵族有权受赏、享有私有财产,就不是“立公”而是“行私”。这正是新兴地主阶级反对世袭特权,要求论功行赏并保护其财产私有权的表现。正如《慎子·威德》所说:
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
可见,“公”、“私”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要“立公”就必须“弃私”,而存“私”就必然害“公”。因此,代表“公义”的法与表现个人行为的“私”也是对立的,法的最大作用就是“立公弃私”。在慎到这里,“公”、“私”已经成为政治法律上的概念。进而,慎到强调君主应该“立公弃私”,抛弃个人的利益,为天下、为国家效劳;同时,由于“法”是君主根据“公义”制定的,因此,只有奉“公”守“法”,才能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障君主的权威。反之,如果君主“行私”,就会出现两个后果:一是抵消了法令的效力,有法等于无法;二是损害了国家利益,从而造成混乱。因而,《慎子》佚文说:
法之功莫大使私不行,君之功莫大使民不争。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
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
为了达到“立公弃私”的目的,慎到还提出了两个具体的措施:一是“事断于法”,即严格按照法令规定办事;一是以法“定分”,即确定各种职责、行为和权利、义务的界限。
与慎到同时期的商鞅还以抽象的形式提出了“公”、“私”观:“任法”为“公”,“释(背弃)法”为“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整体利益者是“公”,迁就新兴地主阶级的个人利益,尤其是贵族、大臣的个人利益者为“私”。坚决要求明确“公”、“私”之分,主张“任法去私”,反对“释法任私”。
齐法家继承了慎到的“公”、“私”观,也认为法是“公正”的,甚至将法称为“公法”。《管子·明法解》说:
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
法的重要作用就是破私立公。法也以尚公为宗旨,以“公”执法。《管子·版法解》说: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
齐法家也将“公”与“私”对立,认为“私”的发展是对“公”的破坏。《管子·禁藏》说:
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气;私之所加,赏虽多,上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顺;举措不当,众民不能成。
国多私勇者,其兵弱;吏多私智者,其法乱;民多私利者,其国贫。
甚至认为在某些场合下,君主与“公”也是对立的,君主也可以称为“私”。《管子·君臣下》说:
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
因此,力劝君主要去私心以行公法。《管子·任法》说:
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
韩非继承并发展了前期法家的“公法”论,认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是“公”的体现。人皆有之的“自为心”可以纳入道“法”的轨道之中,也可以与“法”背道而驰。因为“公”与“私”本来就是对立的。《韩非子·五蠹》说:
古者苍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苍颉固以知之矣。
于是,符合“法”的要求的“自为心”便成了“公”的东西,反之则为“私”。在韩非看来,“公”、“私”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其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法”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人人必须无条件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规范,明示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后果。因此,韩非坚决主张“明法”。
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虽有贤行,不得瑜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此之谓明法。
“明法”,就是将法律变成判断人们言论行动是非功过并行赏施罚的唯一准则。韩非的独到之处是强调法的“明分”的作用首先在于分清“公”与“私”。《韩非子·饰邪》说: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必行其私,信于朋友,不可为赏劝,不可为罚沮。人臣之私义也。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故公私有分。
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法家对公法与私情的探讨,涉及到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家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的重要贡献之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将新兴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远远背离了法律的真正本质。
三 公端之心与明法审令
“明法审令”是法家贯穿于执法主张之中的基本精神,就是要求明白无误地了解、熟知法令,并严格遵守法令,依法办事。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法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