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君治国,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三寸之机运而天下定,方寸之基正而天下治。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
“三寸”,口舌,借指命令。靠着正确的法令就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法令的地位十分重要。
君之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以法治国”的命题就是这样推论出来的。
(2)“圣君任法而不任智”
与其他法家代表一样,申不害主张“法治”。
尧之治也,盖明法审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君必有明法正仪,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今君设法度而听左右之请,此所以难行也。
在他看来,“法治”总是同私智、私清、私说对立的,君主要推行“法治”,必须排除私念,“明法审令”。
(3)“名者天地之纲”
《申子·大体》说:
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
故善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设于不敢,藏于无事,窜端匿疏,示天下无为。是以近者亲之,远者怀之。示人有余者,人夺之;示人不足者,人与之。刚者折,危者覆,动者摇,静者安。各自正也,事自定也。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随事而定之也。
昔者尧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是以圣人贵名之正也。主处其大,臣处其细。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
申不害所谓的“名”,即“名分”。但他的“名分”既不同于儒家所重视的“君子”、“野人”之间的政治差别,又不同于儒家所讲究的父子、兄弟、夫妇之间的伦理差别。他说的“名分”,主要是指新兴地主阶级内部君臣之别。
《申子·大体》又说: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如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
这样,“名”不仅是区分君臣的政治标准,而且还成了君主驾驭臣下的手段。
(4)“君人南面之术”
申不害重视“术”,其要害在于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其实质在于保证刚刚通过变法走上历史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继续牢牢地巩固政权,防备旧贵族势力。
蔽君之明,塞君之聪,夺之政而专其令,有其民而取其国。
申不害一派的“术”,大致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即《韩非子·定法》所谓: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
即,要根据才能来授予官职,同时还要根据其职责考察其政绩,以定赏罚。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申不害在“循名贵实”方面要求得十分严格,既不许失职,又不许越权。
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
韩昭侯正是这一原则的忠实执行者。
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日:“谁加衣者?”左右对日:“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
申不害甚至主张“治不逾官,虽知弗言”。韩非批评道:
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人主以一国目视,故视莫明焉;以一国耳听,故听莫聪焉。今知而弗言,则人主尚安假借矣?
所以,韩非子批评申不害“未尽于法”。
二是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即《韩非子·难三》所谓:
术者,藏于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申不害主张严格区分君主与臣下的职责:“主处其大,臣处其细”;“君知其道也,官入知其事也”;“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操其柄,臣事其常”。
要求君主“去听”、“去视”、“去智”。
去听无以闻则聪,去视无以见则明,去智无以知则公。去三者不任则治,三者任则乱。
即假装没听见、没看见、不知道,不暴露自己的真实意图,使臣下觉得高深莫测,无空子可钻,无法隐蔽自己的短处和过失。于是,君主便可以审视臣下的表现,区分忠奸.。甚至主张君主“独视”、“独听”、“独断”。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
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
即君主独揽一切大权:不让臣下染指。然而,这种“独断”常常是没有限制的,有超越“法治”的可能性。因此,韩非子批评他“徒术而无法”。
申不害一派的思想带有道家影响的痕迹。他把法家的“法治”和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结合起来,成为法家的“术治”说。为了维护当时法家所主张的封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保证“法治”的实施,从“任法”转入重“术”,把注意力放在解决随着君主****制度的建立而突出起来的君臣关系上。
“术”思想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是战国中期以后,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的产物。。
后期法家韩非总结并发展了前期法家申不害的“术治”说,把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与推行“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度的“术”统一起来。在韩非看来,确立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是推行“法治”的首要条件;但是,这种政体确立之后,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加以维护,才能保证“法治”的推行。而且,在推行“法治”的过程中,也需要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技术。否则,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就是一句空话。
韩非正处在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确立时期。当时统治阶级内部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新兴地主阶级同封建贵族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君主同代表贵族利益的“重臣”、“重人”之间的矛盾。因此,韩非的“术治”说不仅包括“循名责实”的“阳术”,还增加了“潜御群臣”的“阴术”。这是韩非与申不害不同之处。
韩非的“术治”说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循名责实”的“阳术”。《韩非子·定法》说: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这种“术”是任免、考核官吏的方法,即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吏,根据官吏的政绩来检验其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守法律。所谓“循名责实”的方法就是“众端参观”。
观听不参则诚不闻,听有门户则臣壅塞。
意思是说,君主对众人的言行作参验比较,观察其长短得失,否则,诚实的言行就不会上达。这又叫做“参伍”。《韩非子·八经》说:
参伍之道,行参以谋多,揆伍以责失。行参必折,揆伍必怒。不折则渎上,不怒则相和。折之征足以知多寡,怒之前不及其众。观听之势,其征在比周而赏异也,诛毋谒而罪同。言会众端,必揆之以地,谋之以天,验之以物,参之以人。四征者符,乃可以观矣。
这是讲总汇各方面事物的头绪,并加以比较分析,从而判别是非善恶的方法。
第二,“潜御群臣”的“阴术”。《韩非子·难三》说: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
在韩非看来,君臣之间非骨肉之亲,而是赤裸裸的利害关系。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
因为做国君是天下之大利,所以人人都想取而代之。因此,君臣关系是非常危险的:“上下一日百战。”君主要想维护自己的权势并进而推行“法治”,做到“令行禁止”,就必须有一套驾驭臣下的“术”,使臣下既不能篡夺国柄,又不敢阳奉阴违,阻碍“法治”的运行。韩非的“阴术”就是为适应这一需要提出的。其“阴术”名目繁多,有“疑诏诡使”、“挟知而问”、“倒言反事”等。
韩非在探讨关于“法”与“术”的关系时曾经写了《定法》一文,对前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作了总结。他认为,商鞅的不足之处是“徒法而无术”,只知道变法和加强法制,却“无术以知奸”,使权贵悄悄把持国政。国家虽然富强了,“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国家打了胜仗,扩大了版图,“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
商君虽十饰其法,人臣反用其资。故乘强秦之资数十年而不至于帝王者,法虽勤饰于官,主无术于上之患也。
而申不害的缺点是“徒术而无法”,只知道用“术”去驾驭臣下,却不注意维护法的统一性。
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韩非还认为,“法”与“术”两者不可或缺。
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总之,“法”是“术”的标准,“术”是“法”的手段。没有“术”来维护君主的权势,并推行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法”便无从实现。反之,脱离“法”的基本要求,一味地滥施其“术”,就会背离“法治”的基本方向,最终导致“身治”、“心治”。
4.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法家不但有一套“法治”理论,而且还有一系列推行“法治”的方法。其要点如下:
(1)“以法为本”,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
法家认为,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但是,立法者绝不能随意立法,而要遵循两个立法原则:一是必须“当时而立法”,即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制定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二是必须“因人之情”,使“令顺民心”,实质是要合乎好利恶害,发展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其次,法律制定并公布之后,必须使法令成为判断人们言行是非功过及行赏施罚的唯一准则。为此,法家要求:法令必须“布之于百姓”法家认为,立法之后,既然要求人们遵守,就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并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公布法律的目的是:“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并“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官吏罪刑擅断,又可以防止罪犯法外求情或进行刁难。法家这一主张有力地打击了当时各级贵族与官吏的个人专横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传统。“法莫如一而固”法家要求法令必须统一,以便于遵循。首要的一点就是不能政出多门,立法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但君主所立的法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此,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苦之”;特别是不能容许各种不同质的法令并存。韩非曾批评申不害在主持韩国变法时“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的错误,由于没有废除原来晋国(韩国原为晋国的一部分)的“故法”,结果造成“故新相反,前后相悖”的矛盾。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法家认为,要使法令成为唯一的准则,就应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一方面,要使法令高于一切,如韩非所说: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另一方面,法令一出,无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商鞅总结了已往破坏法制的历史教训,一针见血地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不仅要求各级官吏守法,而且要求君主本人“慎法制”,做到“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甚至认为,君主更应“先民服”,带头遵守。当然,法家打击的矛头并不是君主,而是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和大臣。为此,商鞅第一个提出了“壹刑”的主张。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
后来,韩非也提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至于一般老百姓,更只能“服法死制”,不许违犯,也不许议论。因为“入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否则就对议者处以死刑。
不仅如此,法家还主张.“禁奸于未萌”,以期从思想上根本解决问题,并认为这是最好的办法,即所谓“太上禁其心”。从“禁其心”出发,法家要求统一思想,“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一切与法令不合的仁义、道德及诗、书、礼、乐等等,都必须禁止。结果,从商鞅的“燔诗书而明法令”发展到秦始皇、李斯的“焚书坑儒”,用极其野蛮的手段实行文化****。
(2)必须善于运用赏罚
法家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执行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韩非说: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不过,法家也认为赏罚必须善于运用,其重点有:
“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信赏必罚”,即指按照法律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以取信于民。
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
“信赏必罚”还包含有去私的内容:“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在使用刑罚上,不论贵族平民,“有过不赦,有赏不遗”。从“必罚”出发,法家坚决反对赦罪和减免刑罚,一再强调“不宥过,不赦刑”或“不赦死,不宥刑”,认为“赦死宥刑,社稷将危”。
“厚赏重罚”,即要求“赏厚而必,刑重而必”。韩非说:
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惠之禁也急。
其作用主要并不在于赏罚对象本身,而在于扩大影响。重赏“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重罚则可以起到威吓作用,“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誉毁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如慎到说:“士不得背法而有名。”韩非说:“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因而要求“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使“有重罚者必有恶名”,只有这样才能禁止人们犯罪。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家主张“以法为教”,实行文化****。刑多赏少,轻罪重罚
前期法家中,商鞅一派以主张重刑著称。《商君书·赏刑》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其“重刑”有特定的含义:一是与赏相对,在数量上应该“刑多而赏少”,只赏有功于农战、告奸者,反对滥赏;但是,后来却发展到取消赏,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赏而民善”。二是加重轻罪的刑罚,从而提出了“以刑去刑”的理论。
《商君书·靳令》说: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法家的“以刑去刑”不但反对重罪轻判,而且也反对罪刑相称。他们认为,要想“去刑”,就必须重轻罪而不能就事论事地“重重而轻轻”;并且宣称,轻罪重判可以“不刑而民善”,因而提出“德生于刑”和“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主张。
作为法家集大成者的韩非,原来认为“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但后来也赞成“以刑去刑”,并反驳当时儒家攻击法家“重刑伤民,轻刑可以止奸,何必于重哉”的论点。他的理由是:“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因此并非“重刑伤民”,反而“轻刑伤民”:“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
(3)“法”、“势”、“术”必须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而著称。韩非发展了这种思想,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具体主张:
“抱法处势则治”
“势”,即指权势。《韩非子·难势》引用慎到的话说:
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认为,君主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行赏施罚,根本谈不上“法治”;主张“法”、“势”结合,“法”不能离开“势”,“势”也不能离开“法”,有“势’’而无“法”,只能是“人治”。因此,只能“抱法处势”;还强调“势”必须由君主“独擅”,“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
“法、术皆帝王不可一无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