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凭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2.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翌日转会计部门复核。
3.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二十条提供抵押借款的固定资产如有发生减损、出租或外借时,会计部门应事先备函写明抵押编号及资产名称、数量,向总管理处财务部报备,由财务部向贷款及抵押权登记机械办理标的物增减变更手续。
固定资产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请购的固定资产到厂,或自制完工,由使用单位验收并填“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联送请会计组编该项固定资产编号后,第一联使用单位存,第二联连同发票及请购核准文件由会计组编制传票付款或转账后存查,第三联则由会计组送资料中心供电脑处理作业。
第二十二条凡经验收合格及会计组编妥号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即以喷字或其他方式将编号印记于该项固定资产上。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指定的固定资产负责人应妥为保管验收单的第三联并在其背面,记载资产的增减及调拨,并随时与会计组核对资料,保持资料的一致。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间固定资产的调拨,应填“固定资产调拨单”(格式及填单规定另订)。
第二十五条非经经理级以上主管的批准,固定资产不得外借。
固定资产的出售及报废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损耗无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经济原则,以及废弃不用的固定资产,应填“固定资产报废出售单”,拟具处理意见送会计组,经呈上级核准后,会同各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及企管部门出售。
第二十七条出售时应开具发票办理发货手续,并在第二联上附记栏注明报废单号,以便核对。
第二十八条出售后的财产,固定资产管理人应将该项固定资产验收单,送会计组存查。
第二十九条报废的资产无法出售时,应将其移交企管部门,由会计组依法说明具文,向税捐机关报备。
固定资产的盘点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应于每月底,依电脑资料定期盘点,并查对编号,如有错误,应即更正。
第三十一条盘点如有数量差异,应追查责任,并拟具改进意见呈上级核示后改进。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账卡上金额以购入原价加改良金额为准与会计组核对,至于折旧额则由会计组按规定计算,每半年抄财产目录分送各单位。
第三十三条单位主管移交时,应会同会计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三、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条固定资产划分标准
(一)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价金额较高属固定资产范围。
(二)不同时具备以上两条件的劳动资料均作为低值易耗品。
(三)专用工具或玻璃器皿,由于容易损坏、更换频繁,也列为低值易耗品。
第二条固定资产分类
(一)一般分:房屋建筑、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
(二)出租固定资产。
(三)租入固定资产。
第三条管理规定
(一)公司全部固定资产,包括主楼、综合楼、员工宿舍、其他建筑、机械设备、大小汽车的账务管理和计提折旧等,由财务部负责实物管理,部门设备使用管理落实到岗。
1.房屋、道路由物业部管理。
2.电脑财务管理由财务部管理。
3.电话由总机房管理。
4.音响设备、电传、电报设备由总办管理。
5.各种管道、油库、空调、电器系统、机械设备由工程部管理。
6.消防系统由保安部管理。
7.大小汽车由总办管理。
8.依据上述分工,各部门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值金额、购建日期、规定合理使用年限及放置地段。
(二)土建房屋、道路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物业部负责制定。
(三)机械设备、油库、气库及附属设施以及各部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脑、电话、电传系统、音响设备、空调系统及报警、消防系统等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工程部负责制定。
(四)各种汽车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由车务部负责制定。上述各部制定的大修理及日常维修制度报告总经理审批后下达各部执行。
(五)各部根据维修制度规定,编制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修理计划,按物业部、工程部、车务部等分管范围报送。
(六)由三个部门审查修理项目后,会同财务部审查修理费并加具意见,报总经理审批。修理计划按年、季编报,经批准后,由各部门按期执行维修。
(七)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正确,对固定资产遗失部分,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适当处理。
四、财产盘点制度模板
目的及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各公司财物管理,依“现金收支规则”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八条,“材料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及“成品存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制定本准则。
范围
第二条盘点范围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材料、在制品、制成品、外协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库品、下脚品及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盘点应依据“固定资产管理规则”办理,其余各项,悉依本准则办理。
方式
第四条年终全面盘点。
第五条液体及特定项目采按月盘点。
第六条会计部门每月抽点,抽点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转为度。
第七条不定期抽点。
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为办理盘点,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协点人及监点人。
(一)盘点人由财物经管部门提任,负责点计工作。
(二)会点人由会计部门或指派人员担任,负责盘点纪录。
(三)协点人由仓储保管部门担任,负责盘点时的料品搬运工作。
(四)监点人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视需要派员担任,负责盘点监督。
(五)各厂处、经理室、总经理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盘点筹划,连络等事宜。
准备工作
第九条经管部门将应盘点财物预先准备妥当,备妥盘点用具,并由会计部门准备盘点表格。
第十条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按类分别整理并列清单。
第十一条存货的堆置,应求整齐集中,并置“标示牌”。
第十二条各项财物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有会计部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用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一式二份,将账面数调整至正确的账面结存数。
第十三条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手续者,应另行分开。
年终全面盘点
第十四条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签发“盘点通知”通知各有关部门准备盘点,并于盘点前5天将盘点计划寄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盘点通知”应包含盘点日期,人员配置及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盘点日期由各公司视存量及现场公休情况自定。
第十六条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应暂停收发料,盘点期间所需用料,应于盘点3天前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年终盘点,原则上应采用全面盘点方式,如确因事实所限无法采行时,应签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得改变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法,每项财物数量由双方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提出遗漏的异议。
第十九条盘点时由会点人依实际盘点数详实纪录“盘点统计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原珠笔复写,并于盘点工作进行时编列流水号码,由会点人与盘点人共同签注姓名、时间,如有更改,应经双方共同签认。
第二十条经管部门应依据盘点所得的结存量汇编“盘存单”,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会点部门,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每月会计部门抽点
第二十一条每月抽点由会计部门主办,于签呈(总)经理核准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抽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经管部门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抽点时应会同经管部门共同办理。
第二十四条盘点前应由会计部门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前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
第二十五条存货纪录采电脑报表控制者,应以收发存月(旬)报表为调整依据,如月(旬)报表不及附送者,应先填列“结存调整表”的调整栏,由抽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签章。
第二十六条每月抽点仍应填列“盘点统计表”及“盘存单”。
第二十七条液体及特定项目其范围由各公司自订。
不定期抽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