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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辩论之魅——爱辩才会赢(9)

至于我自己,我知道我在狱中将同任何人一样备受折磨,狱中的生活充满着卑怯的威胁和残暴的拷打,但是我不怕,就像我不怕夺去了我70个兄弟的生命的可鄙的暴君的狂怒一样。

判决我吧!没有关系。历史将宣判我无罪。

赏析:

菲德尔·卡斯特罗(1926年~)古巴革命的倡导者,现任古巴共产党总书记。生于甘蔗园主家庭,1950年毕业于哈瓦那大学法学院。1953年参与组建革命团体,同年7月26日领导了攻打圣地亚哥的蒙卡达兵营的战斗,事败被捕入狱,1955年获释。1958年领导古巴人民推翻了巴蒂斯塔的独裁统治,组建7古巴新政府。1959年2月起出任政府总理,1976年担任古巴共产党总书记至今。

卡斯特罗的演说慷慨激昂、气势磅礴、极富感染力和人格魅力。本篇是他在1953年10月16日在圣地亚哥紧急法庭上的自我辩护词,是一篇充分显示卡斯特罗性格、抱负、博学和辩才的长篇演说。卡斯特罗自任辩护律师,不仅以其雄辩的口才历数巴蒂斯塔独裁政权的种种暴行、腐败和叛国行为,而且还十分明确和完整地宣传了整个革命阶段的纲领和政策,充分体现了一个革命家的非凡气度,无可争议地从被告变成了原告。整篇演说措词锐利,材料充足,观点鲜明,一气呵成,充满了使命感、历史感、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及大无畏的革命气概,实质上成了发动革命和呼吁推翻独裁统治的宣言书。

对“布朗诉肖尼县教育委员会”

案的判决理由

1954年——厄尔·沃伦

这些案件是由堪萨斯、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和特拉华四州提交给本院的。它们是以不同的案情和不同的地方条件为前提,但在这份合并的意见书中,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一并证明对这些案件进行审议是正确的。

在上述每个案件中,黑色人种的未成年人试图通过他们的法定代表人,寻求法院帮助其根据非种族隔离的原则进入他们社区的各公立学校就读。他们一直被拒绝进入根据法律要求或允许根据种族进行隔离的白种儿童就读的学校。这种种族隔离被指控为剥夺原告们根据宪法第14条修正案应享受的法律上的同等保护。除了特拉华案件外,在其他每个案件中,由3名法官组成的联邦地区法院根据所谓的“隔离但是平等”原则,拒绝补救原告。根据这一原则,在向所有种族提供实质性平等的设施时应给予平等待遇,这些设施可能具有隔离的性质。在特拉华案件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同意这一原则,但命令原告们可以进入白人学校就读,因为白人学校优于黑人学校。

原告们坚决认为,种族隔离的公立学校是不“平等”的,而且不能成为“平等”的,因而,他们被剥夺了法律上的同等保护。由于这个被提出的问题具有明显的重要性,所以本院受理了这些案件。辩论在1952年的开庭期听审,再次辩论在本年(1954年)开庭期就本院提出的某些问题进行听审。

再次辩论主要是专门研究有关1868年正式通过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详细情节。辩论全面涉及国会对该修正案的审议、各州的批准、种族隔离的现行的实践,以及该修正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各种观点。这种讨论和我们自己的调查使本院确信,尽管这些原始资料能帮助说明某些问题,但还不足以解决我们所面临的这一问题。这些资料充其量也不具有说服力。(内)战后的宪法修正案的最热情的支持者毫无疑问打算使这些修正案能取消“在合众国出生或入籍的所有人们”之间存在的所有法律上的区别,而其反对者,正如人们所确信的,则强烈反对这些修正案的字面意义和精神实质,希望这些修正案只具有最有限的效力。至于国会和州立法机构的其他人打着什么主意则根本不能确定。

就种族隔离的学校而言,宪法第14条修正案曾经不具说服力的另一理由是,这涉及当时公立教育的地位问题。在当时的南方,由公众纳税支援的免费公立学校运动尚未取得地位。白人儿童的教育主要由私人集团控制。黑人的教育几乎不存在,实际上,所有的黑人都是文盲。在某些州,黑人教育事实上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相形之下,今天,许多黑人在艺术和科学上以及在商业和专业领域已经取得杰出的成就。在公布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时代,北方的公立学校教育确实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但在国会辩论中该修正案在北方各州的作用普遍被忽视了。即使在北方,当时公立教育的状况也不像今天这样。学校的课程通常是些初步知识,不分年级的学校在乡村地区很普遍,在许多州,学期每年只有3个月;义务教育的入学情况实际上无人知晓。结果是,在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历史中,对有关原本指望公共教育发挥的作用竟提得那么少,这一点是不会令人感到惊奇的。

在修正案第14条通过后不久判决的、并由本院解释该修正案的第一批案件中,本院将该修正案解释为禁止所有的州强迫推行对黑色人种的歧视。“隔离但是平等”原则并没有在本院提出来,直止1896年在普莱希诉弗吉生案(该案不涉及教育,而是有关交通的)为止。美国的法院从那时起的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为该原则所烦扰。在卡明诉里士满县教育委员会一案中,该原则本身的正确性并未受到挑战。在较近的一些案件中,都是在大学研究生院的层次,在白人学生所享有的特别利益中发现有不平等的情况,而这些利益却拒绝给予那些具有同等受教育资格的黑人学生。在所有这些案件中,无一不需要重新审查这一原则,从而给予黑人原告以某些补救。在斯威特诉派特案中,法庭对有关普莱希诉弗吉生一案是否不适用于公共教育这一问题明确地推迟判决。

在这些刻不容缓的案件中,有关“隔离但是平等”原则的问题直接被提了出来。在这点上不同于斯威特诉派特案件,调查结果查明,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就校舍、课题设置、教师的资格和薪金、以及其他“有形”的因素方面而言,一向是平等的,或正在取得平等。因而,我们的判决不能仅仅着眼于在上述每个案件中所涉及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的这些有形因素的比较上,相反我们必须思考种族隔离本身对公共教育所产牛的影响。

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不能将时钟拨回到修正案第14条获得通过的1868年,甚至不能拨回到普莱希诉弗吉生一案终审的1896年。我们必须从公共教育的全面发展及其在全体国人生活中目前所处地位的角度来考虑公共教育。唯有这样,才能决定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了这些原告的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权。

今天,教育也许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的一项最重要的职能。义务学校教育法和庞大的教育经费都表明,我们承认教育对我们民主社会的重要性。教育为履行我们最基本的公共责任,甚至在军队服役,都需要教育。教育是成为良好公民的基础所在。今天,教育是启迪儿童认识文化的价值、为他们准备将来的职业训练并帮助他们正常地适应环境的主要工具。如今,如果任何儿童丧失了受教育的机会,我们还能指望他会在他的生活中合理地取得成功,这是令人怀疑的。凡是国家已经承诺提供受教育机会的地方,这种机会必须是一种在平等条件下使所有的人都能获得的权利。

我们现在再回到被提出的问题上。仅仅根据种族,在公立学校对儿童采取隔离措施,尽管物质的设施和其他“有形”的因素可能是平等的,这是否会剥夺这些少数民族集团儿童的同等受教育的机会呢?我们认为,的确是会剥夺这个机会的。

在斯威特诉派特一案中,在裁决一所对黑人进行隔离的法学院不能为黑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时,最高法院主要是依靠“那些不能采取客观措施,但却是有利于法学院的崇高事业的特性”。在麦克洛林诉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评议员一案中,法院在裁决一个就读一所白人研究生院的黑人应该享受同所有其他人一样的待遇后,又诉诸无形的审议审议内容包括“这个黑人的学习的能力,参与讨论和与其他学生交换意见的能力,总之,学习他专业的能力”。这样的审议加大力度后适用于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仅仅因为种族不同,就把黑人学生同其他年龄和条件相似的学生隔离开来,会使他们产生一种他们在社区中地位的自卑感,这种自卑感会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影响他们的心灵和智力。这种隔离对他们受教育机会的影响,已在堪坎萨斯案件中一所法院所作的判决中作了准确表述,该法院因而感到不得不对黑人原告作出裁决:

“在公立学校里,对白人儿童和有色人种儿童进行隔离,对有色人种儿童造成一种有害的影响。当种族隔离得到法律的认可时,这种影响就更大,因为种族隔离的政策通常被解释为黑人群体的低劣。自卑感会影响一个孩子学习的积极性。因而得到法律认可的种族隔离会阻碍黑人儿童在教育和智力上的发展,并有剥夺他们在种族混合的学校制度下应享受的某些利益的趋势。”

无论在普莱希诉弗吉生案时掌握了多少心理学知识,现代法律权威是充分支持这一裁决的,普莱希诉弗吉生案判决中同本裁决相抵触的任何语言均应被否决。

我们认定,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是平等”原则是行不通的。隔离的教育设施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因而,我们裁定,原告和其他情况类似的提起诉讼的人,由于受所述种族隔离之苦,被剥夺了由宪法修正案第14条所确认的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权。这种处置使得任何有关隔离是否也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正当法律诉讼程序条款的争论成为没有必要。

赏析:

厄尔·沃伦(1891~1974年)美国第14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53~1969)。任内进行一系列司法改革,特别是在种族关系、刑事诉讼程序、立法机关议员名额分配等方面。1963年,出任调查肯尼迪总统被刺和涉嫌刺客L·H·奥斯瓦德被杀而设立的委员会的主席。

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肖尼县教育委员会案等四个集体诉讼案,指控在学校内实行种族隔离违宪。四案最终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本篇是沃伦代表最高法院对四案所作的判词。他以《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为依据,以黑人儿童在心灵和智力上所受到的伤害为依据,指出在公立学校内把儿童按种族分隔的做法“违反宪法所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他驳斥了从1896年以来就一直流行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强调应审视种族隔离对公共教育的影响,“隔离的教育设施本来就是不平等的”。沃伦的发言既有雄辩的驳论,又有充满情感的倾诉,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美国社会的不平等和黑人所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希特勒消灭了600万犹太人

1860年——果尔达·梅厄夫人

在纽伦堡审判的记录里,我们读到了艾希曼的副官迪特尔·维施利策有关“最后解决”过程的谈话:

1940年前,他们部门的总方针是,通过有计划地向外移民,解决德国和德国占领区的犹太人问题。第二阶段,即上述时期之后,是把在波兰和被德国占领的其他东方地区的全部犹太人集中在隔离区里。这个阶段大约到1942年初结束。第三阶段是所谓犹太人问题的“最后解决”,即有计划地灭绝和毁灭犹太民族;这个阶段到1944年10月希姆莱下令停止毁灭他们时为止。

接着,在回答他同IvA4部的官方接触中,是否听到指示消灭全部犹太人的命令时,他说:“是的,1942年夏我第一次从艾希曼处听到这样的命令。”

希特勒没有根据他的计划解决犹太人问题。但他消灭了600万犹太人——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波兰、苏联、匈牙利、南斯拉夫、希腊、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奥地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的犹太人。同时,3万多个犹太人社团也遭破坏,这些社团是多少世纪以来犹太人宗教信仰、知识和学识的中心。从这个犹太民族中产生了一些艺术、文学和科学的巨人。被毒气毒死的仅仅是这一代的欧洲犹太人吗?100万儿童——下一代——也被消灭了。谁能完成这幅包含一切恐怖及其为今后世世代代的犹太人民和以色列带来后果的画卷吧?这里被毁掉的是建设一个新的国家所需要的一切天然储备——学识、技能、忠诚、理想主义和开拓精神。

我深信世界上很多人都渴望审判艾希曼,但事实是15年来没有人找到他。他能践踏谁也不知道多少国家的法律,用假名和假护照进入这些国家,并滥用有些在他的恐怖行为面前表示畏缩的国家对他的款待。但是,犹太人,有些本人是他的暴行的受害者,不找到他并把他带到以色列是不会罢休的——把他带到从艾希曼恐怖行为中幸存的几十万人已踏上海岸回家的那个国家,600万人心目中早已存在的那个国家,因为在走向焚尸炉的路上他们唱着我们宗教信仰的伟大条文:我笃信救世主的来临。

这难道是要安理会来处理的问题吗?安理会是一个处理对世界和平构成威胁的机构。这难道是对和平的威胁——艾希曼是被他曾用尽全力要从肉体上彻底消灭的人民送上审判台的,即使逮捕他的方式违反了阿根廷的法律。对和平的威胁难道不是来自在逃的艾希曼?不受惩罚的艾希曼,自由地向新的一代散布他的歪曲了灵魂的毒素的艾希曼?

赏析:

果尔达·梅厄夫人(1898~1978年)西方著名女政治家和外交家,以色列国的缔造者之一和第一个女总理,长期担任政府和工党的高级领导职务。出身于俄国的一个贫困犹太匠人家庭。8岁时随父母移居美国。青年时代即投身犹太复国主义运动。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历任驻苏公使、劳部长、外交部长、总理、工党总书记等职。1978年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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