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权关系上,模糊不清,权责不明。由于“全民所有制”是一个抽象、含混的概念,因此,表现在产权关系上的弊端是:(1)所有者代表不明确,所有权得不到落实,使“全民所有”成为“空壳”,化为乌有,无人负责;(2)政企不分,“两权”不分,全民所有成了“政府所有”,企业成了政府机关的附属物,无法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3)普遍缺乏产权意识、投资意识、资产管理意识和资产增值意识,经常出现资产浪费、资产流失和短期行为等现象;(4)职工的主人翁地位难以体现,职工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受到不应有的损伤。总之,产权关系不明晰,给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带来很大阻力。
——在分配方面,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一是采取单一的分配原则,实行“供给制”,搞“一平二调”,吃饭不要钱,强调自给自足;二是把按劳分配中的“平等”误解为“平均”,因此,极力主张收入拉平,同步富裕;三是分配不讲成绩、不讲贡献、不讲效益,而是凭关系、凭年龄、凭工龄、按等级等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
——在对待商品生产方面是极力限制。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为指导,把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根本否定价值规律的作用,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认为“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每日每时都会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只能在无产阶级****下加以限制”。这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遭到极大破坏。
——在公有制内部造成了重重矛盾。一是它在全民职工与集体职工之间划出一条鸿沟,产生等级差别和等级观念,把本来都是国家主人的劳动者视为“集体不如国营”、“国营比集体优越”,甚至视集体职工为“二等公民”,在政治地位上低人一等;二是对国营和集体的经济政策不公平,在财政补贴、税收照顾、银行贷款、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只对全民倾斜,不对集体优惠;三是全民企业的干部享受行政官员的待遇,职工成为“正式职工”,旱涝保收,负盈不负亏,老有“靠山”等,这也是集体企业所没有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吸取了这些教训,转移了战略重点,实行了改革开放,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特别是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基本框架和实现新体制的重要任务,把改革推向了新阶段,从而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愿望,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新局面。
四、中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的非现实性
大家知道,我国社会主义和建立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与马克思、恩格斯心目中的社会主义具有很大区别。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以当时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充分发达的英国为背景所得出的结论,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已经大大超出了我国的客观实际,或者说,我国社会主义还远未达到马克思、恩格斯社会主义的实现条件。因此,很明显,用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来说明中国社会主义实际中的“全民所有制”是很不科学的、没有根据的。另外,我国和原苏联的情况也不完全相同。如果长期机械搬用苏联模式,把它当成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始终贯彻的“灵丹妙药”,这也是不现实的。
第一,从概念本身的质与量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既然是全民所有制,其“全民”就应该是指全社会(可以先是国家)范围的全体劳动者,而不是局部或部分劳动者,其“全民”占有的“生产资料”,自然应是全国范围的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局部或部分生产资料。一句话,全民所有制应指社会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其实并非如此。就全民职工人数而言,到1993年底止,全国的“全民”职工有1.1亿多人,而这1亿多人何谈“全民”?如果全民,就应包括全国所有的劳动大军,但实际上,全国近5亿个农村劳动力、城镇3600多万个集体职工,还有4000多万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这些占绝大多数的劳动者,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使用权、支配权,更没有工资收入的分配权。这样一来,绝大部分劳动者就都被排斥在全民所有制的“大门”之外,“全民”就成了局部的、少数人范围的“全民”了。再从全民和其他经济成分所拥有的生产资料资产)看,1992年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是15670亿元,集体企业是3140亿元,其他(包括个体)企业是1153亿元。可见,全民的生产资料是部分,也不是全部。全民、集体和个体都是互相独立、不同性质、不同利益的经济主体。集体、个体和其他经济主体不能随便占有全民的生产资料。同样,全民也不能任意占有集体、个体和其他经济主体的生产资料。总之,“全民”的“民”不全,“全民”所占有的生产资料也不全。显然,概念本身既没有达到其量的规定性,更没有达到其质的规定性,因此,“全民所有制”这一概念不能成立。
第二,从现有的所有制结构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1992年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工业企业占48.3%,集体工业占38.2%,其他(包括个体、私营等)工业企业占13.5%;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41.3%,集体占27.9%,其他占30.8%。以上资料表明,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状况是一个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为辅助和补充的多种所有制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根据全民所有制纯粹单一性的特点,它是与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相互排斥而独立存在的,即只要有全民所有制的存在,就不允许有其他所有制的产生。在我国推行“一大二公三纯”时,把个体经济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足以证明这一点。但是,现在的客观事实恰恰相反,现实存在和共同发展的是各种不同的所有制,而众多的、各种不同的所有制排斥了单一全民所有制。
第三,从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关于一般市场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者是商品经济存在的直接原因。各种不同的所有者构成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运行的主体。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互相排斥的,有你无我,有我无你。这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
“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因为全民所有制的社会是一个大家庭,在一个大家庭中进行交换甚至竞争是没有必要的,没有意义的。反过来说也一样,我国通过16年改革开放,在所有制关系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合作经济、独资经济等经济成分得到迅速发展,而且公有制内部除了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各种不同实现形式如混合所有制、合作所有制、企业所有制、股份共有制等也不断形成,并日益壮大。实践证明,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促进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对市场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的抉择上,现在看来,人们将不再选择空洞、空想的全民所有制,而是坚决地毫不犹豫地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从现有的生产力状况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所有制关系的性质及其变化,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要求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恩格斯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还更形象更具体地说明了物质基础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他说,“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根据一般规律,社会主义公有制应该要有高出资本主义“蒸汽磨”的大机器生产的生产力水平作为物质基础。但是,大家知道,由于各种原因,社会历史遗留给我们的是以“手推磨”为特征的落后的生产力。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物质技术基础仍然处于既不充分又不平衡的状态。从工业看,更多、更广泛适应生产力水平的是中小企业,约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产值约占67%。而大型企业所占比重不到1%,产值约占33%。其生产方式普遍是以机械化、半机械化手工劳动的形式,真正采取高尖技术和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现代化大生产企业毕竟还是少数。再从农村看,除了少量的机械化以外,大多数还是靠手工操作和畜力劳动,机械化水平和社会化程度还很低下。此外,一些“老、少、边、穷”地区原始的生产方式还较严重。这就表明,在当今的中国还存在着旧的社会分工,劳动者的劳动还不可能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还不可能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同时,多层次的生产力状况,决定了不同程度的、多元的所有制结构的存在,也决定了全民所有制的出现成为不可能。
第五,从它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长期以来,“全民所有制”一直被当作理论研究的“禁区”,只能颂扬,不能轻视;只能坚持,不能否定。这主要是因为人们把全民所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等同起来了。其实大可不必。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相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在,只要是搞社会主义,就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不断发展、完善的,不同的国家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在实施和贯彻公有制的具体问题上可以存在不同之处。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一是公有化程度不可能很高;二是公有化范围不可能无所不包;三是公有制本身不可能孤立发展。而全民所有制则不同。
如果把它作为公有制中的一种形式,它只能是公有制中的最高形式和最后形式,这种形式是与极度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的,而要达到这种生产力水平,那是遥远将来的事。恩格斯指出:没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作基础,全民所有制就只能是人们“脑海中”的一种“理想”,而它要想出现,“只有在实现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具备的时候才能成为可能,才能成为历史的必然性”。可见,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否定“全民所有制”的现实存在并不等于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
第六,从它与国家所有制的区别看全民所有制的不现实性。全民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也不是等同概念。其区别主要是:(1)从一般意义看,国家所有制是一个普遍适用的中性概念,也是一种古老的所有制形式。
马克思说:“部落所有制就具有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从原始社会末期之后,不论是奴隶制还是封建制,也不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只要有国家,就有国家所有制。当然,国家的性质不同,其国家所有制的性质也不同。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国家所有制既可以是公有制性质的,也可以是私有制性质的;既可以是社会主义的,也可以是资本主义的。与此不同,全民所有制是一种公有制形式,它只适用于最高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相比之下它是一个特殊概念。(2)从存在时间顺序看,国家所有制在先,全民所有制在后。恩格斯指出,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
即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或全民所有)之前,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即变为国家所有制。只有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国家的存在成为多余时,国家所有制也随之消失之后,才有可能出现全民所有制。因此,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是,坚持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努力搞好国家所有制企业。
五、承认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非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如前所述,“全民所有制”概念是1952年“引进”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在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加以“定型”。此后,直到1988年,曾对宪法进行了多次修改,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两次修改,都对所有制问题作了适当调整和采取了新的提法。然而,对“全民所有制”却始终没有丝毫变动。1982年12月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种表述不仅依旧如初,而在1988年4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也未作修改。
那么,如何对待宪法中的这种提法?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众所周知,任何法律形式都是经济和政治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反映,都是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一种认识。可以说,现行的宪法是一种历史进步,对一段时期以来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但是它本身又是一种历史,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它的许多方面已经同现实情况和国家生活不相适应。如(1982年的宪法)“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把社会主义公有制仅限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认为国家所有制企业就是“国营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只强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提出其他分配方式等。这些与“全民所有制”相联系的方面与现实情况都是不相适应的。1992年******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的经济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计划经济体制已宣告终结,取而代之的将是全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了建立这种新的体制,我国现实所贯彻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而那种奉行单一“全民所有制”的时代已经成为过去。这就是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所有制”所习惯和赖以生存的条件和环境实际已不复存在。这样看问题,或者承认这种事实,对于在理论上实现新的飞跃,对于更好地坚持公有制和发挥国有制的主导作用,对于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大有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