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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其他——法海拾遗(3)

18.超速车辆撞翻行人,雇员雇主都要赔

关键词

肇事车辆/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的一个凌晨,兰溪某中学学生李某在上学途经省道黄大仙路段时,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肇事司机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死者李某的父母亲与肇事车主王某进行赔偿事宜调解。调解中,李某的父母亲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取得一致意见,调解未果,李某的父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车主和司机共同承担责任。

法官析案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造成李某死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看,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列车主和司机为共同被告,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赔偿:

1.施救时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

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死亡前实际扶养的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实际赡养的父母等,但不包括未实际赡养的父母。

19.公开病人隐疾,医生需承担后果

关键词

擅自公开患者隐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小娟是一位未婚女青年,年前在个体医生吕某处治好了多年隐疾。为表示感谢,小娟写了一封感谢信给吕某并要求其为自己保密。但吕某为进一步招揽顾客,竟将小娟的感谢信用作广告。不久,信上的内容传到了小娟所在的单位,使小娟经常受到同事的嘲笑,男友也认为小娟作风不检点而拂袖离去,这给小娟的精神带来了极大打击。那么,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小娟可不可以要他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说法

个体医生吕某的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而且侵害了小娟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指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吕某将患者的感谢信用作广告显属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吕某对小娟名誉的侵害行为不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并造成了对小娟名誉的毁损和身心的伤害。

因此,小娟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要求吕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涉及个人隐私,领导偷看不合法

关键词

擅自公开/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

基本案情

一日,蔡女士上班时因事外出,没有退出聊天程序,回到公司后,即被经理叫进办公室问话。原来,就在蔡女士外出的时候,有人向经理报告蔡女士有吃回扣的嫌疑,于是经理就到蔡女士的座位查看蔡女士的聊天记录,果然发现有吃回扣的迹象,还看到一些对领导和同事的评价。事后,蔡女士认为经理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想要追究领导的有关责任,那么她这样做是否有法可依?

律师说法

员工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的电脑使用聊天程序可能违反公司制度,但是聊天的内容却属于个人隐私。

因为隐私指的是公民个人不愿公开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只要具有这个特点就属于隐私,跟是否利用上班时间、是否利用公司的工具无关。擅自公开这种私生活,即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直接查看员工的聊天记录与公司用软件在网络端口监控员工的聊天记录性质一样,都侵犯了员工隐私权。

法律名词

隐私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刺探、搜集、泄露、公开自己的私人信息。

21.存款被冒领,银行担责

关键词

附条件民事行为/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基本案情

林某在某银行以定活两便方式存入一万元人民币,为防意外,林某自己设了密码。半年后,存单不慎丢失,林某赶紧到银行咨询有关挂失事宜。但工作人员告诉她,存款已于前一天被人取走。于是林某便问冒领人是怎样得知她存款单上密码的。银行工作人员回答道,定活两便的存款,不需凭密码取款。林某不服,找银行负责人要求赔偿。但银行负责人认为,密码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和效力,设立目的只是内部操作上的方便,故银行拒绝进行赔偿。林某不服,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该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带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带条件时生效。储户在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林某存款时要求设立密码的行为,本身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该银行在林某的存款单上标注“密码取款”字样,表明双方已达成一致约定。因此,在储户取款时审查密码便已成银行的一项义务,但本案中银行对他人冒领存款行为未尽审查义务,已构成违约。

律师提醒

当储户的存单、存折等遗失,应立即带上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到该存款开户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挂失。储户应抓紧时间办理,因为储蓄条例规定:如果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被他人通过正常手续冒领,储蓄机构不负责任。如果情况非常特别,储蓄人可采取电话或信函的方式挂失。但挂失后5天内应补办书面申请,否则挂失自动失效。

储户挂失时应写明自己的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等有关情况,如果存款属实,并且没有人前来支取,即应予储户办理挂失手续。按银行有关条例规定,挂失止付期为7天。7日后,根据存款人的选择,银行可以为储户重新开具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如果存款人有急事不能亲自到银行进行挂失处理,可委托他人前来代办。委托人必须出示其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

22.修理机动车不能当儿戏,出了问题免费修

关键词

假冒伪劣配件/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无偿返修

基本案情

老刘是一名出租车司机,2005年5月车辆出现机械故障,老刘找到一家修理厂,经检查是化油器老化需要更换。修理厂的老板问老刘是更换好点的还是一般的,并告诉老刘一般的没有保修期,由于当时老刘身上带的钱不多,故同意换一般的。谁料该化油器由于质量原因,刚换上3天就坏了,于是老刘找到修理厂要求返修,但修理厂的老板却以当时有约定为由不予理睬。那么,老刘可否要求修理厂进行无偿返修?

律师说法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于2005年6月3日通过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并于当年8月1日生效。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根据上述规定,不管修理厂对老刘出租车进行的是何种级别的维护,其质量保证期最短也是10天,而老刘的车辆在修理后不足3天就出现了维修质量问题,如果修理方在3日内无法证明该维修质量不是因维修原因所致的话,根据上述规定,修车厂应当对老刘的车辆进行无偿返修。

23.没有按时换证,“注销”自认活该

关键词

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注销

基本案情

魏某是一名机动车驾驶员。这日,他在接受执勤交警例行检查时被告知,因为没有按时申请换证,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当地车辆管理所注销了,交警以无证驾驶为由对魏某进行了处罚。对此,魏某感到很不理解,自己没有及时去换证,车管部门就可以进行注销吗?

律师说法

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同时,该《规定》第三十五条指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由此可知,在我国,机动车驾驶证有不同的有效期限,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的9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未按时申请换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一)死亡的;(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三)提出注销申请的;(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根据以上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驾驶证核发地车管理所可以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所以,魏某不管是什么理由没有按时换证,只要是超过了有效期满一年以上,车管部门就可以注销他的机动车驾驶证。

24.折扣销售的纳税额,由发票来定

关键词

折扣销售/增值税

基本案情

曾敏(化名)原是一名下岗职工,在政府的再就业工程帮助下,当了一家私营百货公司的会计。第一个月曾敏去税务所申报公司应缴纳的税款,税务部门提出异议,认为曾敏的公司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不当,应按全额缴纳增值税。曾敏对此感到不解。那么,对折扣销售如何计算应税销售额?

律师说法

折扣销售是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的事,其产生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因长期客户关系,有的为拓展业务,有的因对方购买的数量较大等。折扣销售导致在缴纳增值税时,如何计算销售额出现了新问题。由于大多数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作出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本案中,如果曾敏的公司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况,则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当,曾敏的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果曾敏的公司属于这种情况,则税务部门的决定并无不当,曾敏的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曾敏的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关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

25.救护车出救不及时,无须担责

关键词

“120”急救中心/出救不及时

基本案情

三个月前,小雄在家中维修房屋时不慎从屋顶摔下,因系头部着地,且坠落处为水泥地面,故伤情十分严重。小雄的父母当即拨打“120”,接电话者表示立即出车。小雄家离医院仅两公里路程,然而救护车却于一小时后才到,他们解释说是抛锚所致。结果,小雄虽经抢救保住了性命,但落下了智力残疾。后有医疗专家告诉小雄的父母说,小雄的残疾与抢救不及时有关。那么,救护车出救不及时导致患者贻误治疗时机,“120”应否担责任?

律师说法

“120”并不是医疗单位。在有的地方成立了“120”急救中心,用以协调调度各医院的救护车,有的地方则未成立相应的急救中心,而是把“120”电话直接安装在医院内。其实,就本案的情况看,不管伤者所在的城市是否成立“120”急救中心,“120”都无须承担相应责任。因为若成立了“120”急救中心,其已完全履行了调度救护车的职责,不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未成立“120”急救中心,“120”不是事业法人,自然无法承担相应责任。

不过,“120”不承担责任不表明小雄的父母不能寻求法律途径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小雄的父母可以以救护车所属医院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医院作为负责社会急救义务的医疗机构,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随时出救的准备。本案中,救护车中途抛锚显然系平时维护不当造成的,虽然与小雄致残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但却证明该医院在履行急救义务上有过错,因此,小雄若要求救护车所属之医院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应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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