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庄严之地,也是争战之地。在这里,正义与邪恶,生与死,爱与恨,真理与谬误,展开殊死的较量。司法者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秉公办案,洞察秋毫,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走一个坏人。原告与被告,主审与律师,法庭与听众,都处于唇枪舌剑的刀光剑影之中。一字之差,可以使结论黑白颠倒;一言之失,可以使亲者痛而仇者快;一理之弃,可以冤沉大海而永无清白之日。所以司法之地,断不可以错一字一言一理。司法口才关系扬善惩恶,扶正祛邪,鉴真辨伪,甚至人命关天。
142.精妙绝伦的判词
判词,是法院审完案件,拟订判决书的用语。因为是公文,显得比较墨守成规,刻板冗琐。但如果你是一位诙谐风趣的法官,你的判词风格就别树一帜了。下面请欣赏几则古代妙言断案,谐语判决的佳作。
宋朝时,人们很注重穿衣打扮,讲究各种修饰,其中有一种在发梢系一铜钱以示富贵的装饰。崇阳县管理钱库的一名小吏想偷拿钱库里的钱,但怕被抓住,于是他每天上班时就将一枚小钱系在发梢,回家后便解下来。每天如此。新任县令张咏处处明察秋毫,不久便识破他的诡计,以盗窃国库的重罪拘押起来,打入死牢。小吏认为仅拿一枚小钱,又没有杀人放火,判死刑实不应该,于是高喊冤枉。张咏提笔写了16个字,然后义正词严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判词精妙在理,小吏只得服判。
福建莆田县有一寡妇求批改嫁,太守易大人问她嫁给谁,寡妇答:“拟嫁给东邻裱画的陈二官。”易大人戏判道:“批改嫁,批改嫁,嫁与东邻陈二官。春色恼人眠不得,月移花影上阑干。嫁!嫁!嫁!”
清康熙年间,福建泉州“风月庵”内有一年轻貌美的小尼姑,与一位姓孙的公子相爱,想还俗嫁他为妻,便向州衙递上呈状。泉州知府大人接状后,便在小尼姑的呈状上批道:“准、准、准,准尔嫁夫君。去禅心,超梵尘,脱袈裟,换罗裙,免得孙(僧)敲月下门。”判词既有文采,又富情趣,妙韵悠长。
143.罗律师巧举金表
20世纪30年代中期,香港茂隆皮箱行由于货真价实,生意十分兴隆,引起了英国商人威尔斯的嫉妒。他蓄意敲诈,便到茂隆皮箱行订购3000只皮箱,价值20万港元,合同写明一个月取货,逾期或不按质按量交货,出卖方赔偿损失50%等等。他的条件十分苛刻,但皮箱行为了争取生意,还是同意了。到交货时,威尔斯却以皮箱内层有木料,不符合合同上所写的“皮箱”为理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按合同规定赔偿50%的损失。开庭时,港英法院偏袒威尔斯,企图判茂隆老板冯灿诈骗罪。律师罗文锦接受了委托,出庭为茂隆辩护。
罗文锦站在律师席上,取出一只金表问法官:“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
法官说:“这是金表。可这与本案没有关系。”
罗文锦高举金表,面对法庭上所有的人说:“这是金表,没有人怀疑了吧?但是请问,这金表除了表壳镀金之外,内部的机件都是金制的吗?”旁听者同声议论:“当然不是。”
罗文锦律师进一步一语道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内部的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的皮箱,显然是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
法官无言以对,只好宣布威尔斯败诉。
港英法院有意偏袒英国商人,因此不能以常法辩护。罗文锦提出一个貌似与皮箱案毫无关系的金表问题,实际上是引导法官承认金表不全是由金子做的这一常识,指出了要求皮箱也可以含木料的合理性。
在大庭广众之下,法官再有心偏袒英国商人,也不能自相矛盾、出尔反尔,只能判英国商人败诉。
144.错吃熊掌的风波
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有些不法商人利用这段时间经济尚未步入正轨,规章制度不甚健全,执法力度不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之机,大发昧心财。
据报载:两名女大学生来到一家个体餐馆,翻看桌子上的菜单发现:熊掌20元,心想都说熊掌名贵没想到今天有幸见到,只要20元一盘,不如破费一次来两盘尝尝。
于是她们叫来了招待员,报上熊掌两盘,还要了些其他食品。一会儿,菜上齐了。她们吃完之后,叫来招待员结账,招待员开出账单,两位学生一看,竟然是4025元。
学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熊掌每盘2000元,你看菜单。”招待员说。
女学生翻开菜单一看,果然是2000元,只是后面两个零小一些,前面20大一些,猛一看,是20元,其实中间没小数点。这下她们急得几乎要哭了。这时,老板走出来,看了几眼付不起钱的女学生说:“没钱,就请将证件留下。”她们乖乖地交出了学生证。学校学生会出面跟老板交涉,看是不是能少收一点钱。老板斩钉截铁地说:“一分也不能少,如果三天之内不把钱付清,便立即向法院起诉。”
两位女学生只得忍气吞声,多方筹措,凑齐4025元,第二天把钱送去,赎回了学生证。
一个星期后,有个律师知道了这件事,决定为她们挽回损失。他叫她俩到餐馆向老板索取了两盘熊掌价4025元的发票,律师拿着发票来到工商局。他们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条款后,便来到该餐馆。工商局的同志对餐馆老板说:
“有人指控你出售熊掌,违犯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处以2万元罚款!”
老板想赖是赖不掉的,有刚开出的发票为证。老板耷拉着头,他的狼狈相不亚于一周前交不起钱的两个女大学生。他低声地说:“我拿不出这么多钱。”
“拿不出钱就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同志,事情是这样,我们这里根本就没什么熊掌,所谓熊掌都是用牛蹄筋冒充的。”老板供认道。
“既然你用牛蹄筋冒充熊掌,欺骗顾客。根据情节,也应罚款2万元.同时将顾客的钱退回,另外还应赔偿1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在以法律为武器的严厉进攻面前,老板只得乖乖地缴械投降。
像这种个体老板是纸老虎,只会欺负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一旦遇到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就会原形毕露。
这位打抱不平的律师的确是经验老道,他以法律为依据。制造了一个二难论题:
假如熊掌是真的,那老板是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罚款2万元;假如熊掌是假的,则是欺诈行为,也应罚款2万元。
这个不法个体老板只有承认事实,甘愿认罚。
145.借题反驳巧致胜
古希腊一个富翁有三个儿子。很不幸,在他临死时,三个儿子都出远门做生意去了。富翁立下遗嘱:财产平分给三个儿子。他选定了诚实的管家保管。为防止某个儿子独吞财产,富翁交待管家:只有三个儿子同时来领遗产,才能给他们。
富翁的三个儿子陆陆续续回到了家里。然而老大听说了消息,先到管家这儿,骗管家说因为他是老大,两个兄弟派他做代表来取钱的。管家本来不同意给钱,但禁不住老大的哄骗,给了他,谁知老大拿着钱逃走了。
两个兄弟知道后,很生气,就告到了法院,要管家赔钱,否则就拿他的全部家产作抵押。管家很着急,一个律师见此情形,主动答应为他辩护。
管家和富翁的儿子们各自带着自己的辩护人来见法官。儿子们的律师紧紧扣住原来的约定坚持要管家赔偿钱财。这时,管家的律师站起来说:
“法官先生,富翁的钱就在管家的口袋里,他可以马上还给他们,只是富翁立下这么一个遗嘱,只有他们兄弟三人一起来的时候,才能把钱交还。这样吧,让他们兄弟三人一起来,他们马上就可以把钱取回去。”
法官要老二、老三去找老大,而老大早已无影无踪,两个人什么也没捞到。
管家的律师巧借对方的话题:只有三个人一齐来,才可以把钱交出来,而现在只来了两个,当然也就不必把钱拿给他们。就这样,管家打赢了这场官司。在这种情况下,巧借对方论题进行反驳不愧是一种有效的致胜方法。
146.法律无情人有情
法律无情人有情。在辩论中如果学会将真理寓于情感之中,利用情感的感染力,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可以取得最佳的论辩效果。
利用此法时要切记是建立在真情的基础之上的,自己的语言首先必须感动自己,然后才能感动听众。否则就成了哗众取宠,只会适得其反。
某县在20世纪80年代还很贫穷,封建势力比较猖獗,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死灰复燃,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
1985年8月,该县初级法院开庭审判杀害同居者的雷某(女)。该犯不满17岁就由其父母作主,介绍人说合,村干部作保,以出具假证明、签订文约等手段,被迫与当地农民张某结婚(实为同居,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多来,雷某多次要求“离婚”,没人支持,终于萌发邪心将张某毒死了。
在法庭上,雷某的律师申辩道: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清醒地了解到了被告人毒死被害人的动机、目的以及经过和后果,我不再重复了。我要说的是: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结合,一开始就建立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思想基础上,完全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破坏了建立幸福家庭的条件。又有一纸违背女方意愿的婚约像枷锁一样把雷某和被害人套在一起,剥夺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结婚、离婚的自由权利,使雷某感到无法解脱,这是雷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可否认,被告人毒死被害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本辩护人认为,像被告人这样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涉世不深的青年,她该得到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本来可以解除的痛苦没有能够解除,不能说这些与这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惨案没有能够避免无关。从本案来看,难道不是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害了张某的命,也断送了雷某的青春吗?非法拼凑这个家庭的被告人的父母以及大队干部,对本案的严重后果,难道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吗?17岁的年龄,是天真浪漫、正当花季的年龄,是该在知识的殿堂里求学的年龄,可她却要面对绝非寻常可比的封建残余势力,多么令人同情!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姑念被告人现在不到18岁,对被告从轻处罚。”
雷某的辩护人首先很诚恳地承认雷某犯有杀人罪的事实,然后冷静、全面地分析了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外界因素,揭示了雷某既是杀人犯又是封建势力的牺牲品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强调了雷某的年龄和封建残余势力的迫害,激起了听众对封建残余势力的憎恶和对被告人的同情,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147.出其不意的诱导
美国某法庭,开庭审理一件赔偿案。原告在法庭上声称:他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伤势严重,现在他的右臂已抬不起来了,要求保险公司给以巨额赔偿。
保险公司聘请了美国大名鼎鼎的律师阿贝·赫梅尔为本公司辩护。赫梅详细地分析了案情,又仔细地观察了原告,很快就看出了破绽。
但他并不直接指出,他以一种关切的语气询问原告:
“请你给陪审员们看看,你的手臂现在能举多高?”
原告慢慢地将手臂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吃力的样子,以示不能再举高了。
“那么,在你受伤以前能举多高呢?”
赫梅尔话音刚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全庭哄堂大笑。
在这个案件中,赫梅尔没有和原告进行长时间的辩论,也没有取用很多的证据,只是用两个看似很平淡的问话,就轻而易举地使得原告自动地暴露出了真相。
一般来说,参与讼辩的双方,都会对讼辩的内容作相当的研究,甚至对临场可能出现的问题作种种设想。但人无完人,只要仔细观察,总会找出对方的破绽之处,然后在其麻痹之时,出其不意地攻破对方的防线。
148.辩护人釜底抽薪
在论辩中,论敌要使其论点成立,就必须提出相应的论据加以论证。这就如同一锅水,要使水沸腾,就必须有柴火在锅底燃烧。要制止水沸腾,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扬汤止沸,一种是釜底抽薪。扬汤止沸,虽然也能使水暂时不沸腾,但不一会儿又会沸腾依旧;而将锅底的柴火抽去,水就自然沸腾不起来了。论辩也是如此,我们只要将论敌的论据驳倒,其论点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
请看一件贪污案的法庭论辩。
某市法院开庭审判一起贪污案。被告是一个工厂的厂长杨×,他被指控有贪污嫌疑,其中一个证据是杨×,发给其女婿10000元“能人奖”。
公诉人:“杨×发给李×10000元奖金时,李×已和他的女儿谈朋友并已是事实婚姻,李×的身份实则是杨×的未婚女婿。而杨×却巧立名目发给李×奖金,实为‘中饱私囊’,因此属于贪污。”
辩护人:“我认为对杨×的指控并不成立。第一,发奖早在李×和杨×的女儿登记结婚之前,当时两人之间尚未形成翁婿关系,何以构成发奖金给‘女婿’之说?”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而且,根据法律,事实婚姻现已明确不为法律承认,不受保护。‘未婚女婿’这一概念不为法律承认,只能说是或不是女婿。”
“第三,即便是发奖金给女婿,古人尚且有举贤不避亲之说,现在时代前进了,观念更是不断更新,何以称杨×有‘贪污’之嫌?”
在这段论辩中,辩护人使用的就是釜底抽薪术。针对辩护人的三条论据逐条进行反驳,推理严密,层次分明,最终赢得了论辩的胜利。
149.虚虚实实心理战
讼辩是一种程式化、规范性很强的形式,它讲究语言的逻辑性。但讼辩也可以称为一门综合众多学科知识的学问,其中包括对心理学的应用。心理学的主要用武之地虽然是审问和法庭调查取证阶段,但在法庭讼辩阶段也有一定的作用。
例如:某经济纠纷案,被告律师一开庭就口出轻狂之言。表现得非常傲慢无礼,这对于诉讼的实质虽然无伤大体,但是不镇一下他的气势,原告方的心理就会压抑,讼辩发言就难作极致的发挥。恰好此时,被告律师错引一部已失效的法规,但由于其说话速度较快,审判人员没注意甄别,原告律师感到这是一个纠偏抑狂的时机,立即进行交叉提问:
原告律师:
“我可能听误了,被告律师引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出自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请明白重述一下好吗?”
被告律师:
“没错,一点不假!”
原告律师:
“这就错了,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已经明确规定,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废。当然,引用作废条例可能是一时疏忽,不算什么大问题,纠正就行了。不过,这与对方一上庭就宣称行讼多年,精熟法律之言不太相称,看来这种话不宜轻易出口。”被告律师顿时噎住,无话可说。如果原告律师不作心理隐蔽,一开口就纠错,很可能被告律师为保全面子,反说原告律师听觉失误,听错了法规颁行时间,那就又将引发一段无谓的枝节争辩,被告律师的傲慢之态就可能毫不收敛。
从本质上说,律师的业务活动是一种与感性有关的实践活动。正因为这种与感性相关的实践性,律师业务活动的方法或技巧才被人称为艺术。实践是经验性的,其艺术也只能从经验中来。
150.梅法官不辱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