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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企业合同实用基础知识(4)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20条第4款)。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确定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做出变更,就属于时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在此情形下,要约归于失效,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提出的已经变更了要约内容的意思丧示,属于新要约,而不再是对要约的承诺。所以原要约失效。

案例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套大楼,乙建筑套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舟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自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心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分析

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厦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或终止。作为企业如果终止,要约便随之消灭。

(二)承诺的内涵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一项有效的最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自己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

由于要约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而作为对要约答复的承诺,也必须由接受要约的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做出,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当受要约人是特定人时,承诺由特定人做出;当受要约人是一定范围的人时,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做出。

2承诺必须是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对要约人以外的人做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在。向要约人的代理人进行承诺与向要约人本人承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案例:

某汽车拍卖公司向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要约,要购买10合日立柜机空调。要约中除对数量、价款、质量标准等进行明确外。还特别提出请该公司在半十月内进货上们,并要求谊套司在5天内答复。工贸公司收到要约后,立即回电表示承诺,但在承诺中附加条件,因公司人手紧张,送货有困难,望汽车拍卖公司自己派车提货,价格可以每合降低40元。汽车拍卖公司接到回电后,没有回话,但过了10天,在另一家商场买了10合空调。又过了15天工贸公司派人送货上门,但汽车拍卖公司拒收。工贸公司认为,空调是你们要的,我们原采进货紧张,但为了做成这笔生意我们克服困难送货,拒收是没有道理的,并表示要向法院起诉。

分析

此案中,目为汽车拍卖公司在要约中请工贸公司送货,但工贸公司在承诺中请汽车拍卖公司自己提货,并对价格进行了让步。很明显,这一承诺已经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构成新的要约。汽车拍卖公司未对这一新要约进行承诺,所以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工贸公司的送货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况下以行为方式做出的要约,如果汽车拍卖公司愿意购货,则可以直接做出承诺,该买卖合同作为即时清结的合同。但是,汽车拍卖公司已经购买了空调,不愿意承诺,拒收工贸公司的送货在合同法上是有充分理由的。

4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

要约规定的期限是指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一种情况是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确切时间。例如你方愿意承诺我方要约,请不要迟于5月1日做出承诺。这时,承诺就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5月1日)前到达要约人,这一般不会发生特别的问题。另种情况是要约人仅规定了期限,例如,你方可在10天之内承诺本要约。这时,期限从何时起算,其间节假日如何计算及期限何时届满等问题都可能在实践中引起争议。对此我国《合同法》第24条对承诺期限起算时间怍了详细的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明确承诺期限的起算日期,对于合理确定承诺期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承诺开始日期如果不明确,则即使确定了承诺的期限,也难以确定承诺最后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因此,在实践中,明确承诺期限开始的日期,确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往往是区分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前提。

承诺的表示必须忙要约有效期内进行,否则不能构成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已过之后向要约人做出承诺则是逾期的承诺或迟到的承诺,通常也是无效的承诺,只能视之为对原要约人的新要约。我国《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一规定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1)逾期承诺通常无效。将逾期承诺认为是一项新的要约理由庄于,生效的要约对于要约人有约束力,要约人不能擅自撤回。因此在多数情况下,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只能等待受要约人的承诺,而不能随意再向第三人发出要约。只有在超过承诺期限以后,要约人才能向他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因此,为了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问的利益关系,要约人在接到迟到的承诺时,可以不受该承诺的约束。也就是说,逾期承诺对于要约人来说已经不是有效的承诺了,而是一项新要约。那么,合同成立与否,反过来要取决于要约人的是否接受。

(2)要约要约人仍可以接受逾期承诺。对于逾期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没有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去等待要约人的承诺。实质上,承诺人在发出迟到的承诺时已经自行对承诺的期限加以延长,如果要约人认为该承诺有效,那么,要约人等于对受要约人延长承诺期限的意思加以认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对于受要约人的迟到承诺的行为应谚予以认可。

你也可能会问,对于实践中通常出现的,受要约人已及时答复,但由于邮政系统原因或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传递迟延了怎么办?

这个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9条作了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蜉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选受要约人,是指承谱按照正常的送达速度能够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受要约人,如从某个城市通过邮局发信,到达另1个城市需要3天,这3天就是通常情形下的送达速度。如果由于自然灾青或者邮局工作人员的失误等原因造成信件3天到达不了,那么,自然灾害和邮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即属于“其他原因”。

当然,对于传递迟延的承诺,要约人也可以不接受它。因为承诺的传递迟延是由于传达故障引起的,传达故障是与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没有关系的外界因素。在正常的情况下,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之的并不知道承诺迟延的事实而以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因此,要约人完全有权向第三人发出同样内容的要约,对迟延的承诺是可以拒绝接受的。但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要约人如果要拒绝承诺必须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如果要约人不通知或怠于通知,则承诺自然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愿望就会落空。

(三)承诺的方式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实践中,承诺方式有以下几种:

1.明示方式——受要约人明确表示要约的接受。

明示方式是指承诺应当以明确表示同意要约内容的方式。一般而言,承诺应当以明示方式做出。至于明示方式包括哪些形式,般依照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而定。如果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则承诺声明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无此项要求则承诺声明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或其他的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是指受要约人以口头形式或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内容。通知的方式是承诺表示方式中采用最多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受要约人是否同意要约的内容很明确,不容易发生争议。

2默示方式——通过履行特定行为接受要约。

除了通知方式外,承诺的表示还可以通过行为做出。依照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人们通过该行为能够判断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那么这种行为就能作为承诺的方式。

(四)承诺的生效

经营移动通讯产品的甲公司在撮纸上作广告,说该公司莱型号的手机降价12%,请用户尽快购买。乙公司看到广告后,准备给本公司24名业务员配备该种型号的手机,于是向甲公司发传真订货,要求购买24合手机,3天内速货上门。传真刚刚发出,丙公司的推销女到乙公司联系业务,称同样型号的手机,丙公司要降价15%,并且有现货供应。于是,乙公司购买了丙公司24合手机。这时,甲公司发来传真,同意乙公司的订货。之后,乙公司电话向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甲公司布同意退货,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

此案例争议的焦点正是承诺的生效与否问题。乙公司发出传真可货是要约,而甲公司发采待真,同意乙公司的订货则是对乙公司订货要约的承诺,该承诺若生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订货合同即成立,乙公司不得退货。

五)承谱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约人阻止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如果该撤回通知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往往随之成立,不发生承诺撤回的结果。

某木材公司库存有3000立方米优质红木遂向某家具厂发出要约,询问其是否愿意购要该批红木。适逢有一家家装市场准备开业,向家具厂订购一批红木家具。于是家具厂向木材公司回函,同意购买该批红木。信函发出的第2天,家具厂接到家装市场的电话,称因消防方面的原因,市场将不能开业,暂时取消虹木家具的订购。家具厂因重要客户退定红木家具,铕售可能套有问题,立即给木材公司发传真,申明不愿意购买这批红木。由于传真相对信函快捷。着信函来到达木材公司前,传真已先到的话,则家具厂的撤回承诺的通知是有效的。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如果家具厂等信函发出了好几天,木材公司已收到信函,再发撤回通知的传真给木材公司的话则该撤回通知无效,因为其购买红木的承诺已到达木材公司,其与木材公司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看来,撤回承诺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所以,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你定要记住。要想撤回你企业所发出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承诺的通知应由对对方要约做出承诺的你企业或经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做出,由其他人做出的撤回通知不具有挂律效力。

(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对方要约人。因为一旦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若你企业再予以撤销,就等于单方面撕毁合同,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是受要约人——你企业真实意思的反映,而不是由于他人的威胁、恐吓、胁迫等做出的。

四、企业合同的谈判技巧

谈判如同战斗,须有一定的策略作为指导,方能克敌制胜。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合同的签约人采取何种策略,不仅直接影响到谈判过程是否进展顺利,而且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完善的维护。尤其是在涉外的经济贸易合同的谈判中,谈判策略选择是否适当,关系到进出口商品渠道的开拓和国家经济利益。所以,选择制定恰当的策略,是合同谈判的首要问题。

谈判前期准备策略

要进行一项合同的谈判就应为谈判做好准备工作。“凡事预则立”就是讲的这个道理,谈判各方为谈判进行一系列筹划、酝酿工作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谈判的准备阶段。

谈判能否获得满意的成果,往往取决于准备阶段的筹措谋划工作是否充分,任何一个优秀的谈判者,都会注意谈判准备阶段的每一项细微的工作,而战判的整体方案也是在这一个阶段中就已经开始运筹了。

谈判准备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归纳起来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进行可行性分析。

可行性分析又称可行性研究。它是指在进行谈判之前,对可能影响谈判的主客观因素,进行调查研究,预测成败得失,以确定其是否可行,为谈判选择方案奠定基础。可行性研究应从以下几方而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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