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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近代前期的西方思想(3)

伏尔泰关于自由的思想也是如此。在他为《哲学辞典》“自由”写的辞条中,他说:自由就是“试着去做你的意见绝对必然要求的事情的那种权力”。在他看来,自由是人人享有的天赋权利。他十分欣赏英国在君主立宪政治制度下的自由。首先英国人有“人身和财产的全部自由”,有信仰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按照他自己的方式供奉上帝”,有“用笔向国家提意见的自由”,有权发表一切想法,法律保障他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以及公民“只能在一个由自由人所组成的陪审员面前才可受刑事审问的自由;不管什么案件,只能按法律条文的规定来裁判的自由”,等等。看来,他所理解的自由并没有超出英国式的自由的范围。但是,有一点他是按照资本主义的现实直言不讳地说出来的。他在《哲学辞典》的“财产”条目中说:社会并不需要农民成为富人,而是需要这样一种人,在他的身上除了一双手和一片善良的心愿以外什么也没有,他们将自由地将他们自己的劳动出卖给出价高的人,他们用这个自由来代替财产。这说明他同情农民的不幸是为了把他们解放出来使他们成为劳动力的自由出卖者。在这一点上他是坦率的。

伏尔泰是用自然的人性来说明社会起源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有一种自然的爱慕之情,最高等的群居动物,感情永远改不掉,是社会的永恒联系和根本法律。人的本性还表现在人人都有自然赐予的人类理性上。人人都有一双勤劳的手和灵活的头脑,能概括观念和使用语言,这些特性保证了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此外,人还有自然的宗教的本性。他认为宗教不是神职人员的发明创造,而是人在梦中梦见故人而产生灵魂的观念,人们为了躲避这些可怕的灵魂,要求保佑,从而产生了宗教。他认为国家不是产生于契约,而是产生于暴力,当两个民族相冲突、发生战争时,强有力的领导人就会成为君主。但是国家有保卫人民社会地位和自然权利的责任,这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内在关系。如果统治者不能保障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被统治者就有权进行反抗和革命。在他看来,万事都应顺乎自然,合乎理性,过自然的生活就是使自己成为自由的人,他认为,自然法是合乎理性的,法律是自然的女儿,每个精神健全的人的心中都应有自然法的概念,这就是正义,是人性中永恒不变的东西。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人民都不会把抢夺、毁约、说谎、杀人、下毒、忘恩负义、殴打父母看成是正义。

在政治体制方面,伏尔泰十分钦佩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时也谈到共和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他赞美瑞士的共和制度,认为那是真正平等的政治体制。但他认为共和制容易产生党争,引起内战,破坏国家的统一。对于英国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的制度,他赞不绝口。在他看来,英国的宪法和法律有三方面的优点:第一,限制了王权和贵族的权力。他说:“英国是世界上抵抗君主达到节制君主权力的唯一国家;他们由于不断的努力,终于建立了这样开明的政府:在这个政府里,君主有无限的权力去做好事,倘使想做坏事,那就双手被缚住了;在这个政府里,老爷们高贵而不骄横,且无家臣;在这个政府里,人民心安理得地参与国事。”第二,宪法保证了议会的权力。在他看来,上院和下院是国家主宰的权力结构,达到了国王、贵族和市民势力的平衡,使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得到照顾,同时议会制也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他相信下院是为了人民的,因为在那里每个议员都是代表人民的议员,因而下院是道道地地代表着全民族。第三,法律还能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他赞扬商业使英国富足和强大,法律保护商业,社会也不歧视商人。他借用英国人的口气说:我们胜利的舰队把我们的光荣带至四海,而法律保障了我们的财富。

总之,他虽然用辛辣讽刺的笔法写了大量文学作品,激烈地攻击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败类”,但是他的政治思想却是相对温和的。他虽有自由主义的思想,却不拥护民主。他与许多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看不起下层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希望寄托在开明君主的身上。

孟德斯鸠的社会思想

孟德斯鸠(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年)出身于一个贵族法官家庭。早年就读于波多尔大学,毕业后任律师。1714年当选为市参议员,后来继承监护人伯父的遗产和官职,任省高等法院院长。1716年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他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又有理论修养,决心在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1721年他出版的《波斯人信札》从多种角度对法国社会进行抨击,反映了法国新兴资产阶级的思想感情,使得路易十五拒不批准他为法国科学院院士。1734年出版了《罗马兴衰原因论》,书中他第一次阐述了他的社会理论,探索了历史发展的原因。1748年又发表了《论法的精神》,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社会学、法学和历史理论,成为一部划时代的作品。由于他书中的方法是从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归纳而得出某些结论,人们将其誉为近代实验社会学的真正开端,把他称为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法学理论是从自然法出发的。他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前存在的,就是自然法。所以,自然法也就是人类理性。他认为这种自然法有四条:第一,是和平,他不同意霍布斯的互相战争论,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感到力不如人,因此就不会互相攻击,战争是人类有了社会以后的事;第二,是觅寻食物,在自然状态下,人除了感到软弱外又感到匿乏,必须设法养活自己;第三,是性依恋,畏惧感使人互相接近,性依恋又增加了人们的快乐,这是人们之间的相互祈求;第四,是人类的社会欲望,人类对知识的追求使人类有组成社会、过社会生活的要求;人为法是人类在进入社会和国家之后所适用的法。前三种自然法是人类和动物所共有的,第四种自然法是人类所特有的。在自然法的观点方面,他与其他启蒙学者是相同的,不过在具体解释上不同。他不同意社会契约论,认为原始人的结合是出于人生的需要,并非自愿以契约为根据,社会起源于自然的演进,并非契约的订立,人类进入社会后,软弱感消失了,平等关系又终止了,于是战争就开始了。有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也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为了控制这种战争,就不得不有法律和政府,一个社会没有法律和政府就无法生存下去。这种自然法的理论目的,在于用来证明封建制度的法律和国家制度不合乎人类理性,而必须用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律取代之。他指出,人类理性之伟大崇高,就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那一个主要体系发生关系,而不致搅乱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归根到底要用理性来判断一切。

孟德斯鸠也是社会学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之一。他认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风貌甚至法律和政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他尤其强调气候的作用。他说:“法律应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湿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和政制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关于气候对人性格的影响,他充分运用了当时生理学的知识来作论证。他认为冷热空气对人体外部的纤维末梢刺激程度的不同,会影响血液的回流和末梢的松弛或紧张程度,从而影响人的体质和性格。如气候“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青年一样勇敢”。他甚至认为气候还会影响到政治制度和宗教。他说:“当我们看到,热带民族的怯葸常常使这些民族成为奴隶,而寒冷气候民族的勇敢使他们能够维护自己的自由,我们不应当感到惊异。”他还用气候的炎热来解释佛教教义的产生。他认为印度过度的炎热使人萎靡疲惫,静止是那样的愉快,而运动是那样的痛苦,这很自然就产生静止、虚无、无为等被认为是最完善的境界,被认为是万物的基础和终结。佛的教义是由气候上的懒惰产生的,这就产生了无数的弊端。

毫无疑问,他这些思想着重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去寻找社会发展的原因,较之从主观精神去说明社会历史是有积极意义的,但过分夸大地理环境的作用,尤其是气候的作用,则是错误的。

孟德斯鸠关于政体的看法与多数资产阶级思想家一样,把政体分成共和、君主和专制三种。他把共和政体又分成贵族型和民主型的。他还把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加以区分。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他还进一步论证说,专制政体以恐惧为基础,君主政体以荣誉为支柱,贵族政体以温和为特性,民主政体建筑在政治道德和爱国主义精神的基础上。在他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其弊病和缺点,只要能适合国情和需要就是好的政体。如果政体不适合国情,就可能爆发革命。国民的政治道德如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及无平等精神时,民主政体也不可能建立起来。马克思曾经指出:“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看来,以感情和道德品质来区别政体是不会成功的。

实际上,孟德斯鸠所向往的政体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他的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的思想对后来的美国革命有深刻影响。他认为自由被滥用了,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他把自由和法律联系起来,认为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也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应该”和“不应该”要以法律为界线。所以,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他还把自由分成两种:一种是政治自由,这是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中产生的,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人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事;一种是民事自由,它是从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的,和自然法有密切关连,如人人不被奴役的自由。

为了使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他认为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体制。他还从历史经验出发,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为了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他认为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区分开来,使之互相制约、平衡发展,乃是确保公民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为什么必须这样做呢?他解释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这个人或这个机关可以用暴力的方法来执行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这种三权分立的学说是以英国政治为设计蓝本而提出的,是西方整个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产物,并对后来西方国家的政治建设起重要的影响作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说到底是为保护资产阶级财产私有制服务的。而且,他还为君主留下一定的地盘,他只是用三权分立来限制君主的权力。与后来卢梭的人民主权说相比,明显表现出它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

卢梭的社会思想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年)出身于日内瓦一个手工业钟表匠家庭。十六岁离开日内瓦到法国等地流浪,做过仆役、学徒、秘书和教师,生活在下层劳动人民中间,对城乡人民的贫困生活有深刻的了解。

1749年,第戎科学院发起有奖征文,题目是《科学与艺术的复兴能否敦风化俗》。他以《论科学与艺术》一文应征,文中论证了科学与艺术的发展会败坏风俗。该文得头等奖,使他一举成名。他的第二次应征论文《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则未能得奖。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另有一部分手稿,大约写于1754年,现存日内瓦图书馆中。

卢梭是启蒙运动中最激进的思想家。他的关于平等和人民主权的理论鼓舞了后来的许多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正如马克思所说:“卢梭不断避免向现存政权作任何即使是表面上的妥协”。

卢梭的平等思想和人民主权思想是他的学说中最为宝贵的内容。他研究了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指出了不平等的起源是在于私有制。在他看来,在自然的状态下存在着一种真实的平等,那时,即使人们在体质上有差别,其影响也几乎等于零。由于人类学会了使用工具和火,发明了农业和冶金术,产生了私有制和财产的不平等,于是就有了统治和奴役,人们进入了互相掠夺的战争状态。然后随着法律对强者和弱者的确认,不平等就进入第二阶段。到了暴君把一切人都变成奴隶,确认了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不平等就进入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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