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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案情分析的逻辑(3)

2.假言前提常常表现为科学研究的结论、人们共性的常识或者人们经验的共识因此,当前后件之间的联系具有必然联系的时候,就为结论提供了必然性的依据。由于假言前提前、后件之间的关系是人们经验而非形式的关系,当前件与后件事实上具有充分条件的关系时,我们就用“如果……那么……”这样的逻辑联词把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达出来,这与数理逻辑的形式蕴涵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事实上前件对后件不是充分条件的关系而我们用“如果……那么……”来联结,这就是一个为假的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用这样的命题进行推理,结论就不是必然为真的。

3.前提中的直言命题如果是假命题也会影响推理结论的必然性侦查中一个判定失误的鉴定、一个错误观察的断定或者一个主观认定的事实等都可能影响结论的真实性。作为严密的演绎推理,对前提中的直言命题的要求与三段论推理是相同的。

(二)假言推理形式正确的问题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和否定后件式是正确有效的推理形式,而这两种正确推理形式恰好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无效式;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前件式和肯定后件式是两种无效的推理形式,而这两种无效的推理形式却恰好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有效式。如果我们把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当做必要条件假言命题(或者相反),也就意味着把无效的推理当做有效推理看待,从而把不必然为真的结论当做必然为真的结论看待。

(三)假言推理省略式的问题

完整形式的假言推理有三个命题,但在实际推理过程中常常省略一个前提。例如“这起案件是报复杀人,因为被害人被残忍地杀害(被挖眼剖腹)而且财产没有丢失。”这一推理的依据被省略了,即“如果杀人手段很残忍(如挖眼剖腹),而且财产没有受损失,那么应该是报复杀人。”因此这一推理就是省略了假言前提的肯定前件式推理。这种省略前提的假言推理在侦查中很常见的推理,意味着前提了然于胸,是很明白的,不需要说出来。

(四)假言推理或然性问题

作为演绎推理,假言推理在侦查结案和法庭审判时作用尤为突出。因为侦查结案和法庭审判意味着侦查所得的结论真实可靠,推理形式符合推理规则,理由是充分的,这两个条件保证了前提推出结论的真实可靠。如果法庭审理发现侦查中提供的论据不客观真实或者论据不充分,就会把案子发回补充侦查。应该说,严密的假言推理是侦查结案或审判的思维模式。

但是,当我们从假言推理内容,从推理结论的可接受性或合理性角度思考假言推理的时候,推理前提和推理形式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事实是,或然性假言推理在生活中并非完全不可用,在科学实验或侦查中,当我们对前提的因果关系把握不准确的时候(事实上,假言前提就是以经验为依据建构的,大家共同认可的因果关系),或者当推理形式明显不符合演绎推理要求的时候,我们就是从假言推理或然性在使用这一推理。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我们知道推理是或然性的,不把结论它当做必然为真的命题来使用就行了。

或然的假言推理有以下形式:

1.假言推理的前提是可能性的命题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假言命题是可能性命题。

如果p那么可能q

P_

可能q

例如:

如果盗窃的出口是窗户,那么窗台上可能有痕迹;

窗户是盗窃的出口;

窗台上可能有痕迹。

第二种,否定后件式。

如果p那么可能q必然非q

例如:

如果盗窃的出口是窗户,那么窗台上可能有痕迹;

经查,窗台上必然没有痕迹;

盗窃的出口不是窗户

2.假言前提是虚假的

所谓假言前提的虚假是说构成假言前提的前件事实上不是后件的充分条件,在推理中却把它当做充分条件来进行推理。例如:“如果现场能够找到作案人的指纹,就能找到作案人。”这一假言命题前、后件之间不是必然的充分条件关系,如果用这一假言命题作为前提进行推理,结论不必然为真。但是,这种以警察经验所作的假言命题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成立的,结论具有可接受性。

3.违反假言推理规则

所谓推理违反规则是指假言推理违反演绎推理必然性要求,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推理。如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由“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虽然这种推理结论不必然为真,但也不必然为假,它至少为我们提供了假设前件不能完全否定,有可能存在的理由。例如,德国天文学、地质学家魏格纳发现大西洋两岸轮廓线有惊人的相似性。他在法兰克福地质学会上提出了“大陆漂移说”。我们可以对魏格纳的大陆漂移说进行如下的推理:

大西洋两岸的大陆过去是一个板块,由于潮汐和地球自转运动的作用,原始大陆在中生代分裂为几块。如果大陆是漂移,那么,大西洋两岸的轮廓线、地形、地质构造就应该相似,还应该有相似的古生物群落。现有的证据证明太平洋两岸有相似的轮廓线、相似的地形、地质构造和古生物群落。所以,原始的大西洋两岸是一个板块。

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到肯定前件式”推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但现有的证据至少形成了对“魏格纳的大陆漂移说”理论的支持而不是否定。可以这样说,科学理论在完全证明前都是这样一种思维模式,当我们否定后件就否定了这一假说,但当我们肯定后件时就支持了假说,这就是违反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能够成立的理由。

侦查初期,警察对案件的认识是通过现场了解的。罪犯对现场有意识的破坏、群众或警察等第三者对现场无意识的破坏、警察主观方面的原因以及现有仪器的局限等,这些原因决定了警察对案件的认识已不是案件本来的真实原貌。在这个基础上回溯案件的性质、案件发生的过程以及刻画作案人,本质上就具有或然的性质而不是必然的。

例如,“根据现场发现,如果是作案人,身高至少在1.75米。”王只只是我们确定的怀疑对象,侦查中发现王身高没有1.75米,可以推出“王不是作案人”了。这是一个符合推理规则的必然性推理,结论是真实可靠的。但是,如果在侦查中发现其他方面的证据都显示王是犯罪嫌疑人,这就说明按照基本证据进行的推理是不协调的,警察就有理由怀疑这个推理的基本证据是否有误,对王作案也不能根据这一点就轻易否定。另外,如果侦查中发现王是一个身高1.75米的人,虽然这是一个肯定后件式推理,结论不是必然为真的,但这个可能性的结论至少没有否定王是作案人,而从一个方面提供了王可能作案的证据,警察不会因为推理违反规则而否认王作案的可能性。

三、假言推理在侦查工作中的作用

当侦查人员掌握了大量的基本证据之后,就要在这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进行合理的推理。这包括推断案情、推断作案人应具备的条件、划定侦查的范围等。假言推理假设的条件与结论这一逻辑性质决定了假言推理在这一阶段的重要作用。因此,恰当地运用假言命题,就能较为准确地确定案情,为侦破案件找到一个最优的破案方法一这是进行逻辑推理最本质的地方,从而避免在侦查中走弯路。

1.推定案件性质

给案件定性是破案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案件性质确定了,才能确定怀疑对象,制定正确的侦查对策,开展侦查破案工作。案件性质指某一具体的案子(如果是杀人案)是政治性质谋杀、报复杀人、谋财、情杀、强奸杀人或是抢劫杀人等。不同性质的犯罪现场肯定有不同的特征,因此在观察现场的时候搜集基本证据是准确推定案件性质的基础。

下面这一案例是法医在掌握基本证据基础上对缢死的准确定性。

崔良的颈部被绳索挤压形成了一条很深的沟,在法医学上,这条沟被我们称为“缢沟”。我发现在这条缢沟的边缘上有明显的表皮擦伤,缢处还散见着明显的皮下出血。毫无疑问,崔良颈部的缢沟是生前形成的,缢沟处的皮下出血已经有说服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如果这条缢沟是死后形成的,那么由于人体死后全身的血液循环停止了运动,即使位于皮下的血管受到了外力的挤压发生了破裂,也不会出现皮下的出血。

根据尸体呈现出的窒息征象,可以认定崔良死于机械性窒息。看来这个崔良并不是被人杀死后伪装成“吊死鬼”的,他的确是个货真价实的“吊死鬼”。

(注意:这是对缢死者性质的初步断定,推理是:如果“这条缢沟是死后形成的,那么由于人体死后全身的血液循环停止了运动,即使位于皮下的血管受到了外力的挤压发生了破裂,也不会出现皮下的出血;现场死者缢沟出现皮下出血,所以推断死者缢沟不是死后形成的,死者是自杀”。这是一个否定后件式的假言推理,结论是必然为真的。)

可他这个“吊死鬼”是自杀还是在他人的导演和帮助下完成的呢·为了排除他缢的可能,我仔细地在尸体的其他部位寻找着暴力的痕迹。一般来说,一个成年人被他人缢死而又无身体其他部位的损害是不大可能的。在尸体的头部、躯干部及四肢上,我都没有找到暴力损伤的痕迹,也没有发现抵抗伤。

死者体表一点儿抵抗伤都没有,说明他生前根本就没有经历过搏斗的过程。如果真是凶杀,凶手必须使用某种特别的方法使身强力壮的崔良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才可能得逞。想到这儿,我把注意力集中在了死者的阴部。如果排除了阴部的损伤,我准备再做个系统的毒物化验,鉴定就可以结束了。

(注意:这是两个假言推理。第一个是:“如果一个成年人被他人缢死,那么身体必有损伤;现场发现死者没有暴力抵抗的痕迹,没有损伤;所以死者没有与人搏斗。”接下来推理:“如果死者是被人谋杀的,那么必须使用某种特别的方法使死者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现死者处于不能抵抗的状态,所以凶手使用了某种特别的方法。”)

经过检验,我发现死者的阴囊部有两处小小的裂伤和片状的皮下出血。果然,在睾丸的鞘膜上我发现了膜下的出血,在睾丸的实质中也看到了好几处的点状出血。毫无疑问,死者生前阴囊和睾丸曾经受到了暴力的袭击!因此,死者崔良阴部的损伤与颈部的缢沟共同并存的现象,有足够的理由使我们怀疑,他是在失去了抵抗能力的休克状态下,被他人用绳索套住颈部而吊死的。

其实,那晚他们两口子并没有发生过争吵。蓄意谋杀丈夫的林华借性交后崔良熟睡之机,紧紧地揪住了丈夫的阴囊并用力地挤压,致使崔良当即痛得昏死过去。这时,林华用早已准备好的绳套套住了崔良的颈部,将处于休克状态的崔良悬挂在门梁上。直到看着丈夫真正地断了气,她才悄悄地将门锁上,离开杀人的现场回到了她的娘家。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案子的性质是由基本证据来推定的。如果基本证据错误,把本来是谋杀性质的案子定性为自杀,罪犯就漏网了;相反,如果不是谋杀的案子定性为谋杀,又会徒费警力而无功。这个案子也告诉我们,案子的技侦过程,缜密的逻辑思维非常重要。

2.推定案情

每一个具体的案子在作案时间、地点、工具、手段、侵害对象和作案过程等方面表现是不同的,警察对案子的认识是根据对现场的观察、对现场遗留物进行鉴定以及对现场调查研究后,在掌握基本证据基础上推理而形成的。假言推理条件与结论的性质决定了这种推理在推定案情中的作用。

1976年3月9日,房客西奥多.利昂·杜克死在他租赁的房间里。

尸体在床上,年龄68岁,身高1.8米左右,穿一件长袖衬衫和深棕色裤子,眼睛失神地盯在溅着血迹的天花板上,一只手紧抓着绕在头颈上的枕套。

探长仔细地检查了现场,他询问了旅馆经理凯姬小姐:杜克在这里已住了一个月,昨天下午3点30分付了一月的房租,付了房租后至少还剩14元。因为他喝得醉醺醺的,是凯姬帮他整理了钞票,他把钱放回到一只老式的棕色皮夹子里,又把皮夹子放回到左后面的裤兜里。侦探们注意到。杜克死后好像被翻转过身体,口袋是空的。

探长问了经理,证实昨天下午杜克付房租时穿的就是现在穿的裤子。接着,探长又一次仔细端详了一会儿尸体,然后,面向大家说:“我们这里刚刚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理由是:一个人要想勒死自己,通常是用他容易抓紧的细长的东西,比如毛巾啦,床单啦,领带啦。一个枕头套这两头这么短,一个人要把它握牢而使劲勒拽是很不容易的。这只能是杀死他的人在紧张时刻所采用的杀人凶器。另外,现场的血迹,有不少是呈喷溅状的。你们看,这喷溅到天花板上的血迹,还有档脚板上的血迹,都不是窒息时咳出的血,而恰好说明,他在被勒死前脸上挨了打……还有一点,有迹象表明,杜克先生是个左撇子。你们注意他扎腰带的方式,不是从右向左,而是从左向右拉。他的皮夹子也是用左手顺手放进了左后面的裤兜里的。可是我们来看枕套,如果他确是自己勒死的,由于是用左手,打的缚结应该偏在头颈的左边,而现在却偏在了右边。”

(注意:探长用三个推理说明死者不是自杀而是他杀。第一,死者自杀使用的工具,说明有人伪造现场:“死者如是是自杀(自勒)就不会用枕头套;现场表明死者用的是枕头套”;第二,解释现场的喷溅血痕:“如果死者是自杀,现场不会有被挨打后形成的喷溅血痕,而现场有大量的喷溅血痕”;第三,解释现场矛盾的痕迹,说明有人伪造现场:“如果死者是自杀,那么打的缚结就应该偏向头颈左边而不是右边(现场有迹象表明死者是一个左撇子),可现场却偏向了右边”。)

对于作案时间和作案目的,探长是这样推理的:“尸体已经出现了尸僵现象,他的房租收据紧靠着尸体放着。这些都说明,他是在昨天下午很晚或快黄昏时死的,因为他还穿着昨天穿的这身衣服,包括鞋子。我敢说,他是在付了房租,走进房间后不多一会儿就死了。与此同时,他的皮夹子不见了。二者恐怕不会没有必然联系吧?”

(注意:探长确定作案时间用的是假言推理:“如果尸体出现尸僵,尸僵通常在死后1·3小时出现,死后6·8小时波及全身,10·12小时发展到高峰;那么死者是昨天下午很晚或快黄昏时死亡的;现尸体出现尸僵。”这是一个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

由于死者的皮夹子不见,因此可以断定作案的目的是劫财。这一结论是根据“大多数劫财都有财物丢失的现象”作为大前提而推断出来的,由于前提中项一次也不周延,结论是或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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