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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交通损害赔偿——用法律之盾保护自己与家人(3)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被法院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虽然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仍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因为于承望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而且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应当认定于承望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雇主与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有权向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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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68.受害人家属扣留肇事车辆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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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是县城一家农产品公司的货车司机,一次在驾车运送化肥至某镇途中,将横穿公路的学生李某撞成重伤。李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因担心冯某赔偿不起医药费,就在交警赶到之前,将冯某的货车和一车化肥统统扣下。冯某向其家属道歉,并解释说货车和化肥均不是他个人所有,而是属于公司,希望能将货车和化肥交出。受害人李某的家属拒绝交出,并与冯某发生口角。后来处理事故的交警赶到现场,要求李某家属交出车辆和货物,但李某家属仍拒绝交出。请问李某家属的做法是否合法?

指点迷津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般由交管部门予以暂扣,以便查清肇事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暂扣交通事故车辆的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也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对非法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牌证、货物的,公安机关应该劝告其返还。经劝告仍不返还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因非法扣留驾驶员或者故意损坏车辆、财物,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扣留车辆、货物或者驾驶员,造成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及其家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要求理赔,在肇事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期间发现肇事车主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赔偿或者有主观上不愿意进行赔偿的时候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对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的时候,受害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便人民法院及时作出保全措施。因此,本案例中,李某的家属无权扣押冯某的车辆和货物,公安机关为了办理案件的需要,有权责令其交出车辆及货物,对李某受到的损失,李某有权要求冯某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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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9.异地被撞,按照哪个地区的赔偿金标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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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生是北京的白领一族,假日到河北出游,在河北省内被张某的车撞伤,现在被鉴定为伤残。但是河北省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北京,对于张某的赔偿金马先生觉得不合适,他觉得应该按照北京地区的标准来计算,但是张某却说事情是在河北省发生的,就应该按照河北省的标准计算。那么马先生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指点迷津

这是一种很普遍的异地纠纷,对于确定伤残标准应该适用法院地的标准,也就是适用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但这就由于经济的地方差异性造成了索赔时对于受害者一方的不便和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就使异地诉讼中受害人有可能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伤残赔偿金,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本案例中,马先生的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北京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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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70.驾驶人无证驾驶,将人摔伤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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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谢家住农村,且交通不便,要走七八千米的小路才能到镇上搭公共汽车。于是,同村村民小夏便买了一辆摩托车,专门搭载村民到镇上,每人收费五元钱。虽然他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还是有不少村民搭乘他的摩托车。一天,小谢有急事要办,明知小夏没有驾驶执照,但是也顾不了那么多,搭乘了他的摩托车。由于昨天刚下过雨路滑,摩托车在小路上滑倒了,小谢被摔伤。出事以后小谢要求小夏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但是小夏却狡辩说小谢明明知道他是无证驾驶,仍然要搭乘他的摩托车,小谢自己也有过错,因此只同意承担一小部分医药费,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本案例中,小夏虽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但是却有偿运送小谢到镇上,与小谢形成了事实上的承运合同关系,具有了承运人的身份,对乘客小谢的安全则负有责任,因此对小谢受到的损害应负有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小谢明知小夏属于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其摩托车,自己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例中,小夏作为承运人,对于小谢的摔伤应负主要责任,医药费主要由其来承担。同时,小谢明知小夏无证驾驶仍然搭乘其摩托车,自己也存在过失,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小夏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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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71.无证驾驶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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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是某市跑长途运输的个体户。某日,小柯驾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经过某十字路口,其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钱某驾驶的由东向南正常行驶左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失惨重,小柯受轻伤,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钱某系无证驾车,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小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条款,因此认定小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钱某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指点迷津

无照驾驶是一种严重的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无照驾驶的要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拘留。但是无照驾驶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实践证明,无证驾驶本身并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主要有以下三个标准:其一,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自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是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然后与别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的车主就没有责任。其二,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其三,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本案例中,钱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必承担事故责任。相反,事故中的受伤者小柯因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小柯理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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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嘹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272.不服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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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郑某驾车回家,当其行至某十字路口时,遇到行人魏某横穿马路。魏某未注意过往车辆,径直跑步进入机动车道。郑某见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由于距离太近,魏某当场被撞身亡。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为郑某应承担全部责任。郑某不服,遂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原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的复议决定。郑某认为两级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法院会受理吗?

指点迷津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变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着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折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让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所谓有关证据主要是指现场图、现场照片和鉴定结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中事实依据是指有关碰撞力学、交通心理、法学、痕迹学等理论;法律依据是指有关交通和事故处理的法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后仍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认定不适当的,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人民法院不采用交通事故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二是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监督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督查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等机关提出申诉,由这些机关按规定处理。

本案例中,行人魏某确实存在重大过错,并因此而丧命。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在本案例中,郑某不能对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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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273.将报废车辆卖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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