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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旅游法律关系中的消费者(4)

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者付给的旅行费用后,应严格履行约定,保证旅游者依约进行旅行游览活动。由于旅行社本身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旅行时间延误,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据此,在本案例中,旅行社应全部退还收取旅游者的旅游费用或预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旅行社为弥补给彭某等旅游者造成的损失,又安排彭某等旅游者前去刘家峡炳灵寺游览,可视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达成了新的旅游协议,但因水库水位下降使彭某等旅游者未能上岸参观游览炳灵寺,只游览了刘家峡水电站,旅行社应退还刘家峡炳灵寺交通费、炳灵寺门票费和导游服务费,对于旅行社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要根据旅行社是否有过错而定。

§§§第八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保障中国旅游者出入我国国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成为我国公民出入境旅游的法律依据。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的管理机关

依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办理出境证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中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的,凭有效护照、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入境。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应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在我国,对公民出入境进行管理的机关是: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二)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护照是指一国公民向本国或外国当局证明其身份的文书。它是各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境、旅行、居留、入境的证件。由于护照能证明持有人的国籍、身份,可以使持证人在国外得到外国当局或者本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的保护。因此,凡出国人员均应持有效护照,以便有关当局查验。

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外交护照为红色,主要发给出国从事外交工作的政府高级官员、外交及领事官员等;公务护照为墨绿色,主要发给政府一般官员和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的不具有外交职衔的工作人员等;普通护照可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两种,前者为深褐色,后者为褐色。普通护照主要发给侨民以及包括旅游者在内的因私出国公民。

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履行下列手续:交验户口簿和其他户籍证明;提交出境申请表;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提交旅游所需外汇的证明。办理探亲旅游,还应提交亲友邀请证明、亲友生活保证书,并出示我国公安机关的亲属关系说明。护照由持证人保存、使用;不得毁损、涂改,严防遗失。遗失护照应报告主管部门,在登报声明或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护照有效期五年,可申请延长;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提出;因情况变化,需变更护照或加注的,应提出申请,携带加注事项证明或说明材料到指定机关办理。

2.签证

签证是指一个国家官方机构发给外国人入出本国国境,或在本国停留、居住的许可证明。中国公民凭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但若作为允许旅游者前往一个国家或中途经过或停留的证件,中国旅游者在经批准出境获得护照后,应申办欲前往国的签证或入境许可证。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按护照种类发给相应签证,但也可发给高于或低于护照种类的签证。出国旅游应向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没有使、领馆,也没有其他使馆代办业务的,则需到办理该国签证机关的国家办理。出国旅游要提前办理签证;办好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3.旅行证

旅行证是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需变更或加注旅行证的记载事项,应提供变更材料、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说明材料,向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4.出入境通行证

出入境通行证是中国公民出入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多次出入境有效。

护照以及出入境证件持有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吊销和宣布作废: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的。若违反法律规定,持证人还将受到收缴证件、警告、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1

2004年3月,游客李某投诉:他与全家于2004年初一起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赴泰、港、澳的旅行团。他们一家于1月31日乘飞机到广州,2月1日上午9时在候船厅,导游将护照发给各位团员,当他拿到自己的护照后发现自己的出生年月与实际年龄相差5年,于是向导游提出护照有错误,而导游却说已和边检人员打好招呼,但最后出境时,李某与妻子、孩子还是被留下,导游带其他人赴港。后在广州方面的帮助下,李某一家于下午4时乘船赴港。2月1日下午在维多利亚公园游览时,由于导游未按时接刘某等人,于是他们几人乘出租车回宾馆,这时将装有护照和现金的手提包忘在车上。李某立刻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向导游做了汇报,随团导游将情况向香港导游做了通报。次日,随团导游带其他团员赴澳门旅游,而李某一家则又一次留下办理返回内地的证件,经多方联系未果。最后,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联系才回到内地。

点评

据调查,这次事故是由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李某护照上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又由于旅行社疏忽大意,未对护照进行仔细核对,致使在出境时受影响,旅行社负主要责任;地接社为非法旅行社,其导游员未按照约定时间接团,造成李某丢失钱包和护照,但钱包和护照为贵重物品,游客应随身携带,由于自己不小心丢失,李某应负主要责任。

(三)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限制

1.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法律的保护。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发展旅游业,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最关心的安全、服务质量、发生意外事故得到法律保障等问题通过立法建立相应法律制度,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外国旅游者应受到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并给予若干优惠,中国旅游者理应得到相关外国法律的保护。中国旅游者持护照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公安机关对于中国旅游者出境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有权查询规定时间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作出处理和答复;旅游者本人保存、使用其护照,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不得吊销、收缴和扣押;旅游者有权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应申办有效证件,并妥善保管护照等证件;在指定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应向边检站出示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及各种检查,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中国旅游者出境限制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法律责任

中国公民违反《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国公民包括旅游者非法出境、入境的;

(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8—2

甲旅客系外省人,随全国各大城市的销售人员参加某公司组织的促销奖励旅游团,准备赴港、泰九日游。此项活动某公司委托给乙旅行社承办,因为是全国各地人员,所以集中由广州统一出境。乙旅行社在操作旅游业务时,委托甲旅客所在地的丙旅行社帮助办理旅游护照,甲旅客将办理护照所需的照片及资料交给丙旅行社后,即等待出国旅游。丙旅行社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甲旅客的护照后,即快递给乙旅行社,由乙旅行社统一办理了泰国旅游签证。乙旅行社按照出团程序通知甲旅客出境日期和集合地点。出境的前一天晚上,乙旅行社在广州宾馆召开了出国说明会并发给旅客们护照。第二天甲旅客在排队出境时,被边防检查人员查出护照上未加盖“出境管理局”的公章,因此不得出境。甲旅客此时被一盆冷水从头浇到脚,十分生气,埋怨乙旅行社业务疏漏,致使自己不能出境。

点评

此案例纯系工作疏忽缺乏责任心所致,主要责任在乙旅行社。公安部门办理护照工作失误,甲旅客的护照上未加盖公章,此护照属无效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在此案例中,乙、丙旅行社在收到护照后均未认真审查,总认为护照已办妥不会出问题。而泰国领事馆在办理签证时,也未详细查看护照是否有效即给予签证,就造成一错再错。而在出关时,边防检查人员查出此不易发现的问题,避免了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这件事给旅行社敲起警钟,在办理旅游业务时,一定要认真审查一切资料,工作责任心要强,每一个工作环节要有专人负责审查,并做好记录,这样才能避免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制度

(一)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采取了“适度发展出境旅游”的政策,在出境旅游方面遵循“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的原则,在具体管理措施上主要体现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出境旅游目的地资格的限制;第二,对出境旅游经营主体资格的限制;第三,对出境旅游程序、手续等审核的限制。这三方面的限制都是着力于对出境旅游总量的控制。事实上,我国出境旅游蓬勃兴起的历程不仅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出境市场需求增强的过程,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过程中针对旅游诸多限制性政策不断放宽的过程。

1.出境旅游目的地数量不断增加

出境旅游目的地资格的获得采取了ADS(ApprovedDestinationStatus)协议谈判的方式,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作出了规定,引导和调节着出境旅游的流向和流量。

在出境旅游目的地上,最早开放的是香港、澳门的探亲旅游和丹东对朝鲜的边境旅游。1990—1992年,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先后成为我国探亲旅游目的地国家。此后,围绕港澳和东南亚的探亲旅游和丹东与朝鲜的边境旅游,我国出境旅游范围不断扩大。截至1998年上半年,经国家批准,黑龙江、内蒙古、辽宁、吉林、新疆、云南、广西7个省、自治区与俄罗斯、蒙古、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缅甸、越南等8个国家开展了边境旅游,经批准的边境旅游项目达56个。到2004年底,已有90个国家与我国国家旅游局签署了旅游谅解备忘录,中国公民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已经达到90个。目前可正式组团的有63个国家。从2000年开始,我国明显加快了出境旅游目的地的开放步伐,每年开放国家均在5个以上,特别是2004年,随着中国同申根协议国家ADS谈判通过,我国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迅速增至63个。这一变化,一方面使得我国出境旅游目的地选择具有了地域上的广泛性,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控制目的地数量,从而实现我国出境旅游有控制、有计划发展的政策力度已经大大减弱。

2.出境旅游经营主体更加广泛

在“适度发展”的指导方针下,国家旅游局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行了经营资格、数量、配额实行严格控制、禁止超范围和无证照经营。在经营主体数量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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