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域管理原则。即新的水资源管理法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流域的自然地理范畴,将流域作为水资源单元区划的唯一依据;在管理方法上,要统筹全局,将流域内的全部水资源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对流域内的水资源实施统一调配。这不仅体现了我国采用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国际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核心。
(2)宏观治理原则。即新的水资源管理法应主要突出对水资源的宏观管理,将调整的重点放在体制设置、机构协调、权限划分、管理规划上,而非直接涉及如何采用适当合理的行政法律手段对环境相对人的行为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我国幅员广大、地理环境复杂以及各地环境状况、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管理能力等差异巨大的具体国情。
(3)综合协调原则。即新的水资源管理法要建立一种综合发展的决策机制。通过国家和地方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将水资源管理的各个机构(如水利、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农业等)统一规划、以保证各个机构间机制协调、决策取向趋于一致,消除以往“多龙治水”、“政出多门”、“决策相悖”、“管理混乱”的状况。
(4)可持续发展原则。即新的水资源管理法要全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保护水资源生态系统平衡为基本目标,将资源开发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流域生态平衡所要求的限制以内;为实现流域水资源在体制上的公平有序、权限内的合理分配,提供可靠的保障;建立一种公众参与的体制框架,开展充分的信息交流,使得各级水资源管理都有使用者、规划者和决策者的共同参与。这是水资源管理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5)国际接轨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要加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我国的法律,尤其是经济与资源法律,必须与国际接轨。
3.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供给与需求分析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使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必须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通过健全的法制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但是,影响经济法律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因素是复杂的、具体地,要创新完善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分析影响经济法律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原因。
(1)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供给分析。法律供给不是国家机关随心所欲的活动,而是供给意愿与供给能力相统一的结果。现实中存在着制约供给意愿和供给能力的诸多因素,主要有:
现存法律制度。法律的供给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既存的法律制度通常为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从而使法律的供给受到了既存法律制度的约束。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的供给也不例外。比如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影响着法律供给意愿的形成;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约束着经济法律供给意愿的具体内容等。
生产成本。法律供给是要耗费成本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生产要素的价格。如果要素价格高,成本增加,则法律供给将减少,甚至出现无法供给的情况,从而增加了法律的稀缺性。法律的生产要素一般包括法律劳动、法律技术和物质财富,这些生产要素分配在法制的各个环节,转化为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创新的成本也制约着水资源法律制度创新。
③生产技术水平。法律的生产技术包括立法技术、执法技术和司法技术。法律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法学的发展、法制实践经验、知识的积累以及包括与法学相关专业在内的社会科学知识的整体进步。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类拥有社会科学知识越多,设计和实施制度变化就越便利。西北民族地区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发展的滞后,导致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创新乏力。
④供给者的预期。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观点,生产者对未来经济持乐观态度时,会增加供给,持悲观态度时会减少供给。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供给者由于受所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法律创新持悲观态度,影响到法律产品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需求分析。供给与需求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供给与需求的内容和形式也有许多相同或类似之处,因此前述有关法律供给影响因素的分析思路,同样适用于对法律需求影响因素的分析。
效用。法律的效用,即其价值,反映的是法律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具体讲,水资源法律制度的效用在于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包括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
既存法律秩序。既存法律秩序,尤其是宪法秩序,对法律的需求有重大影响。对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的需求影响主要表现是既存法律秩序影响主观需求愿望。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对法律的需求虽然具有深刻的经济根源,但受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巨大,宪法制度对社会法律意识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如宪法关于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对人们的水资源产权意识影响根深蒂固。
③价格。经济学中的需求表和需求曲线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的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呈反方向变动,即需求量随商品本身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商品本身价格的下降而增加。这被称为需求定理。水资源法律制度的需求显然受到这一经济学原理的制约和影响。
④消费者偏好。在收入和价格已定的条件下,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最终要取决于他们的偏好,消费者偏好是指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商品组合的喜好程度。偏好属于心理感受范畴。影响对水资源法律制度需求的偏好主要起因于文化因素,如中国传统法文化中的厌讼心态,对法理解为刑、惩罚工具的观念等。
⑤消费者收入。消费者收入直接决定支付力。收入的变化影响需求的变化。对水资源法律制度的需求取决于西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在社会财富增加、经济繁荣,现代化程度高的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人们对水资源法律制度的需求增加。
上述分析仅就一般意义而言,对于西北民族地区这些特殊地区来说,影响水资源法律制度供给与需求尚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因具体情况而异。
(3)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求所依之法是良法,是完善的立法。如果法律本身是非科学的或者是残缺不全的,那么,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就会是一句空话,或者结果更糟。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前提;尽快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工作。水资源在法制保障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水资源管理立法、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司法三个方面。
增加法律供给,完善法律体系。影响法律供给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供给尤其受到地方占有法律资源数量的多少和质量高低的制约。当前西北民族地区可资利用的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资源有限,无论是在数量方面还是质量方面。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妨碍我们对西北民族地区水资源管理立法的思考。在水资源管理的立法上,一是要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主要是一要整理、汇编、研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在内的有关水方面的现行有效的规定,都应悉数收集、汇编和整理成册,在此基础上做出下列研判:哪些是属于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应当作何修订以便消除矛盾与冲突。哪些是属于过时的或错误的规定,是应当加以废止或重新制定的。哪些是属于残缺或有毛病的,应当做出何种补充或修改。哪些至今还是立法的空白点,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的。二要认真总结水资源法律制度建立以来的经验,积极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并趋于完善。这些法律制度运行十多年来,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不少教训。这些经验和教训都是宝贵的财富,值得认真总结,并赋以足够的珍重。这些经验和教训是我们进一步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的营养。与此同时,对别国的,尤其是哪些和我们一样处于水资源紧缺的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和立法经验,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与吸取的。尤其是有关水资源管理、使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值得我们花力气进行比较研究,以博采众长,为建立完善、完备的中国水资源法律制度服务。三要建立官、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模式,共同推进中国水资源法律制度建设政府、学界、产业界和专门研究机构,各有所长,都负有完善和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义务,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紧密结合,对完善和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法律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二是在立法内容上,要抓紧制定以下几部法律:一要制定自然资源综合法,从整体上协调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二要设立专门的地下水保护法,连同地表水法以及《水法》构成完整的水法体系;三要制定流域管理机构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赋予其行政、经济方面的权力,以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要根据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内容和要求,修改和完善现行政策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有效的水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并使之成为一项重要的法规细则,对水环境质量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价。
③强化水行政执法,进一步提高司法水平。一要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二要加强水法宣传教育,提高各级水主管部门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能力,强化公众用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三要建立机制健全、运行有力的水行政执法、水行政司法组织体系,特别要加强对专门负责违法处置工作的水政检察队伍建设,并与公检法部门相配合,承担起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④提高水事纠纷调处水平。水事纠纷古来有之,据大量的历史文献和地方志记载,我国历史上水事纠纷层出不穷,连绵不断。由水事纠纷引起的聚众械斗、世代相仇的事例屡见不鲜。解决水事纠纷的协议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651年中原各诸侯签订的盟约中,就包括处理边界水事纠纷的条文。西汉时期有的地方法规中,就规定将水源分配协议刻成石碑,以供各方共同恪守,以防止争水纠纷。在西北民族地区由于水资源的稀缺性,水事纠纷更加频繁,因此,妥善处理水事纠纷对于保持西北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意义。调处水事纠纷必须掌握的基本原则:一是遵循小局服从大局、小利服从大利原则;二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三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四是维持现状原则;五是组织原则。提高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水平需要进一步推进水事纠纷调处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