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特殊要求,也是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能否牢牢把握这个本质,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重要的标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八个字,提纲挈领、言简意赅地表达了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在对待权力问题上的根本观点和价值取向。中国共产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能否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备正确的权力观,能否谨慎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切实地做到“权为民所用”。这不仅关系到领导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更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
一、执政党的权力来自人民
(一)权力与权力观
权力是政治学的基本概念之一。《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权力的定义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把权力表述为:“一个人或许多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美国政治学家丹尼斯·朗在《权力论》中认为:“权力就是有意和有效的影响”。而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在《社会学理论与现代社会》中则指出,权力是一种系统资源,“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可见,人们对权力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依据上述有关权力概念的各种解释,我们在这里对权力作如下的界定:所谓权力,是指权力主体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对客体进行控制,以实现其意志、目标或利益的社会力量或影响力。它对客体而言,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不对称性等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渗透于社会公众领域的诸多方面,并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譬如,依据社会结构的大类划分,权力可以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军事权力等等。我们这里所涉及的权力,主要是指政治权力,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指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为核心的政治权力。这种权力,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之中。国家政权机关及其政府公职人员是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主体。
政治权力作为一种管理、支配和控制社会的力量,是“治理国家”的需要,但若使用不当,则有可能成为导致国家动荡和社会混乱的根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的行使者如何看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所谓权力观,即是指权力的行使者对待权力问题的基本观点、看法和态度,具体包括:对权力来源和性质的认识,对如何使用权力的基本态度和使用权力的目的等。
由于权力行使者的行为总是受一定的政治思想和政治态度所支配的,其权力观的正确与否,必然会对其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反映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之中。因而,引导和约束权力的行使者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谨慎地使用手中的权力,对于执政党加强对国家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执政基础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国家权力的来源和性质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的基础,是对国家权力来源和性质的科学认识。在人类产生阶级社会以前,并不存在国家和国家权力。此时尽管也有少量的公共权力。但这些公共权力的存在,只是为了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换言之,它并不具有政治性质,而只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管理职能。然而,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社会开始把公共权力委托给某个特定的阶级及其代表者。公共权力的性质也由此发生转变,逐渐地演变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而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也就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权力被统治者视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皇位,不仅为皇帝或君主个人所垄断,而且实行世袭制。在我国,传统权力观念的特征,是国家权力与宗法制的结合。家族之内由血缘关系所决定的父系家长制——父对子的绝对控制,演进为国家政治架构中君对臣的绝对控制。“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掌权者即皇帝拥有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权力,而权力下层和普通百姓,则要对上绝对服从。故此,“皇权至上”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而国家权力与宗法制的水乳交融,更成为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统治的支柱。在欧洲各国,传统权力观念的明显特征,是国家权力的神秘化。统治阶级的代表为了维护君主专制的统治,编造和宣扬所谓“君权神授”之说,似乎君主的权力来自上帝,非凡人所能享有。其目的旨在告诫人们: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臣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之。当然,上面所说的有关中国与欧洲各国在传统权力观念上的特征,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现实社会中两者是互有交叉的。
与封建专制权力的世袭制、宗法制和“君权神授”的观点相联系,国家权力被视为皇帝或君主个人的私有财产。在我国封建社会,所谓“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即是国家权力私有化的典型。人民被排斥于权力系统之外,成为统治者任意驱使的工具。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曾形象地比喻说,在专制统治下,“君主的意志一经发出,便毋庸置疑地产生效力,就像一个抛出的球去撞击另一个球一样,能量不可逆转。”而一般“人作为一个生物只能服从另一个生物的意志”,“人的命运与牲畜别无二致,只有本能、服从与惩罚”。
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在同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彻底否定了封建王朝的贵族世袭制和“君权神授”的观点,在人类政治史上,破天荒地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他们从自然法哲学的角度人手,强调“人生而平等”。当个人处于自然状态时,享有自由、平等和财产的天赋权利。只是由于社会中的每个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免受他人的侵犯,都不得不出让自己的一部分权利,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把它委托给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由政府通过确立制度、法律等手段,来规范和约束所有人的行为,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都能够以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为条件。据此,他们指出,人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来源,而国家的管理者——政府只是在人们彼此间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为人民办事的机构。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还明确提出了“公众意志”(简称“公意”)的概念,用以指代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愿望,强调国家主权就是公众意志的运用,“只有公众意志才能够按照国家创立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主权在民”的思想,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成果。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也曾阐述过类似的观点,他说:“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是真正表现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不论意识形态如何,大都将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载人本国的宪法。
毋庸讳言,尽管资产阶级思想家率先提出了“主权在民”的理念,但依据马克思关于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的观点,在阶级社会中,人民这个概念,事实上是有阶级局限性的。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能是社会的统治阶级。对此,恩格斯曾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
从理论上分析,只有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中,才有可能使“主权在民”的思想变为现实。这是由于,尽管社会主义国家仍不能改变阶级统治的事实,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是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它没有自己阶级的特殊利益。因此,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能够使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获得经济的和政治的解放,并使之最大限度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才真正地为“人民当家作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科学的依据。正如马克思在1871年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所说:“公社——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他还指出,在公社中,“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这是马克思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所具有的人民性和公共性的经典表述。
(三)共产党的权力属于人民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伟大斗争中,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并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执政党。在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由此表明,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法定所有者,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正如毛泽东所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劳动群众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代表人民掌管国家政权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的委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代理人。于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执政的本质所在。这是由执政党权力的来源和归属所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执政党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同一切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的根本区别。
每一个领导干部都应当明白,我们手中的权力,无论大小,都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细胞、一个环节,权力的性质是公共的而非私有的。因此,行使权力的目的只能是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利益,为民造福,而不能用来谋取一己的私利或满足个人的欲望。领导干部能否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直接影响到执政党的党风、政风,乃至党的执政基础的稳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
(一)代议制民主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公共性创造了条件。然而,为什么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种种侵害人民利益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等不良作风和权力腐败的现象呢?的确,对于一种偶然发生的、个别的现象,我们或许可以从其产生的特定环境中寻求答案。而对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必须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上去找原因。
人类政治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导致权力被滥用和腐败产生的根源,并不在权力本身,而是隐藏在权力运行的过程之中。抑或说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固有特征,为权力行使者滥用职权和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
依照“主权在民”的理念,人民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所有者。由此推论,人民行使权力的理想状态,应是直接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即实施人们所期望的“直接民主”制。这种民主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的确曾出现过,这就是形成于公元前六世纪末的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当时,雅典执政官梭伦在改革中采用了陪审法庭判决制,即由公民陪审员直接投票,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的裁决。但是,实践证明,直接民主制只适用于那些国土面积小、人口数量少的国度。而在那些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度,由统治集团中的大多数成员都直接参与商议和处理共同事务,就变得十分困难,而且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面临那些突发的具有紧迫性的临时事务时,更是如此。加之,管理社会事务不同于一般的简单劳动,其复杂性也不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力所能及的。因此,直接民主制在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中,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事实上,迄今为止,即使在世界上民主政治最发达的国家,也未能实现直接民主制。
西方资产阶级在建立国家政权的过程中,创建了代议制民主形式。所谓“代议制”,即是在理论上承认主权在民的前提下,鉴于人民中的大多数人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因而,通过直接普选的形式,由人民推选出少数代表,以专职的形式来代替人民行使权力,而人民对权力的控制则处于间接的状态。实践证明,这种代议制民主形式是在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中唯一可行的民主制度。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民主国家,所采用的都是代议制民主制度,只是在具体的做法上,因国情的不同各有自身的特点而已。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代议制民主的一种模式。历史证明,这种模式是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