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什么关系呢?这两者都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战略指导思想,实际上都是在新世纪新形势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从二者的关系来说,既可以说是前提与保证的关系,也可以说是途径与目标的关系。科学发展观是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也是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只有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时,也只有不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才能保证科学发展观的真正落实和目标的真正实现。所以,它们是统一的,都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中,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之中。在新世纪新阶段,面对我国社会发展中既要解决发展中积淀下来的不协调、不和谐的问题,又要应对新出现的不协调、不和谐的问题。我们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解决我国在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关系
中国问题的关键在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也在党。我们既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又要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努力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更多的是通过政策和直接领导的形式来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现在,我们党已经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党的领导必须通过执政来体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在探索党的执政规律的前提下,更新执政理念,改革执政体制,优化执政方式。这就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党的历史方位和执政环境的深刻变化,从履行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职能出发,积极主动地改进执政方式,使党的执政活动不断从必然王国进人自由王国。
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构思今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时,提出了党要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这一新提法,科学回答了党采用什么方式开展执政活动的问题,是对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执政方略、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的最新概括,是新形势下我们党更好执政的根本要求和基本方略,为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革与完善指明方向。当前,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各级党委既要重视加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又要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
根据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坚持科学执政,就是党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建立在更加自觉地运用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从而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建立在更加科学的基础之上;坚持民主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从而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建立在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之上;坚持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自觉带头遵守法律,采取措施保证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而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建立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之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各有特点,又相互联系,必须把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一方面,科学执政与民主执政互为条件和前提。要做到科学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进行民主协商和民主讨论。而要实现民主执政,也必须以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制度为前提。另一方面,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执政来体现,重要的是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制度化和规范化,这就要靠依法执政来保证。由此可见,这三种执政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我们要全面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努力在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问题上达到新的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保证。
(三)正确处理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他又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使改革发展稳定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因为只有充满活力,才能加快发展。发展是硬道理。物质财富的相对宽裕、不断丰富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和基础。社会稳定的基础是人心稳定,人心稳定的基础是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则必须依赖生产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世界上一些国家出现问题,从根本上说,都是因为经济上不去,没有饭吃,没有衣穿,工资增长被通货膨胀抵消,生活水平下降,长期过紧日子。这不只是经济问题,实际上是个政治问题。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因此,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更不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我们党从来都强调,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要发展,要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必须要认真贯彻十六大确立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因为只有贯彻“四个尊重”的重大方针,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才能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我们一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一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方针摆在重要位置,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真正使全社会充满创造活力。
要发展,要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还要坚持深化改革。我们党领导的各项改革的着眼点,就是要从政策上促进、从制度上保证整个社会的创造活力。正确处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不断得到调整的社会,需要不断改革。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协调而得到解决。这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可以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来协调处理,可以采取一种和平的、渐进的、非对抗的方法使社会主义社会达到和谐的状态。根据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和谐。和谐的本质是发展中的平衡,和谐社会的发展是矛盾统一的动态过程。真正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生气勃勃的社会,不断发展着的社会。因此,必须坚持全面推进改革。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在攻坚阶段,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消除阻碍经济发展和造成经济不稳定的体制性根源,为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增强社会主义的生机和活力。
一个没有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一潭死水、死气沉沉,不是我们要追求的和谐社会;而一个没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社会,四分五裂、动荡不安,也谈不上什么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执政党,发展当然是第一要务,推动社会发展的能力是能否长期执政的基本前提。但是,如果没有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陷社会于分裂、对抗乃至动乱之中,就会失去执政的合法性,发展也就失去了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改革是根本动力,稳定是前提条件。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把维护稳定摆在重要位置。改革力度的大小,发展速度的快慢,都必须以社会可承受的程度为参照。超过社会可承受的程度,造成社会不稳定,就是失败的改革,就谈不上发展。因此,我们要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所有制的人士中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减少阻力,增加助力,形成合力;要深入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内容、新特点和新的表现形式,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既要信任和依靠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过程中能够带头致富的社会群体,又要救济和帮助社会中那些困难的和弱势的群体。对于在改革开放中涌现的那些新的社会阶层,要认识到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要鼓励和引导他们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多做贡献;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十分贫困的群众,要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使他们能够尽快地脱贫致富。实践证明,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推动人们社会关系上的和谐。这不仅可以增强创造活力,而且使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到最低限度,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真正做到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和谐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
(四)正确处理不同方面群众利益的关系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注重社会公平,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又指出:要加强对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的调查研究,深入认识和分析我国社会利益结构、利益关系等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发展趋势,以利于完善政策措施,更好地统筹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要求;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全面性、系统性,善于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不断前进。胡锦涛同志这一系列的论述,深刻地阐明了正确处理不同方面群众利益关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