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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陕西理工学院文献资料管理规定

陕理工院发[2003]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料,既是国有固定资产,又是师生共享的知识信息资源,主要为本院教学、科研工作和地方建设、区域经济服务。为了保护文献资料,延长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地方建设、区域经济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图书资料的外借

第二条 图书资料外借范围

除以下1、2规定范围之外的图书资料均可公开对外借阅:

1.馆藏光盘、磁盘、磁带、报纸、杂志等,只供在馆内查阅;

2.馆藏工具书、珍贵的多卷书、绝版孤本书、特藏的内部图书、古籍图书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限在馆内阅览。

第三条 读者登记及借书证的管理办法

1.新生进校后,以班级为单位填写读者信息表,表上贴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收缴借书证、资料工本费,派人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安排时间带领学生前往图书馆指定地点摄制读者图像信息进入计算机读者库,按预约的时间领取借书证、资料。

2.新调入教职工到校后,持报到单到图书馆办理登记,领取和填写读者信息表,表上贴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缴借书证工本费,按安排时间前往图书馆指定地点摄制读者图像信息进入计算机读者库,按预约的时间领取借书证。

3.借书证采用PVC材料,全真彩色成像,高度防伪,工本费每证10元。

4.借书证供证明读者身份使用,读者入馆、借书、阅览时需交验本人借书证。

5.学生转系、专升本、留级,由本人持教务处通知单,到图书馆清还所借文献资料,交还原证,重新办理借书证。学生休学时,应持休学通知单,到图书馆交回借书证,在学生名册上注明休学日期,以便核查;复学时,应持复学通知单及本人学生证重新办理借书证。

6.借书证丢失、损坏可以补发新证。由本人书面申请,系或单位签署意见,流通、阅览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一个月考察属实,方可补发新证,补发新证时加收双倍工本费。且旧证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本人负责。

7.读者借书证不得有涂改、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由他人代借、代还,一经发现,没收借书证,并处以借书证工本费三倍以上赔款。情节严重者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8.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或退学离校时,应持离校手续单和本人借书证到图书馆清理手续并注销借书证,如借书证丢失或无证,须交款10元,图书馆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9.教职工离退休后(以学院人事处发文规定时间为准),须交回借书证,重新办理离退休人员借书证。

第四条 借书数量限定

1.在职教学人员(教师、实验人员、图书资料人员)10册;

2.在职党政管理干部5册;

3.在职工人2册;

4.本专科学生4册,成教学生2册;

5.离退休人员1册;

6.非文学、艺术专业读者限借文学、艺术类(中图法的 I、J类,科图法的42—48类)图书1册;

7.所有个人借书限量均由计算机自动控制,不再配发借书袋、借书卡。

第五条 借书时限

1.借书处借书时限

①教师借书限时30天内归还,若到期仍需要,必须办理续借手续,一次续借时限为30天,续借不得超过两次。

②在职实验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工人借书限时30天内归还,若到期仍需要,必须办理续借手续,允许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时限为30天。

③所有离退休人员借书限时30天内归还,不能续借。教职工离退休后(以学院人事处发文规定时间为准),限30天内清理原借书手续,交回旧证,重新办理新证,逾期不清理者按超时规定处理。

④学生借专业书限时30天内归还,若到期仍需要,允许办理一次续借手续,续借时限为30天。

⑤非文学艺术专业读者借文学艺术类图书限时10天内归还,不能续借。

⑥续借时必须持原图书资料,方能办理续借手续,否则,不能办理续借。

⑦凡有预约的图书概不续借。

2.阅览室借书时限

①凡进入馆藏书目数据库的普通图书,在指定阅览室,可短期外借。

②教学人员限借2册,干部、工人、学生限借1册(均包括在借书总限量内)。离退休人员不能外借阅览室的图书。

③借书时限均为两个工作日(48小时),不能续借。

第六条 超时费收取

1.借书处的借书,一本书每超时一天,收取超时费 0.50元。

2.阅览室短期外借图书,一本图书每超时一小时,收取超时费0.50元。

第七条 图书资料的清还

1.图书馆每年7月进行一次外借图书资料清理和清库工作,读者必须按要求清还所借图书资料。

2.教职工调离、学生毕业离校时,务必及时按规定清还所借文献资料,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

3.教职工、学生不告而别或死亡者,其所借文献资料由所在单位、人事处督促,由家属及其子女代为清还,否则按赔偿规定处理。

第八条 借书程序

1.读者在闭架书库借书,须先到目录厅计算机检索终端查找所需书目,将所选图书的分类号、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次、出版年等写在索书条上,连同借书证一起交予出纳人员取书。接到书后,应该核对书中的财产号(即条形码),检查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等情况(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向出纳人员申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则按持书者损坏赔偿),同时,须检查工作人员录入的数据是否与自己所借图书一致,如有差错,须当即提出,工作人员当面核对纠正,不当即提出异议者,认定为无差错,然后再办借书手续,领回借书证,方能离开借书处。

2.读者到开架书库借书,入库时履行入库登记手续并交验借书证,领取代书板,方能入库选书。选书时一次只能从书架上取出一本书,并把带书板放入所取图书位置,翻阅所取图书后如果不借,立刻放回原处,抽出代书板之后方能从书架上继续选书,以此循环,不得乱拿乱放。选好书后应该检查书中的财产号是否完整,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等情况(如发现上述现象应向出纳人员申明,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则按持书者损坏赔偿),然后再到出纳台由计算机工作人员将欲借图书数据录入读者的账户,读者须检查工作人员录入的数据是否与自己所借图书一致,如有差错,须当即提出,工作人员当面核对纠正,不当即提出异议者,认定为无差错,然后办借书手续,交回代书板,领回借书证,方能离开借书处。

3.读者所需专业图书,书库一时缺存,可向出纳台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每位读者只限预约一册。预约图书回馆后在预约架上保留三天,过期不候。

第三章 文献资料的赔偿

第九条 所借文献资料应加以爱护,妥善保管,不得在文献资料上圈点批画、污损、撕页、剪裁、丢失。凡发现读者对借阅的文献信息资料(包括图书、期刊等印刷型文献和光盘、磁盘、磁带等电子文献)丢失、污损(圈点、批画、刻画、撕页、剪裁等)等现象,分别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读者丢失文献资料或对书刊有撕页、剪裁等现象者,原则上要求购买与原文献资料相同的文献资料赔偿,无法购买相同的文献资料时,分别按以下标准下赔偿:

1.属一般图书资料,建国后—1985年(包括1985年)间的按原价的20—30倍赔偿;1986—1989年间的图书资料按原价的15—25倍赔偿;1990—1994年间的图书资料按原价的10—20倍赔偿;1995年以后的图书资料按原价的5—10倍赔偿。

2.属馆藏无复本的图书、工具书以及其他珍贵稀缺的图书,建国后—1985年(包括1985年)的图书按25—35倍赔偿,1986—1989年间的按原价的20—30倍赔款;1990—1994年间的按原价的15—25倍赔款;1995年以后的按原价的10—20倍赔款。

3.建国以前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0—40倍赔偿;古籍线装书,按原书价的40—50倍赔偿。

4.属零散报刊资料,按全年价赔偿。

5.属报刊资料合订本者,建国以前的按全年价的20倍赔偿;建国后—1966年间的按全年价的15倍赔偿;1967—1985年间的按全年价的10倍赔偿;1986年以后的按全年价的5倍赔偿。

6.丢失、撕页、剪裁图书资料属多卷书之一部分,则按全卷(全书、全套)书的价格计算,按本条第1、2、3款处理。

第十一条 凡发现对书刊有圈点、批、画等现象者,除原书刊留馆外,每圈、点、批、画一行(凡不足一行均按一行计算)赔偿0.50元。

第十二条 磁条或条形码被损坏,机器不能识别者,每条赔偿2元。丢失代书板,交纳工本费2元。损坏书标者,每条赔偿2元。

第十三条 光盘、磁盘、磁带等电子型文献,因碰撞、摔击、压磨等原因导致计算机不能识别读出,即为损坏,损坏、丢失电子文献均按原价的3—5倍赔偿。

第十四条 归还的文献资料不属于原借者(指书号不符),原借文献资料则按丢失处理。

第十五条 丢失文献资料赔偿后,如找到原文献资料,以赔偿时间为起点按超时处理,可持原文献资料和赔偿收据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丢失、损坏的文献无标价(如古籍线装图书、建国前及建国初期的出版物),均按现时出版物(包括影印复制本)估价计算。

第十七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文献资料带出书库和阅览室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1.属初犯且情况一般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好,按丢失赔偿条款中各项规定的最高倍数(概不考虑图书资料的出版时间)赔款,态度不好者按最高倍数的1.2倍赔款;

2.手段恶劣或是重犯者,能主动认错的,按丢失赔偿最高倍数的(概不考虑图书资料的出版时间)1.5倍赔款;态度不好者,按最高倍数的2倍以上赔款,并送交所在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赔款的收缴

第十八条 读者外借图书资料应在时限内归还或续借。借期超时限,自动化管理系统将自动锁定该读者的借阅账户,停止借书,停借三个月内,读者交纳超时费后,系统将自动开放该读者的借阅账户,方能继续借书。

第十九条 读者丢失图书资料后,应在借书时限内及时到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清理借书手续。超时限之后办理赔偿手续,还必须同时按规定交纳超时费。

第二十条 读者应主动向图书馆交纳所有赔款(包括借书超时费,图书损坏、丢失赔偿等),以便及时恢复借书。凡不及时交纳者,系统将自动停止借阅。停借三个月后,仍不自觉交纳者,加收20%滞纳金,待交清赔款和滞纳金之后,方能恢复借书。文献资料赔偿收入,按学院基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护文献资料,维护读者利益,鼓励那些为保护文献资料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检查、检举的有关人员,图书馆将用赔款中的一部分对上述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院领导审定同意,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图书馆。

2003.3.5

§§跋

《大学生导读》是一本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兼顾的具有工具书性质的参考书。编写本书的目的在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向大学生系统介绍利用图书馆的技能和科学的读书方法,推荐古今中外各学科各专业的高品味著作,以帮助大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目的、有计划、有选择地读书,提高阅读层次,开阔学术视野,拓宽知识领域。

本书推荐书目的原则是:

1.历史上早有定评的名著;

2.今人撰著的、在本学科同类著作中具有权威性且又较适合大学生阅读的著作;

3.为了学科的内容和体系的完整性而入选的著作。

推荐书目的格式为:

分类号/著者号 正书名:副书名(卷册)(朝代)〔国别〕作者及责任方式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版次(获奖情况)

《大学生导读》(修订版)的编写分工是:

郭兴超:第一部分、附录部分

李 静:第二部分

宋 力:第三部分(一至五)、第四部分(二)

纪绍平:第三部分(六)、第四部分(三)

王 兰:第三部分(七)、第四部分(六、七)

陈 波、王建行:第三部分(八)、第四部分(十四)

彭 鸣:第四部分(一)

郝 勤:第四部分(四)

徐 勇:第四部分(五)

郑文萍:第四部分(八)

商应忠:第四部分(九)

程荣芳:第四部分(十)

赵登攀:第四部分(十一、十二)

董宇昭:第四部分(十三)

张显锋、徐 勇:第四部分(十五)

周卫妮:第四部分(十六)

院长叶孟理教授、副院长王兴林教授在繁忙的工作中挤出时间审阅了编写方案和书稿。叶院长为本书作序。

有关专业的教授、专家、老师对本书的编写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自身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缺点错误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 审 者

20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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