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通过“应收股利”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按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2)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
(3)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