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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妨害司法罪

[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305条至317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决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8日)

[本节重点问题]

1.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分

2.窝藏、包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4.脱逃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

[引例]

被告人:陈某某,男,37岁,工人。

被告人:刘某,男,35岁,无业。

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日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小树林时,听见有人在哭喊,走近一看,发现本厂工人刘某强奸了与自己有仇的女青年王某某。当公安机关找陈某某调查时,陈某某捏造说,刘某与王某某是通奸关系。并且还说,在此以前的一天晚上,他看完电影回家时,亲眼看见刘某与王某某在柴堆旁边乱搞两性关系。随后陈某某唆使其妻子连夜去刘某家通风报信,统一口径,第二天,刘某便按照陈某某的伪证,改了口供,推翻原供词。

问: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伪证罪

(一)伪证罪的概念及构成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1)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所谓刑事诉讼中,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2)在刑事诉讼中实施了伪证行为。这种行为的构成是:首先,从行为的内容上看,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其次,从行为的目的上看,有陷害他人的伪证和为他人开脱罪责的伪证;最后,从行为的形式上看,因伪证主体不同而有不同表现,证人、鉴定人表现为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的证明或鉴定结论,记录人、翻译人表现为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原意和陈述作虚假的记录或翻译。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目的。

(二)伪证罪的认定

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两者在意图陷害他人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2)时间条件不同。伪证行为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行为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3)行为内容不同。本罪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而后者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具有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的目的;而后者只有陷害他人的目的。

(三)伪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5条的规定,犯伪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二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妨害作证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包括: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二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犯妨害作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所谓“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与被告人,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中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五、打击报复证人罪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证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诉讼中的证人。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一般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08条规定,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扰乱法庭秩序罪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法庭的正常秩序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在法庭上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在法庭上肆意喧哗、吵闹或在法庭附近播放噪音干扰审判的行为。所谓聚众冲击法庭,是指纠集三人以上强行进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强坐庭审席位,损坏法庭设备、设施等。所谓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履行公务的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法警、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翻译人员等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09条规定,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窝藏、包庇罪

(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构成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进行包庇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加以窝藏或者包庇。

(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告发,对此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因为知情不报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采取积极的行为给予帮助,使之逃避法律制裁;而知情不报的行为,只是消极的不予检举揭发,并未实施任何的帮助行为。

2.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的时间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实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关押又脱逃之后;而伪证罪的实施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之前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窝藏、包庇罪一般表现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帮助其逃匿,行为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或组织作假证明,不是利用其某种身份进行的;而伪证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身份和案件证人的身份、条件作假证明的。(4)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未经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人;而伪证罪的对象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无罪的人。(5)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窝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的目的则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隐匿罪证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责任。

3.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界限。二者都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其区别是:(1)主体不同。前者为一般主体,后者则为特殊主体,只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以提供虚假证明方式帮助犯罪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后者则表现为以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方法帮助其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

4.本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其区别是:(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本罪可以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提供不真实的证明,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帮助其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等行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表现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所谓通风报信,是指为犯罪分子通报查处信息。所谓提供便利,是指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方便、便利条件。

5.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罪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罪犯在事前通谋的,对窝藏、包庇者,按被窝藏、包庇的罪犯所构成的犯罪的共犯论处。

(三)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犯窝藏、包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八、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安全机关对间谍犯罪的侦查、取证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行为人调查他人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而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根据《刑法》第311条的规定,犯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赃物的场所的行为,至于该处所是隐蔽的还是公开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转移,是指帮助犯罪分子搬运、运输赃物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有偿取得赃物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而为其销售赃物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是或者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和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规定,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包括刑事裁判、民事裁判、行政裁判等。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判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313条规定的裁定。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应当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根据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如果确实不知道裁判已经生效,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裁判无法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客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等的公务活动。(2)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负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3)行为方式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则一般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4)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故意毁坏财物罪、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等),应当依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从一重罪论处。以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的财产数额较大,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4条规定,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二、破坏监管秩序罪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故意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内容包括:(1)殴打监管人员的;(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羁押的罪犯。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5条规定,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脱逃罪

(一)脱逃罪的概念及构成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司法机关监押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行为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场所(如从看守所、监狱逃跑),或者摆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人身羁押的行为(如在押解途中逃跑)。脱逃的方法很多,有秘密脱逃的,又公开逃跑的,有使用暴力的,有未使用暴力的等等。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错羁错捕、错判的无辜者逃跑的,被民事拘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人员,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员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逃避羁押或刑罚执行的目的。

(二)脱逃罪的认定

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区别是:(1)本罪一般表现为乘监管人员不注意,秘密地逃走,虽然有时也使用暴力,但后果不太严重,而组织越狱罪是有预谋、有分工地进行,通常是使用暴力手段达到越狱的目的并且后果严重。(2)本罪既可以单独犯罪,也可以是共同犯罪,而组织越狱罪必须是共同犯罪。

(三)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犯脱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押解途中劫夺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首先,劫夺行为必须发生在押解途中。具体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将其送往看守所的途中;(2)从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往司法机关接受讯问、审判的往返途中;(3)从看守所把犯罪嫌疑人带往犯罪现场或其他地方进行指认、辨认等侦查活动的往返途中;(4)把已经判刑的犯罪分子送往监狱、劳改单位服刑的途中;(5)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途中;(6)犯罪分子从某一劳改单位送往另一劳改单位的途中。如果在其他监管场所劫夺,不构成本罪。其次,在押解途中实施劫夺被押解人员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从司法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强行将押解人员夺走。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离司法机关的监管控制。

根据《刑法》第316条第2款的规定,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五、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逃跑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狱中逃跑的行为。所谓“狱”,泛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羁押、监管的场所,包括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和押解途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监管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1款的规定,犯组织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六、暴动越狱罪

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下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逃跑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被依法关押的人员,在首要分子组织、指挥下,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从狱中逃跑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七、聚众持械劫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集多人持械劫夺狱中被监管人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持械劫夺被监管人的行为。所谓持械,是指手持足以杀伤生命、毁坏财物的工具,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刀、剑、斧、棍、棒等攻击性凶器。犯罪主体是狱外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聚众持械劫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首先陈某某在刘某强奸刑事案件中,是以证人身份出现的,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要件。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的行为。当公安机关找陈某某调查刘某强奸王某某一案时,陈某某因与女青年王某某有仇,为了泄私愤,故意编造谎言,将强奸说成通奸,并唆使妻子连夜去刘某家通风报信,统一口径,导致刘某翻供,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次,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包庇罪犯的目的。引例中,陈某某对决定案件性质的重要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其目的就是通过作假证包庇刘某,欲求达到报复王某某的目的,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思考题]

1.什么是伪证罪?本罪与窝藏、包庇罪、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2.窝藏、包庇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别是什么?

3.如何区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

4.什么是脱逃罪?认定脱逃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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