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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劳动法律制度(4)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2011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三)失业保险制度

1.失业保险制度的概念

失业保险制度,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包括城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

3.费用的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的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4.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

限累计计算。

(四)工伤保险制度

1.工伤保险制度的概念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对在工作中或者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死亡的劳动者或其遗属给予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覆盖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3.费用的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1)工伤的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费用的支付。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五)生育保险制度

1.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念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对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方面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覆盖的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3.费用的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例9-9】赵某于2004年3月进入某企业工作,自工作时起,该企业一直为赵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2008年3月,因效益下降,该企业停止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2009年5月,该企业破产倒闭,赵某因此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

问题:

(1)赵某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2)赵某最多能领取多长时间的失业保险金?

解析:

(1)赵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赵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的时间为12个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赵某所在企业前后总共为李某缴了4年的失业保险费,因此最长领取期限为12个月。

第五 劳动监察制度

一、劳动监察的概念

劳动监察是指依法享有劳动监察权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劳动关系中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的活动的总称。

二、劳动监察的范围和方式

劳动监察的范围包括招用工、劳务中介、劳动合同、工时制度、厂规厂纪、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特殊人群的就业行为等。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围绕着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劳动政策的贯彻实施,以及维护劳动秩序之目的,劳动监察主要是通过对执法的督促和检查来开展工作。具体方式有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突击性的监督检查、举报专查或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专门问题的专项检查、劳动年检等。

三、劳动监察程序及处罚

根据《劳动监察程序规定》,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处理;

(4)制作处理决定书;

(5)送达。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有警告、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涉及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关应将职权范围外的部分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第六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与种类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又称为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中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内容按劳动争议涉及的内容,劳动争议包括以下几种:

(1)关于职工录用、调动、辞退、开除而引起的争议;

(2)关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安全和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4)关于职工的奖励和处分而发生的争议等。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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