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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1)

第一 仲裁法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与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法是调整在仲裁关系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仲裁法》还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是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是否把争议提交仲裁、提交争议事项的范围、争议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仲裁适用何种程序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自愿是仲裁法最基本的原则。

2.不公开审理原则

除仲裁员、当事人、代理人及证人等相关人员以外,仲裁审理不允许其他人旁听,不对外公开,仲裁员也有义务保守仲裁秘密。这是仲裁与诉讼的重大区别之一。法院诉讼公开审理是为了让公众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而仲裁权来自当事人的授予,是私人裁判,不必向外界公开。

3.独立仲裁原则

它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的独立原则体现在:第一,仲裁组织体系的相互独立。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仲裁委员会的设置是按地域分别设立,相互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相互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独立仲裁是现代仲裁制度的核心。第二,仲裁与行政之间的相互独立。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仲裁法》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第三,仲裁与审判之间的独立关系。人民法院可以审查仲裁的裁决,但法院对裁决的审查要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裁决要基于充分的证据。仲裁不附属于审判。

4.先行调解原则

调解制度是我国处理案件的一条重要经验。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当事人将来的合作,便于调解协议的执行。《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同一争议,既不允许当事人向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也不允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例10-1】2010年6月,某制鞋厂与某皮革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制鞋厂向皮革厂购进皮革一批,价款共计12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签订后,皮革厂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了货物,制鞋厂在给付3万元后,因资金紧张,余款要求延迟给付。此后,制鞋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货款。2010年5月,皮革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制鞋厂给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皮革厂的做法是否合理?

解析:

皮革厂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或裁或审制度 ”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例中,双方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到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故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根据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已经确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一)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我国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仲裁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的仲裁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进行。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员的资格

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三、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争议提交仲裁并服从仲裁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达成的,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后达成的。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表现为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例10-2】北京天地水果培育生产基地与北京水果批发市场签订了一份水果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水果批发市场到生产基地自行采摘运输。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约定:“纠纷发生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连续下雨,水果批发市场无法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提货。双方经过协商,变更了原有合同所规定的期限。由于气候状况的继续恶化,水果批发市场仍无法履行合同,导致了生产基地的水果大量腐烂。水果生产基地要求水果批发市场赔偿其损失,水果批发市场以损失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为由拒绝。水果生产基地根据仲裁协议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水果批发市场发出应诉通知书。水果批发市场以合同变更为由拒绝应诉,并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水果批发市场以合同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3)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请说明理由。

解析:

(1)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

(2)水果批发市场以合同变更为由向法院起诉不合理。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例中应当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理由。

(3)法院有权受理。理由是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从收案到结案进行仲裁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申请和受理

1.仲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仲裁的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当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为了使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财产保全不是仲裁必经程序。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分为两种:一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二是由当事人约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即为独任仲裁。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开庭和裁决

1.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后悔的,仍有权申请仲裁。

仲裁庭开庭后作出裁决前,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时,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独任仲裁庭仲裁的案件,裁决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但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则向上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10-3】北京畅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挺申制衣有限公司订立了一份机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后,制衣有限公司以机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剩余货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请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鉴于该案的教育意义比较大,该仲裁委员会决定公开审理,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反对。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制衣有限公司不服,准备向法院起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则要求其履行裁决书。由于制衣有限公司很长时间不履行仲裁裁决书,机械公司便申请该仲裁委员会执行,但被该仲裁委员会拒绝。

问题:

(1)两公司可否约定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为什么?

(2)机械公司能否反对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为什么?

(3)制衣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4)该仲裁委员会拒绝机械公司的执行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解析:

(1)双方可以约定由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为在仲裁中,当事人可约定选择仲裁委员会。

(2)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反对公开审理。因为仲裁原则上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如果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也可以公开进行。

(3)制衣公司不能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书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既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能向法院起诉。

(4)仲裁委员会拒绝机械公司的执行申请正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

【例10-4】2009年7月,北京市房洁棉纺厂与广州市天天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房洁棉纺厂向其所在地的北京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天天服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天天服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房洁棉纺厂担心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天天服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天天服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天天服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天天服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题: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原告房洁棉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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