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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父母离婚谁来管我(1)

家庭的幸福是孩子快乐成长的源泉,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这不仅在情感上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是青少年的成长保障受到严重的威胁。那么,父母离婚后孩子和谁生活呢?谁来承担孩子的成长费用呢?

父母离婚祖父母可以探望飞飞吗

案例回放:

飞飞今年4岁,是全家人的掌上明珠。爷爷奶奶对飞飞更是百般宠爱,“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心怕摔了”。今年3月,飞飞的爸爸妈妈因为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爸爸妈妈约定飞飞由妈妈抚养,爸爸每周可以去探望飞飞一次。自从飞飞被妈妈带走之后,爷爷奶奶没有一天不想念孙子,于是他们经常前往飞飞现在的家去看望飞飞,一呆就是大半天,飞飞的妈妈认为飞飞的爷爷奶奶这样看望孙子,已经打扰了她和飞飞的正常生活,于是要求飞飞的爷爷奶奶减少探望的时间。然而,没想到两位老人态度极其蛮横,认为孙子是自己的,自己想什么看望孙子都可队。飞飞的妈妈为此很苦恼,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种难堪的局面。

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孩子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联系会被阻断。很多老人思念孙子女、外孙子女心切,经常会主动前往看望孩子。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似乎显得有些“不近人情”,事实上,这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也就是为了保护孩子以及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正常生活不受非正常的打扰。而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希望看望孩子,则可以和大人协商。

1.探望权是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权利。这是因为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会因为任何原因而改变或者消除。即使父母离婚,他们与子女之间关系仍然不会改变或者消除。所以,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另外,由于夫妻离婚后,双方都会有各自的正常生活,为了避免行使探望权时危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赋予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如对探望周期的规定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应当严格遵守,不能无限制地进行探望,损害对方的利益。

2.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拥有探望权的主体,只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并不享有探望权。因而法律不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这是因为,如果不恰当地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将探望权同时赋予给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其他与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人,否则必然会损害到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正常生活。因此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是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尽管飞飞的爷爷奶奶非常疼爱自己的孙子,因此可以和飞飞的妈妈协商,在适当的时间、地点探望孙子,这也是人之常情。

父母离婚小明可以和爷爷一起生活吗

案例回放:

小明今年9岁,父母常年在外地奔波做生意,没有时间照顾小明,于是在小明刚满1岁时,就将小明托付给小明的爷爷抚养,祖孙二人的感情非常深厚。最近,小明的父母协议离婚,因为财产分割和小明的抚养权而争执不下。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最后判决小明由妈妈抚养,之后,小明跟随妈妈了另一个陌生的城市,十分想念爷爷,希望回到爷爷身边。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通常都会在子女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此时法院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决定未成年人由谁抚养。可现实生活中,却有这样一种现象:未成年人一直由祖父母来照顾、抚养,因此更愿意随同祖父母一起生活。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的抚养权。其实,法院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只能由父或母抚养。

“血浓于水”,子女和父母之间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父母养育、照顾子女,是子女的监护人。即使父母感情不和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可见,父母离婚,只是抚养形式发生了变化,即,子女由父母中的一方来抚养,另一方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来付给抚养费。可见,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权。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尽管是未成年人的直系亲属,法律却并未规定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享有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抚养权。因此,法律故事会中,小明的爷爷对小明并不具有抚养权。

第二,(外)祖孙感情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尽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具有抚养权,但是法律从。现实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必然有深厚的感情,因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该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本案例中,如果小明的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小明和爷爷共同生活多年,并且爷爷有抚养小明的能力,那么可以作为小明的父亲抚养小明的优先条件考虑。

继父与母亲离婚继父可以不抚养小齐吗

案例回放:

小齐令年12岁,两年前父母离婚后,小齐归母亲抚养,去年母亲和某中学教师李某结婚。李某对小齐很好,后小齐随继父姓,一家人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今年春天,继父和母亲由于性格不合,协议离婚。之后,母亲悄悄地离开,将小齐留在了李某家中。李某觉得孩子是无辜的,依然像往常一样照顾小齐,可是,尽管如此,李某觉得自己已经没有义务再继续抚养小齐,于是,一纸诉状将小齐的母亲告上了法庭。

律师说法: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它依附于继父母与未成年人的生父或者生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此婚姻关系不再继续,那么,未成年人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也相应地消除。

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由此可见,本案例中,小齐母亲和继父离婚之日也是小齐与继父的父子关系解除之时。此时,继父如果不愿意再承担对小齐的抚养义务,则小齐仍应当由其生父母抚养。

父母离婚我的姓和探望权谁做主

案例回放:

林小果是华擎学校的一名初中生,周一开班会的时候,班主任向所有同学宣布了一件事情,说从今天开始,林小果改名了,以后请大家管林小果叫陈小果。这引得周围同学议论纷纷,其他来上课的老师,有的管她叫陈小果,但有的老师还是管她叫林小果,这让林小果很是难受,但又不好对外人讲改名的缘由。其实,林小果的爸爸林志东和妈妈陈月琴已经离婚了,现在林小果由陈月琴抚养,林小果时常问妈妈为什么要和爸爸分开,最后妈妈拗不过林小果,便一五一十地向林小果说明了和爸爸离婚的原因。原来林志东和陈月琴结婚之前,陈月琴就已经怀上了林小果,但当时林志东坚持要打掉这个孩子,而陈月琴坚持要生下来,二人便分手了。也许是这个小外孙女给姥爷带来了好运气,自打陈月琴怀孕以后,陈爸爸的生意就越发得好。就在陈月琴临盆待产的时候,林志东突然回到了自己的身边,极为诚恳地向陈月琴道歉。为了自己肚子里面的孩子不受外人的鄙夷,陈月琴便接纳了林志东。随着陈月琴父亲的生意赶上经济危机,一落千丈,林志东的态度也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说:“我已经和别的女人有了孩子,反正你也不是真心跟我在一起,咱们就离婚吧,好聚好散。”陈月琴失望至极,才替林小果改了名字,并且要求林小果以后坚决不能再与这个负心汉见面。可林小果毕竟是爸爸的亲生女儿,父母之间的怨恨斩不断父女之间的情感,所以林小果虽然嘴上对妈妈说自己以后再也不理爸爸了,可私底下还是经常和爸爸在学校附近见面。俗话说得好,纸是包不住火的,一次妈妈去学校给林小果送东西的时候,正好碰见林小果和爸爸在学校附近的冷饮店吃冷饮、聊天,陈月琴气得火冒三丈,闯进冷饮店,把林小果拉了出来,说:“你不是答应妈妈,以后不再跟这个负心汉见面吗?你怎么能这么伤妈妈的心呢?”然后,林小果就被妈妈强行带上了出租车,扬长而去。

回到家中的陈月琴便向林小果下了一道命令:“从明天开始别去华擎学校上学了,咱们明天就搬家,等搬好家,我再给你找一间中学,以后妈妈坚决不让你见那个负心的男人,免得他把你带坏了。”其实林小果并不是很恨爸爸,她也不想从此就不见爸爸了。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小果的爸爸和妈妈离了婚,并将林小果的名字改为陈小果,依据法律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就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更改姓名。至于林小果是否能被强制要求不见爸爸,要看爸爸是否有对林小果造成人身威胁或者其他不利的情形,从本案交代的案情可以得出答案,爸爸并没有威胁到林小果的人身安全,而林小果也是愿意和爸爸见面的,同时,也没有其他对林小果不利的情况出现,所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妈妈不能剥夺爸爸对林小果的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小丽由谁抚养

案例回放:

小丽今年6岁,她还有一个尚在哺乳期的弟弟,一家四口原本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可是后来爸爸妈妈感情破裂最后决定离婚。在两个于孩子的抚养归属问题上,二人一直争执不下,最后由法院结合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作出判决,小丽由爸爸抚养,弟弟由妈妈抚养。一家人就这样分开了,小丽很难过,她不知道为什么大人要离婚,也不明白为什么法院把自己判给爸爸,而弟弟则由妈妈抚养。自此以后,很少能够看到小丽开心的笑容。

律师说法: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一直是夫妻双方处理离婚问题时面临的一大主要矛盾。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依然还是父母的孩子,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但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由谁来抚养究竟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下面,我们做一详细的分析说明:

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根据协商结果来确定子女由谁来抚养;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在判决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由于小丽的弟弟还处在哺乳期,法院将小丽的弟弟判给母亲是符合人情,也是合法的。

2.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异后子女抚养归属一般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进行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考虑主动判决轮流抚养,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必须由父母双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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