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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我要继承我被收养(4)

小龙替去世父亲继承遗产

案例回放

小龙今年15岁,是某中学初一学生,爸爸妈妈经常任外地做生意,平日里小龙的生活基本靠爷爷照顾。小龙还有两个姑姑,都嫁到了外地,只有连年过节的时候才回家乡。去年冬天爷爷过70大寿,爸爸妈妈着急坐车往回赶,谁知由于天黑路滑,汽车摔下悬崖。小龙的爸爸妈妈再也没能回来,在得知此噩耗后,爷爷突发脑溢血,经医院全力抢救也未能挽回性命,爷爷也离开了小龙。两个姑姑赶来办理完爷爷的丧事后,便商量着分割爷爷的遗产,由于爷爷生前根本没有留下遗嘱,于是两个姑姑认为遗产应当由她二人平分,可小龙认为自己也应该分得一部分财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因为继承而上演的闹剧也不少,尤其涉及到比较特殊的继承形式时,更容易发生纠纷,比如我们下面要讲的代位继承就是特殊的继承形式之一:

第一,什么是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举个简单的例子,祖孙三代,如果爸爸先于爷爷去世,那么儿子作为爸爸的晚辈直系亲属,能够继承爸爸有权继承的份额。也就是说,如果爸爸先于爷爷死亡,爸爸的继承权并没有因此而丧失,只是转移到了儿子身上。本案例中,小龙遇到的情况就是典型的代位继承的情形,因此小龙有权继承爸爸生前应当继承爷爷遗产的份额。

第二,代为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代位继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孙子女、曾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不受辈分限制。③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④因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养子女和养父母,以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亲生子女、父母间的关系,因此养子女、继子女也可以参加代位继承。⑤丧偶的儿媳、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据此,法律故事会中,小龙的父亲先于其爷爷死亡,因此小龙可以代位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爷爷的遗产,应当和两个姑姑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来对爷爷的遗产进行分割。另外,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私生子有权继承遗产吗

案例回放:

小王是一名快毕业的女大学生,一次偶然的机会结识了一位某汽车公司的老总张某,张某对小王一见钟情,便对小王展开了追求,并对小王许诺小王华业后的工作和房子他负责,小王虽然知道张某已有妻儿,但还是抵不住诱惑,答应张某做他的女朋友,张某利用自己的关系给小王安排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小王发现自己怀孕并把孩子生了下来,后此事被张某的妻子知道,找到小王和张某大闹了一场,尽管如此,张某的妻子也不愿意离婚。没过多久,张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没有留下遗嘱,分遗产时,小王和张某的孩子没有分得任何遗产,小王认为张某的妻子应当将张某的财产分一部分给自己的孩子,可是张某的妻子不但不答应,而且还说小王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父亲是谁,再说法律也不保护私生子,私生子无权继承遗产。于是小王将张某的妻子诉至法庭,希望为自己的孩子争得一份遗产。

律师说法:

我们生活中俗称的“私生子”事实上是指不具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法律所称的“非婚生子女”。私生子通常遭到别人的不屑和歧视,很多人认为私生子不受法律保护,事实上,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法律保护私生子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体现在继承遗产的纠纷中时,私生子同样享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剥夺或侵害私生子的继承权。

第一,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可见,继承权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任何人都不能侵害或者剥夺。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有继承权,任何人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也不得不分给或者少分给非婚生子女应当继承遗产的份额。由此可见,小王的孩子和张某与其合法妻子所生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处于同等地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小王的孩子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第二,非婚生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的继承人。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不但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而且还应该和婚生子女一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割。因此,小王的孩子不但有权继承张某的遗产,而且还和张某妻子所生的孩子一样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应当享有同等的继承份额。

因此,本案例中张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由于意外死亡而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小王的孩子自然应当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张某的遗产。张某的妻子无权加以干涉,法院应当判决小王的孩子分得张某一定份额的遗产。

小燕可以继承继父的遗产吗

案例回放:

赵某中军丧妻,与10岁的女儿小红相依为命。后经人介绍,赵某和同村的刘某结婚,刘某早年丧夫,女儿小燕当时才2岁,赵某将继女小燕视为亲生。转眼10年过去了,赵某患肝癌于今年6月去世。由于赵某生前未留下遗嘱,妻女三人分割遗产时,出现了分歧。小红认为小燕不是赵某亲生,因此无权继承赵某的遗产。刘某认为小燕虽然是赵某的继女,但是这并不影响小燕继承遗产的权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

继父母和继子女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却具有姻亲关系。只要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就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继子女的确切含义。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是指母亲的后夫或父亲是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一种姻亲关系。

其次,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由此可见,继子女是否享有同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二是继子女虽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等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也应视为形成抚养关系。三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应视为形成抚养关系。此时,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本案例中,刘某的女儿小燕虽不是赵某亲生,但是从两岁开始就生活在一起,赵某将小燕当做亲生女儿一样抚养、照顾,父女之间产生了非常深厚的感情。这一点充分说明赵某和他的继女小燕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小燕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赵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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