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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预防的主渠道:学校预防(2)

积极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

关爱学生是教师的优良传统,是法律对教师的要求。教师关心爱护学生,不仅是对表现好的学生的关爱,更多、更重要的是对表现不好的学生的特别关爱,应当纠正偏爱好学生、冷漠后进生的教师歧视现象。

学校和教师应当耐心帮助后进生,使他们受到鼓舞和激励,避免学生厌学思想的产生,防止学生辍学,预防流失学生对学校的报复和双差生在校犯罪行为的发生,这就要求学校严格贯彻《义务教育法》,尊重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尊重未成年学生特别是后进生、双差生的人格尊严,不允许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有损学生人格的行为发生。开除、处分学生,实行从严控制和掌握,对智能低下、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一般不采取退学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尽力提供上学条件;对严重违法的学生,采取送工读学校学习的做法;对已经流失的学生,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工作,促使其早日复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认真执行教育部1989年1月下发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加强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建立流失生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流失生及其家长的思想工作,使流失生尽早重返校园,减少和控制中小学生弃学经商或者外出做工。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贫困家庭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未成年人失学问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积极扶持,使这些未成年人能够接受学校教育,以期提高素质,预防违法犯罪。在此,必须特别强调: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教师始终应当教育为主、处罚次之;特别慎用开除学生这一处分,只能是对严重或者犯罪的学生予以使用;对于判处缓刑、管制、罚金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学生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青少年,学校应当允许他们返回学校接受教育。

流动青少年就学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既会使他们失去接受学校教育的良机,还可能导致部分流动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导致他们对城市青少年的仇视和犯罪。2003年中国青少年中心首次全面反映当今流动青少年状况的大型调查发现:在中国的部分城市,18周岁以下的流动青少年约2000万人中,目前大约有81%在学的流动青少年是在公立学校学习。这说明公立学校在解决流动青少年入学问题上发挥了极其主要的作用。但调查也显示,各地公立学校在解决流动青少年就学问题时,自身也面临着各种困难,尤其是城市,流动青少年数量多、经费不足和学校容量限制了一些学校接纳流动青少年入学。目前,大约10%的流动青少年就读于打工子弟学校,但部分打工子弟学校无法达到当地办学标准,没有合法地位,缺乏部门管理,自身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调查还发现,流动青少年中义务教育年龄段10%处于失、辍学状态,近50%的流动青少年不能适龄入学,在学流动青少年的“超龄”现象普遍存在,6周岁流动青少年未入学的比例达46.9%,9周岁和10周岁还在上小学一二年级的占相应年龄流动青少年的19.7%和4.6%,13周岁和13周岁以上还在小学就读的人占相应年龄流动青少年的31%和10%。流动在不同程度地延误青少年的学业,86%的流动青少年家长希望尽快解决子女入学问题,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方面的政策需求。

通过教育加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邓小平同志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其中不知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淡漠是重要原因。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已是刻不容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章对此有明确规定:对青少年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青少年,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使青少年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在开展法制教育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青少年犯罪,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同时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青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青少年,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目前,法制教育已经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开展,现在的工作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要切实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落实,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二是要注重法制教育形式的灵活多样和丰富多彩,例如讲故事、做游戏、参观、举办法制知识竞赛和模拟法庭、请校外法制辅导员举行法制讲座等形式,以适应中小学生年龄、心理等不同特征,做到联系实际,提高学生明辨是非、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强化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并能运用法律予以自我保护;三是要通过学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期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对学生法制教育齐抓共管的局面。我们的调查表明,学生对“开设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方面的讲座”非常赞成的为62.7%,赞成的为31.5%,合计为94.2%。

优化学校的教学环境

校风校纪严明是正常教学秩序的保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学校内部管理,严肃校风校纪,使学生懂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良好秩序。近年来,群众有关教育问题的投诉和抱怨不少,集中表现为学校乱收费、高收费、设立重点班等。对此,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少,其中有些可能涉及校园安全,如花高价或走后门进来的学生表现欠佳、学生相互之间进行金钱或权势的攀比等。教育主管部门已就此现象多次下文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清理整顿高收费、乱收费,学校应当贯彻执行。同时,国家应当平衡教育资源,加大普通学校建设的力度,尽可能创造条件实现教育平等。

学校周边环境的整顿有赖于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等职能部门的坚持不懈。对此,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责,全力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学生对于“花大力气净化校园周边环境”,非常赞成的为65.1%,赞成的为30.2%,合计为95.3%。

此外,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清理整顿学校房屋出租、出借现象,以确保校园的安宁;一旦出现紧急情况,学校应当立即报警,以期迅速解决,避免酿成恶果。

推动工读学校的建设和改革

工读学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公安机关配合的特殊学校。工读教育起始于1978年,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特殊教育的一种半工半读的教育方式,是我国中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我国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早期预防的一种主要措施。国务院1981年第60号文件指出:工读学校是教育、改造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青少年学生的一种好形式。办好工读学校,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而且对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198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文件中,充分肯定了工读学校的办学效果,指出“几年来,各地举办的工读学校在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工读学校的招生主要是由学生所在学校或街道提名,经教育、公安部门批准,并征得家长同意后入学。工读教育的对象主要是,13周岁到18周岁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经多次教育不改,不适宜留在一般学校学习,而家庭、社会管不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未成年管教的中学生,以及被学校开除或本人自动退学,流落社会的不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读学校采取寄宿制,节假日实行放假制度,学制一般为两至三年。学生在校坚持学习、接受教育、改正罪错、遵纪守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同普通中学生待遇等同,升学、参军、就业等不受歧视。工读学校实行“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教育方针,其任务是正确认识和对待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通过严格的管理约束、系统的思想、文化教育和适宜的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方式,把他们教育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的劳动者。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青少年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工读学校对就读的青少年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青少年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家庭和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青少年,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青少年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根据法律规定和工读学校的现状,结合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推动工读学校的建设和改革已是当务之急,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加强工读学校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切实做好工读学校的财政支持,落实工读学校教师待遇。

二是要扩大工读学校规模,适当增加招生。

三是要改革招生办法,由过去的学校、家长、本人三方同意变更为家长或者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是要加强对工读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统一将工读学校归口教育部门管理,政法机关密切配合,相关组织予以帮助。

面对学生不良行为学校怎么做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要求,在防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方面,学校应做到:

(1)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2)发现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3)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4)未成年人的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5)未成年人的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6)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7)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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